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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

井巷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类别:

矿建工程

发包人: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时间:

2011年月日

签订地点:

府谷县交通大酒店国能办公室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具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井巷开拓工程

工程地点:

府谷县三道沟镇开峁行政村开峁自然村工业广场

工程内容:

矿建工程掘进及支护工程等,具体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文号:

榆政煤发[2009]97号

工程开采设计批复文号:

陕煤局发[2011]84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主斜井井筒、副斜井井筒、回风斜井井筒、2-2煤层三条大巷、工作面三条顺槽、切眼的掘进、支护及相关工程(井下火工品库、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及水仓、联巷、消防器材库、材料硐室等)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

三、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划分为两个标段,主斜井井筒、回风斜井井筒、安全出口、风硐、2-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2-2煤回风大巷、大巷联络巷、工作面回风巷、工作面开切眼、联络巷、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回风巷、消防材料库、主排水泵房、主排水泵房通道、管子道、主水仓建设工程为第一标段;副斜井井筒、2-2煤辅助运输大巷、工作面辅助运输巷、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变电所、变电所通道建设工程为第二标段。

承包人竟得第标段。

四合同工期:

1、第一标段

(1)合同总日历天数390天。

(2)开工日期:

2011年7月日

(3)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2、第二标段

(1)合同总日历天数390天。

(2)开工日期:

2011年7月日

(3)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现行)》和发包方的井巷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图说明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

六、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

本工程范围内全部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包括施工机械费、电费、水费、劳务费、材料费、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金,大小安全责任事故等。

七、合同价款

1、井巷工程第一标段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2、井巷工程第二标段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工程价款的确定:

执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招投标中确定的各类报价单价为工程结算价格,具体各类工程结算单价见表1、表2

井巷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价表1

序号

工程名称

长度(m)

净断面面积(㎡)

工程报价(元/米)

小计(元)

1

主斜井井筒

275.3

13.01

2

回风斜井井筒

171.7

15.2

3

安全出口

25

5.6

4

风硐

25

15.2

5

2-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

995

10.6

6

2-2煤回风大巷

1292

14.9

7

大巷联络巷

60

17.1

8

工作面回风巷

3507

17.1

9

工作面开切眼

200

18

10

联络巷

655

17.1

11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50

4.6

12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回风巷

30

4.2

13

消防材料库

40

17.1

14

主排水泵房

35

17.3

15

主排水道房通道

25

11.8

16

管子道

53

8.9

17

管子道

100

8.9

18

主水仓

250

8.2

19

小计

7889

合同总价款:

(大写)小写:

井巷工程二标段中标单价表2

序号

井巷工程名称

长度(m)

净断面面积(㎡)

工程报价(元/米)

小计(元)

1

副斜井井筒

669.7

20.7

2

2-2煤辅助运输大巷

961

17.1

3

工作面辅助运输巷

3507

17.1

4

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

4009

12

5

变电所

35

17.3

6

变电所通道

25

11.8

7

小计

9206.7

合同总价款:

(大写)小写:

八、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书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府谷县交通大酒店六楼国能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府谷县交通大酒店六楼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

账号:

26153104账号: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图纸;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无。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M5009-9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建筑安装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煤炭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现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3.0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0天,提供2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外泄图纸信息,本次工程中获得的各种资料全部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按规定要求归档,并按要求移交发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0工程师

4.1建立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师姓名:

刘启文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合同工程负责实行“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三管理(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等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通用条款5.2款执行。

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刘创兵职务:

总工程师

职权:

行使发包人授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

5.0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并保证每月在现场不少于25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纳入发包方的管理体系,每天按时签到,项目经理有事要离开施工现场,必须书面报告发包方,经发包方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现场),否则按违约处罚。

6.0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业广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天三方现场书面交接验收。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三方现场书面交接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9)顺过法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解决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工农关系和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维护自开工至竣工及出场前的治安环境,为承包方正常施工和生活创造条件。

负责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工程量的认证价格调整,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与发包人联系和办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务。

6.3发包人未能履行6.1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不予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只顺延延误的工期。

7.0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承包人完成的技术文件提交时间: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师批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5天内应提供详细的主要施工设备、人员进场计划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计划,每月25日前,每季20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次月、次季度施工作业计划,每月28日前报送本月验收的统计报表。

(3)承包方必须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矿建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相关人员进场前必须经发包方进行身份资质确认并备案后方可进场。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安全警示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辖区内一切安全保卫和照明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场,及时维修施工范围内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示设施等,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安全防护、环卫和文明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因地质原因造成已完工程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9)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装表计量,具体水费价格执行府谷县惠泉水务公司核定的单价每立方水8.4元。

电费价格执行府谷县供电公司核定的单价每度电0.76元(水费和电费不因价格的上涨或下跌而调整)。

每月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办理工程开、竣工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及发包方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参加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准备好施工材料和设备,完成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准备工作。

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形式的纪要,承包人要按照要求组织落实。

各承包人之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交叉作业应互相配合,服从发包方的协调。

严格杜绝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出现质量事故后,承包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图纸资料、施工中发现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以及承包人认为合理的必要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处理和实施。

对出入井人员进行登记检身,严禁“三违”。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井下电器设备都必须符合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火工品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执行火工品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收发台帐,如发生丢失,追究承包方的法律责任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火工品价格按当地价格执行,用量按三方确认核准。

单位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场地,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办理竣工手续和竣工结算。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需缴纳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工程合同保证金,乙方抵押给甲方的投标保证金5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一部分,承包人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出现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5天内,由发包人予以无息退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0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收到后3日内确定。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执行发包人确定的网络计划。

8.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

9.0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执行通用条款9.1条1-6款;

2、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进行注浆、治水、探放瓦斯、探放水;

3、因发包人或外部关系等非承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4、因设计变更、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涌水量超过设计规定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5、岩石硬度超出约定的范围(f≥8时,);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0.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执行。

10.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执行通用条款。

10.3工程质量:

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不合格不验收。

11.0工程试车

11.0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施工组织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否则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0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除不可抗力及工程变更、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以外的所有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考虑计入报价,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款。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为:

见补充条款。

13.0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比例:

合同签订后,井巷工程开工之日,发包方预付承包方井巷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包括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14.0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的时间:

每月的20日。

15.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按月计量,计量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进度款按月进行结算(工程进度达不到发包方规定的计量标准,推至下月结算),根据每月底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签证的工程验收单,于次月14日内按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承包方当月工程进度款(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电费、水费及遗留工程所需费用等款项),承包方在计量支付同时要提交已完工程的合格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否则,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主扇、备用主扇、各种门、永久排水管、消防洒水管道、主水仓水泵由发包方购置,承包方免费安装,设备安装所需材料均由承包方承担,作为发包方固定资产,永久性保留。

16.2供水:

发包方负责打井,承包方承担取水及缴纳取水费用。

16.3电源:

发包方提供供电电源,并负责增容,电费有承包方负责缴纳。

16.4工程煤至井口,发包方负责倒运、销售。

17.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16.1、16.2、16.3、16.4中发包方承担材料设备外,所有井巷工程所需设备、附属材料、工具及掘进施工过程中所需配套的管路、电缆、照明、电缆钩、管托架等主辅材料均由承包方承担购置,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免费加工、运输、安装、调试。

待竣工验收后,拆除承包方的设备及工具并运走,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在井巷工程完毕后,承包方在做道路硬化工作中配合发包方安装工程,避免重复施工、返工。

17.2所选购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具有合格证,在材料到场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试验,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3进场的水泥、钢材数量必须经发包方过磅计量、统计方可。

17.4承包人采购的水泥要求使用425号水泥,石子要求符合质量标准,砂子使用府谷县黄河砂子。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0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测试达到工程预期效果并经发包人现场初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八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验收报告后计算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的完工时间。

19.0竣工结算

19.1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后,扣除10%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及时支付给承包方。

竣工结算时间以签发竣工结算凭证后30天为限。

质保期为一年,带保修期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一次付清(无息)。

20.0质量保证金预留: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0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要求,如达不到合同要求时,执行补充条款有关内容。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安全隐患不处理,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处罚,并处以2000元/次以上罚金。

(2)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承诺配置设备、人员时,不得进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工地,每次处罚2000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发现并确认承包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清退出场。

22.0争议

2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依序按下列二种方法解决:

第一种:

提交府谷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二种:

依法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3.0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方式违法分包、转包或将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额的2%进行处罚。

24.0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25.0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0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壹拾份,发包人陆份。

承包人肆份。

27.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设计,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工程量按发包人调整签证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其他工程可以按照类似工程按中标报价单价执行,没有类似工程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报价,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2、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产放假连续达到两周以上的影响,根据承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工期可适当顺延。

3、承包人未按合同工期竣工,视为承包人违约,除按发包人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每延误一天罚款30000元;提前完成工期可适当奖励。

4、承包方领用发包方的设备、设施、材料,双方清查造册、签字盖章,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如数移交发包人。

5、如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返工重修或加固,工期不予顺延,并处以单项工程造价10%以上的罚款,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6、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穿过的旧巷、采空区等,承包人应提前制定施工方案,并采取维护、加固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做到防患于未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9、除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外,承包人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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