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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模拟法庭剧本.docx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

角色汇总:

审判长1名

审判员2名

书记员1名

原告1名

原告委托代理人1名

被告1名

被告委托代理人1名

证人2名

案情介绍:

本案是就原告就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等分配问题。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

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

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

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二、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全体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玉立、原告代理人应舒怡、被告郑麟鹏、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曾毅倩、张新宇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原告:

原告,杨玉立,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仙塔小区A幢302.

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此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被告:

郑麟鹏,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1.

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章剑飞,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郑麟鹏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经核对,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诉讼。

审判长:

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由张木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叶兴荣担任本案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

不申请。

四、法庭调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

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有一子郑一,现年7岁。

由于双方两人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

初期的时候,被告对我的态度生硬,不闻不问。

2005年下半年被告被辞退,之后就时常不住家,一回家就跟我吵,我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小孩丝毫没有责任感。

2006年下半年,我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至我眼眶出血、右脸颊严重红肿。

2007年8月2日晚上,久不归家的被告忽然归家,我与其讨论婚姻问题时,其用棍棒将我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

2008年7月我带孩子搬离被告住所回了娘家,与被告分居到现在。

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后生育的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

审判长:

被告,原告方才的诉讼请求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讲明事实和理由。

被告:

这根本不是事实。

我不同意离婚。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

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中所说的感情破裂。

1.答辩人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自由恋爱后结婚,有感情基础。

原告在诉状中称:

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

正因为答辩人对原告存在感情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的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在一起经历八年。

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被告,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疑惑和惊讶。

2.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的两次殴打,描述过于严重。

平时两人关系和睦,仅有的争吵也只有两次,而且答辩人事出有因,不应影响到夫妻感情。

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不符。

答辩人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在外努力寻找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

答辩人认为原告搬去娘家只是对自己没有工作的现状不满,这是夫妻间正常的矛盾。

3.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

可能因为答辩人与原告沟通不够,导致原告猜疑答辩人外有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

答辩人愿意与原告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予答辩人与原告离婚。

1.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儿子郑一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其与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为事关一个家庭的合离问题,请求法院调解不离。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

原告:

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向法院提起离婚的,并不是一时的冲动。

我从2008年7月搬出被告的家,现在一直住在我娘家,两年多来,被告没有找过我,也没有劝过我回家,我觉得我们已经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所以这个婚我一定要离。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

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

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原始证据交换,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

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

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

病例,用于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2日被被告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后果及事实。

第三份证据:

银行存款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告举证完毕。

审判长:

请原告上交证据。

(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三、对于证据3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称存款16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婚后债务还款,没有其他存款。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原告代理人:

1.被告所称存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被裁员后一直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任何生活支出费用。

2.对于被告所称存款用于共同债务支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双方具有共同债务一事毫不知情。

审判长:

被告是否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

是,我们有证据。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方提交证据和主张。

被告代理人:

现提交以下证据:

1.房产证一份,用于证明房产为被告婚前继承,属个人所有的事实。

2.收据一份,证明共同存款用于还婚后共同债务的事实。

被告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

请被告上交证据。

(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

下面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

对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原告称,从未听被告说过婚后有借款的事实。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被告:

我没有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原告,是怕原告嫌我没钱看不起我,并不是恶意隐瞒,希望原告能理解我那时的用意。

审判长:

原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

原告代理人:

有。

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曾毅倩到庭。

审判长:

传证人曾毅倩到庭。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带书记员处签字)

审判长:

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

证人1:

曾毅倩,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2。

审判长:

你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1: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证人1:

我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也是他们的介绍人。

审判长:

请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1:

原告是我同事,被告是我邻居。

他们是我介绍认识的,介绍以后他们都觉得对方还好就很快结婚了。

我是觉得他们交往的时间不长就结婚不太好,可是看他们结婚以后真的不错,和和睦睦的,还生了个孩子,邻里也都说我这个媒做得好。

不过后来被告倒霉,他们公司的裁员裁到他头上,工作就这么没了,被告也真是不争气,没了工作后开始游手好闲,也没见他找什么新的工作什么的,后来真的难得看到他回家。

不过没想到被告还会打人。

那天已经很晚了,我刚刚准备睡觉就听见隔壁很吵的声音,我就开门去看,看见在被告门口,被告很用力的把原告推倒在地上就走了。

原告脸上手臂上都有血。

真没想到被告平时斯斯文文的打起人来也这么狠,听原告说这不是第一次了,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了。

审判长:

请问证人平时和原被告的来往密切吗?

证人1:

原告和我一个单位的,她结婚以后我们也经常串门。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代理人:

有,请问证人你怎么会介绍原被告认识的?

证人1:

有次去串门,被告说很想讨个老婆,我就留了心,我觉得原告年龄和被告差不多就介绍他们认识了。

原告代理人:

你说你看到被告打原告,你记得那天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证人1:

那天是2007年8月2日,已经很晚了,之前几天我都没见过被告。

原告代理人:

你知道原告和被告后来的关系怎么样吗?

证人1:

后来原告伤好得差不多就回娘家了,我也只是在单位才能见到她。

原告代理人:

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

有,请问证人你既然是原被告的介绍人也是原被告的邻居,那你对原被告初期的感情状况有多少了解?

证人1:

他们结婚前两年,我觉得不错,虽然没有如胶似漆,但也和和睦睦,一家三口,别人看着也都挺羡慕的。

被告代理人:

请问证人你知道原被告发生争执的原因吗?

证人1:

不知道。

被告代理人:

那你觉得当天我方被告跟平时有什么不同?

证人1:

好像有喝酒的样子,怒气冲冲的。

被告代理人:

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

请证人签完笔录后退庭。

审判长:

被告有无向法庭主张其他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

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

传证人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到书记员处签字)

审判长:

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证人2:

张新宇,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世景城1幢409.

审判长:

你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2: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你与被告什么是什么关系?

证人2:

我跟被告是朋友。

审判长:

请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2:

被告在结婚的时候问我借了10万块钱,不过2009年的时候我妈病了开刀需要一大笔钱,我就催郑麟鹏还钱,他很爽快的就把钱还我了。

审判长:

请问证人,被告还钱具体是什么时候?

证人2:

2009年5月9日,收据上写清楚了。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

有。

请问证人,被告是在什么时候问你借钱的?

证人2:

就他办婚礼的时候。

被告代理人:

你知道被告向你借钱的用途吗?

证人2:

听他说是结婚钱不够,办置了酒席,买了家具,后来好像还装修了房子,那时候我手上有点钱,就借给他了。

被告代理人:

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

请问原告有没有问题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

有,请问证人与被告是什么时候认识的?

证人2:

从小就认识了,小学中学都是同学。

原告代理人:

跟你借钱的是被告一人,还是原被告都同时向你借钱的?

证人2:

跟我借钱的是郑麟鹏。

原告代理人:

那么还钱呢?

证人2:

也是郑麟鹏。

原告代理人:

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我原告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被告向你借款以及还款的事。

证人2: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原告代理人:

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请证人签完笔录后退庭。

审判长:

经刚刚的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的,合议庭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中有异议的部分,合议庭将在庭审后另行议评后确认其效力。

审判长:

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向原被告方发问。

请问原告,你们为什么在认识了很短的时间以后就注册结婚了呢?

原告:

那时候他对我很好,他说早点结婚免得我跟人跑了,我当时也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没想清楚就嫁给他了。

审判长:

被告在失业前对你怎么样?

原告:

他失业前,其实对我也挺好的,可是后来他的样子真的看不下去了。

整天都在外面也不知道干嘛,家里也不管,工作也没见他去找。

审判长:

孩子跟你们的关系怎么样?

原告:

孩子和我比较亲,一直都是我在带孩子。

审判长:

原告你为什么认为被告有外遇?

原告:

他失业以后经常出门,也不跟我说在外面干嘛,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他和一个女的勾肩搭背的,又不回家又跟别人勾肩搭背的不是外遇是什么?

审判长:

被告有对你承认他有外遇的事实吗?

原告:

他当然不会承认,我问他几句他就打我了。

审判长:

2007年8月2日,你知道被告为什么打你吗?

原告:

不知道。

审判长:

那天被告有喝酒吗?

原告:

有。

审判长:

你们结婚至今,被告打过你几次?

原告:

两次。

审判长:

原告,请考虑后再回答我,如果现在被告找到了工作,你还愿意跟他继续生活吗?

原告:

不愿意。

审判长:

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问题向被告方发问。

请问被告,你有外遇的事实吗?

被告:

没有,是误会。

审判长:

你有向原告解释过事实吗?

被告:

我说过,可是她不信。

审判长:

你为什么对原告使用暴力?

被告:

我只是他生气,第一次的时候她骂我还在外面花天酒地,不要脸,无能又龌龊,我听不下去。

第二次的时候我喝了点酒,我一回家她就说我,没工作也没能力,一个中学毕业工作都难找,我也不是没有去找过工作,可是低等的工作我看不上,好的工作那些单位也不请我,本来我就很烦了,每次回家她都没一句好话对我,我也是有自尊的人,我那次喝了酒所以也不知道下手那么重,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审判长:

原告回娘家你有找过她吗?

被告:

没有,我一无所有,没脸接他们回家。

审判长:

被告你为什么借钱不告诉原告?

被告:

其实我是怕她嫌我没钱,虽然已经登记了,但是习俗还是要办的,我也不能叫她没有面子,这个不告诉她只是怕她嫌弃我。

审判长:

请问被告,你们共有的存款是16万,而你向证人张新宇所还的是10万块,那么其他的六万块呢?

被告:

我自己出去做生意赔掉了。

审判长:

原告方有没有问题向被告方发问?

原告: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方有没有问题向原告方发问?

被告:

你是不是因为我没钱才跟我离婚?

原告:

你本来就没什么钱,如果是因为钱,你觉得我还会嫁给你?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问题要问吗?

被告:

没有了。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音。

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

1、原被告夫妻双方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予以离婚?

2、如何认定分割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中存款问题?

审判员:

下面辩论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方陈述。

原告代理人:

我方坚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可能性:

第一:

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并与7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结婚以来至今,双方共同生活了八年,但这八年内,被告自失业后经常不在家,双方几乎没有什么感情交流。

这说明双方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可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的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

从婚后感情上看,被告曾两次将原告打伤,失业后不务正业还经常不归家。

之后两人多次争吵,被告对两人的感情与生活毫无真心之意。

原告搬离被告住所处至今,被告也未曾规劝原告回家。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又十一个月,应准予离婚。

第三:

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被告失业之后又有出轨的可能行为,并且曾两次将原告打伤。

虽然被告辩称事出有因且情绪激动,但这不能构成被告任意打伤我当事人的理由。

这些客观事实更好地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俩人毫无感情基础。

第四:

从双方现状来看两人已分居两年多,毫无沟通,原告在再三的思考下才向法院提出离婚,意志坚定。

在庭审时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表现多少诚意,让人很难相信被告以后能改掉不务正业的毛病,给我原告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

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关系。

如果勉强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应判决不予离婚。

原告方所称系子虚乌有,不符事实。

首先,我被告当事人是认为双方存在感情基础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结婚,双方自2003年7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太大矛盾。

其次,我被告当事人失业后为维持生计一直努力用心的找工作,想向原告证明自己的能力,让原告看得起自己,想给原告和孩子幸福,并不是不务正业,在外花天酒地,回家打人骂人。

因此,原告的声称不能成立,原告方不能以自己主观臆断我当事人有出轨的可能性来做文章。

另外,双方从未因夫妻感情问题分居,直到原告起诉,被告一直回家居住,从未离家出走,而原告回娘家住也是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审判长:

下面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代理人: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16万元为共同财产是毫无疑问的。

被告声称已用于还共同债务和家庭支出,首先,我当事人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我方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告方和证人的真实性。

其次,被告失业后经常不住家,家庭事务全由我原告当事人处理,且被告未曾给我当事人生活费等。

被告所言纯属虚构,请审判长为何我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让我原告当事人获得存款中应得的部分。

审判长:

现在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存款,确已全用于家庭生活和共同债务,我被告现已无任何存款,不存在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我被告当事人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予支持。

我被告当事人借钱用于结婚时必须的置办酒席,装修房子,购买家具,符合上述规定,所以我被告当事人已将借款作为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返还。

请法院查核事实。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

没有其他意见。

审判长:

被告呢?

被告:

没有其他意见。

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

审判长:

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七、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贯彻调解原则,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同意。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

不同意。

审判长: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判决结果。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

八、宣读判决书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继续开庭。

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做出结论,现在宣判。

(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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