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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的演进

档案整理:

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的演进

黄世喆

2012-12-2216:

45:

04  来源:

《档案学通讯》(京)2009年2期

  【英文标题】ArchivalArrangement:

FromReasonPrincipletoOriginPrinciple

  【作者简介】黄世喆,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南宁530006)

  【内容提要】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其中,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但却将职能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

“新来源观”同样没有偏离来源原则的基本精神即历史主义,或者说,“新来源观”在实质上较之自由来源原则也并没有太多的理论突破。

  【关键词】档案整理/事由原则/来源原则/新来源观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档案学的逐步形成、发展过程,也是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

或者不妨说,直到《荷兰手册》正式确立了来源原则在档案整理中的地位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现代意义上的档案学才正式形成。

基于此,有关来源原则(也包括全宗理论)的争论成为热点问题自是在情理之中了。

 

  在五花八门的观点中,似乎以下的说法(以及各种近似观点)更有可能成为主流:

“审视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再发展到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融合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决然的对立,二者都统一于档案整理必须反映客观活动内在的联系这一基本要求。

”①

  这种说法读起来很有些思辨味道,而且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其立论之高远深邃与圆熟饱满,不由人不初始佩服——继而信服——最终折服。

只是,若放在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的历史进程的视野下讨论,这样的观点也仍值得再三斟酌。

  若从源头追溯,可以看到,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是针对档案馆而言的。

所谓事由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按问题整理档案的原则,或者说,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

而来源原则是作为事由原则的对立面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荷兰的来源原则,德国的自由来源原则。

  由此可见,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一开始就是对立的,这一对立是针对档案馆的一级类目的分类而言,在这一层次上,来源原则就算是发展到了今天,也绝没有与事由原则融合的可能性。

当然,若是认为来源原则既包括按来源划分档案,还包括全宗内文件的分类,即认为来源原则涵盖整个档案整理领域,那么,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在全宗内文件的分类是否有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趋势。

也许,上述说法正是基于这个层面提出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就做到了这种“融合”,即一方面把来源于每个特定机构的全部文件集中保管,另一方面,在每个全宗内,文件仍按事由分类。

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在否定事由原则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要求保持文件原来顺序而不是按事由重新整理,这才是来源原则的真正起源。

这之后,荷兰人正式确立了来源原则,不过,他们允许灵活处理,即首先要求保持或重建文件原来顺序,然后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改变原来顺序,以及应做多大的改变。

这种灵活性也标志着来源原则的真正成熟。

  而布伦内克提出的“自由来源原则”更为灵活,似乎更体现了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的融合。

他认为,“来源思想根本不是只保持固定的来源,而是让来源和事由有一种适当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来源原则解释为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的事由一致性”②。

甚至可以存在把重点放在事由一致性上的特例,即档案实体完全从来源机关超脱出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破全宗的界限”。

  在我国国内,这样的来源思想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提出划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的学者就认为:

“比如有些档案不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一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即以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为核心而形成的,如果仍然千篇一律地以形成者为依据组织馆藏档案,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行得通”③。

于是,为了完善全宗理论,避免出现“打破全宗界限”的情况,就提出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

  的确,这里所谓的“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实非事由联系,而是来源联系。

有些人就因为这“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而误认为是事由联系,从而得出“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结论。

提出“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的学者并没有犯这样的错误,他们清醒地指出“这只不过是一个错觉”。

但话说回来,既然来源联系既可以指来源于同一形成者档案之间的联系,也可以指来源于同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使出现“打破全宗界限”的情况,也并不违反来源原则,又何必一定要创造“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呢?

而且,由参与同一活动过程形成成套文件的不同形成者,也有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分。

一般说来,由主持单位保存整套文件,而协作单位只保留与之相关的部分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并没有真正“打破全宗界限”,套内文件也并没有按事由联系分类。

  而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所谓的事由一致性的实质是什么呢?

从他用来“举例说明”的两个例子看,其实就是指机关的某种职能④。

他举的例子只是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照职能而不是按机关划分档案实体。

而职能联系其实也是来源联系的一种。

  所以说,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因为人们遵守了来源一致,但并没有把保持原有次序绝对化。

退一万步说,就算布伦内克所谓的事由一致性是指事由联系,也不能等同于遵循了事由原则吧?

毕竟前提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

  

  尽管严格说来,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但他那种将职能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的看法,却为后来主张“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观点开了一个危险的坏头。

  首先,要弄清楚遵循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前提条件。

因为,任何理论(或假设)的提出都是有前提条件(或适用范围)的。

当时提出是否遵循事由原则或来源原则,是针对档案馆对来自不同行政部门的档案分类而言的。

也就是说,对于欧洲国家的登记室和美国的立卷室或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这一层级而言,是不存在谈论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前提条件的。

既然,事由原则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那么,可以说,目前没有哪个公共(或综合)档案馆按照事由原则整理档案。

  所以,与其说布伦内克主张“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不如说他是认为存在“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的融合”,而这一融合的前提条件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

布伦内克也承认,这是在坚持来源原则前提下,对二级、三级类目等分类时可以考虑将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融合。

因此,不能将事由原则和事由联系混为一谈。

  在此还需要说明,这里的档案馆指公共(或综合)档案馆,不同于我国所谓的部门档案馆或专业(专门)档案馆。

也就是说,这一前提条件就是来源原则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

因为我们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此,我们的研究对象是管理公共文件或档案(publicrecord)的档案馆。

可见,就算是来源原则这样的档案学最重要的支柱理论,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的规律。

  举个例子。

像城建档案馆这样的专业档案馆,就可以不按来源(即工程项目)、而是按照各自不同的专业对基建档案进行一级类目的分类。

从这一点上说,确实可以与图书馆的按照事由原则确定的分类方法相提并论。

能够如此按照事由原则而非来源原则重新整理的前提是:

其一,原建设单位已保存一套该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作为现实工作的依据和历史凭证;其二,城建档案馆主要由于其情报性价值(内容)而保存另一套档案,更多地考虑专业人员的利用需求,即按照最能满足专业人员需要的顺序进行整理。

可见,尽管基建档案同时具有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但若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则采用的整理方法也可以不同。

当仅是为了实现档案的情报价值时,就可以像图书馆那样遵循事由原则。

这里,不存在融合与否的情况,而是适用与否的问题。

  其次,在讨论全宗内文件的分类时,不能将职能、机构、活动等来源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

遗憾的是,布伦内克就将职能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

按照谢伦伯格的说法,在(全宗内)进行公共文件的分类时,职能(function)、组织(organization)、主题(subject)是需要考虑的三大要素。

职能与组织之间,以及各自与活动(activity)、事务过程(transaction)之间存在着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上的紧密联系。

一般说来,在一个机关内文件的一级分类,可以优先考虑采取职能分类法,然后是组织分类法,而主题分类法则是一种特例。

因为机关内文件的保存,首先要考虑的是文件作为职能和组织方面的价值,这也是为了保持其历史的有机联系的需要。

而只考虑文件的情报价值的实现,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置方法。

  具体说来,“某一机关具有什么样的组织机构,一般都以该机关的任务和职能为转移”③。

所以,组织机构和职能常常是一致的,它们反映的是来源联系。

一个机关的每一种职能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活动”,每一“活动”下还可以再细分为不同的“事务过程”。

而某一机关为实现特定职能而从事的各种“活动”、具体“事务过程”,有时又被我们笼统地称为“问题”,从而被误认为是事由联系。

然而,此“问题”非彼“主题”,这些问题具体反映了机关各种活动、事务过程,体现了职能联系,因而能够反映出整个机关的各项职能。

  因此,自布伦内克开了坏头之后,将职能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并进而误认为体现了“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观点,就屡见不鲜了。

  但从另外的角度看,也可以说这是在职能联系下体现了事由联系。

毕竟,从事各种活动、事务,就是“办事”,因而可以在次一级类目中按档案内容主题进行整理和分类。

如果说这就是融合,那也是在坚持来源原则基础上的融合,而非什么“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

  之所以存在“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的融合”,溯其根本,可以发现,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分别是逻辑联系和历史联系的一种,而由于历史联系往往蕴含着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一定的逻辑联系,此种事由联系也并非运用于图书分类的那种先验的、纯粹抽象思维的逻辑联系。

因此,这样一种融合是天然存在于历史进程之中的,本不足为奇,所谓“古已有之”。

  不仅如此,在全宗内文件的分类中,遵循历史联系还可以体现为按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分类,这些联系有时也体现为来源联系,同时也与以经验为依据的事由联系有着密切关系。

正是由于文件运动过程既包含着实践上的历史联系,又包含着思想脉络上的内在逻辑联系,遵循着文件运动的发展规律,决定了全宗内档案分类中来源联系与事由联系的天然融合,或者说,决定了文件运动过程中历史联系与逻辑联系的密切关系。

  

  也许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在前面论述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的演变历程时,并没有提及“新来源观”,或者说,在说到来源原则发展过程的四个阶段时,只说到自由来源原则而没有涉及可以称之为第五个阶段的“新来源观”。

这是为何?

  前面说到,尽管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但他那种将职能联系误认为事由联系的看法,却为后来主张“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观点开了一个危险的坏头。

这个开端,一方面让人误认为“自由来源原则实质上是事由原则”,另一方面使沿着“来源概念化”思路发展而成的“新来源观”更多地具有了“虚拟”色彩,并将“来源联系”和“事由联系”糅合,并进一步泛化为“历史联系”的倾向。

但毕竟,“新来源观”仍然坚持的是来源原则。

所以,笔者以为,“新来源观”不过是自由来源原则在电子文件时代的另外一种面目,可以说是“新瓶装旧酒”或“换汤不换药”。

  为什么自由来源原则会让人误认为是事由原则?

因为布伦内克认为,可以按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组成档案体,这可以理解为,既可以将来源于同一单位的档案按不同的事由组成若干个档案体,也可以将来源不同而事由相同的档案组成独立的档案体。

于是有人认为,“在这里,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尽管建立档案体的基础不同,但结果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档案体都是按事由共同性建立起来的。

因此,自由来源原则实质上就是事由原则”⑥。

如果这所谓的“档案体”相当于我国的全宗,那就怪不得别人会产生这样的结论。

但其实,布伦内克所说的“档案体”虽可以相当于我国的全宗(特殊情况),更多地用来指代全宗下的类目(普遍情况)。

所以,如果不是从“全宗”这一分类层次讨论事由原则与来源原则,就会得出一些匪夷所思的结论。

比如,在提出“尊重全宗”原则的法国,事实上是先按大的事由门类划分,再按照“尊重全宗”原则划分不同全宗,然后再按事由划分次一级类目。

这样一来,似乎就可以说,在档案的分类体系中,仍是事由原则占主导地位。

而布伦内克就据此认为,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就是事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容许来源原则。

前面也曾提及,布伦内克就将所谓的“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误认为是事由联系,因此造成这样的误解并不奇怪。

  当然,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非一无是处,其中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他反对形而上学,机械地理解来源的含义,指出来源原则应是科学的方法论,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

这为“新来源观”将来源概念化,从“注重历史背景”的角度来阐释来源原则奠定了思想基础。

  但是,这揭示“背景信息”的“概念来源”真的有那么玄乎吗?

  按照“新来源观”的说法,为了区别于原来的实体来源,“新来源观”将某种职能、目的、活动、形成过程的来源称为“概念来源”。

于是有学者认为,这更为抽象的“概念来源”,完成了一个从“实体”到“背景”的范式转换。

  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一书中指出,某种职能、活动、形成过程都是属于某种来源,而且是具体的、明确的,并且职能、活动、(事务)过程是不同层次的来源。

按照谢伦伯格的说法,一个机关的每一种职能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活动”,每一“活动”下还可以再细分为不同的“事务过程”⑦。

如此看来,“概念来源”没有想象中那么抽象、玄奥。

并且,“概念来源”实际上是一个总称,当然也应包括文件的形成机关,也就是说,不管是机构,还是职能、活动、形成过程,都体现了来源联系,这也不是什么新鲜提法。

更进一步说,通常情况下,机构、职能、活动、形成过程是层次逐级递减的来源。

或者说,通常“同一机关”是组成“全宗”的一个有机整体,而职能、活动、形成过程等则体现的是全宗内的来源联系。

由此看来,“新来源观”所谓的“概念来源”,还算不上是对档案来源概念的重新理解和定义。

  因此,那种认为电子文件呈“虚拟”状态,只是一种“概念化”的存在的观点,就有些似是而非了。

电子文件之间的相互关联,虽然通过计算机程序的逻辑链接可以“虚拟地”显示于电脑屏幕,但这种联系并非只能是概念上的、虚拟的,它同样可以是实体(通常为形成机关)中存在的职能、活动、形成过程等所体现的来源联系,因而不能认为所谓文件“来源”只能是概念上的。

  “新来源观”之所以要求档案工作者获取与电子文件生成、保管、利用相关的各种数据,即文件的背景信息,就是借此体现职能、活动、形成过程等来源的联系,从而保证其证据价值。

对于这一点,谢伦伯格早有论断,他认为机关内文件的保存,首先要考虑的是文件作为职能和组织方面的证据价值,这也是为了保持其历史的有机联系的需要⑧。

  所以说,“新来源观”没有偏离来源原则的基本精神即历史主义,或者说,“新来源观”在实质上较之自由来源原则也并没有太多的理论突破。

需要注意的是,来源尽管包括机关、职能、活动、形成过程等不同层次,但从总体上说,来源联系只是历史联系的一种,除此之外,如时间、内容、形式联系等也是历史联系。

因而不能将来源联系泛化为历史联系,更不该因此而将来源原则泛化为历史主义。

  注释:

  ①司献英:

《论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融合》[J],《山东档案》,2003,(5)。

  ②④黄坤坊:

《欧美档案学概要》,北京:

档案出版社,1986。

  ③冯惠玲、何嘉荪:

《全宗理论的实质》[J],《档案学通讯》,1988,(5)。

  ⑤⑦⑧(美)谢伦伯格著,黄坤坊等译:

《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北京:

档案出版社,1983。

  ⑥林清澄、牛宏泉:

《自由来源原则实质上是事由原则》[J],《山西档案》,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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