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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办法

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称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和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依照湖北省律师协会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市及上级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批评;

(三)限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六条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四)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

(七)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八)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九)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十)律师事业宣传;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市律师协会建立会费账户,参照事业单位及其它社团组织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一)财务核销审批制度。

实行财务一支笔,所有资金使用按照以下权限由责任领导先行审批,原始票据报请分管副会长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3001至9999元之间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10000元以上开展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使用。

(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办公所需物品,购置前先写申请,并注明购买物品的的名称、种类、数量清单,报分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购买。

对于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处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管理规定。

差旅费是指协会管理人员或会员代表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出差:

指上述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交流活动,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根据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开展的检查督导活动,开展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以及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等公务性差旅活动。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2、报销:

结合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个人出差一般采取先行垫付及时核销的方式结算;大型活动由秘书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经分管会长、会长统一借支后核销的方式结算。

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到秘书处报帐,报帐时要提供正式发票并填写报销凭证,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秘书处负责人及分管会长签字。

财务部门接到出差人员报销凭证后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进行初审。

具体报销科目明细如下: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比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能够乘坐交通工具包括: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小汽车)。

凭据报销城际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时间,经协会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不予报销。

住宿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本地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市外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省外出差的,按本地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因公出差带车出行的,不予给付交通费补助。

(四)会议费管理规定。

按照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规定,市律师协会会议规模比照行政机关执行一般为三类和四类标准,三类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60人,四类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

会议召开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秘书处列支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以上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参会人数的10%。

会议审批:

三类会议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会议时间: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地点:

市律师协会各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政府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要尽量使用内部的会议室和车辆,但不得超过定点饭店标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会议费开支范围:

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发放奖金。

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及到财务部门报帐,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开支费用,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据实报销。

三四类会议的具体保准为每人每天房费130元、其它伙食补助110元、其它费40元,合计280元(包括会议场地租金)。

会议费报销: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计划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五)培训费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市律师协会使用会费在本地区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计划: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类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统一由秘书处拟定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和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共计每人每天60元。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活动组织部门应在此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视情给予补助。

培训组织: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报销结算: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位和个人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标准适度.一餐一结的原则,公务接待作如下规定:

1、协会所有接待由秘书处依据公函或电话通知,经会长、分管副会长审批后按规定的标准安排,一般由秘书处通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按照分工对口接待。

2、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鉴于市律师协会现无专用车辆,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公务用车需要,特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规定:

1、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市外出差原则上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如统一组织学习交流)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租赁使用公车或交通旅游公司车辆。

2、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市内出差原则上一律使用协会公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补助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批准出差人员有主动驾驶私家车辆的,出差期间车辆加油费用凭单据报销,同车出差人员交通补助归车辆提供人。

3、车辆加油均应使用加油卡,由秘书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出差驾车人员领取油卡一律实行登记,所行驶的公里数必须和车辆耗油量成正比。

4、车辆洗车、高速公路过路费等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八)其他财务管理制度。

1、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需经会长、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严格按上级要求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2、聘用人员严格按聘用合同支付用工报酬,聘用期间的“五险”参照市事业单位相近岗位用工保障缴纳单位承担的“五险”。

3、对外使用收支票据一律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置,严禁任何个人发生收支行为。

4、律师协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需要进行慰问的、会员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进行物质奖励的,由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比照财政政策兑现。

第八条会费管理试行公开制度

(一)市律师协会成立财务监审小组,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内部经费收支监审每半年进行一次,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

每年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分管副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

(三)建立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协会其他合法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财务开支标准根据本地财政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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