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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二○○六年十一月

 

前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

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期为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

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物,2005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

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

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全国36种重点动物疫病每年导致生猪发病1160万头、牛发病45.3万头、禽发病5.3亿只。

水生动物发病率约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

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近400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60%左右。

我国养殖业正处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殖业的劳动力超过1亿人。

2004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80亿元,企业减少销售收入200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

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

一是动物疫病。

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

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

二是兽药残留超标。

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

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10%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47.6%。

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年以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10亿美元。

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会构成威胁。

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

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改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力度,尤其是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显著增加。

1998-2003年,中央累计投入近27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个)、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

改造了4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421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地区设立了618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56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域性中心实验室、4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

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

在15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

在西部12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

全国建设了12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检测中心。

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鸟类环志中心(站)66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

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50%。

三是全国约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

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

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

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情。

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实。

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

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

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验工作。

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

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

相当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GMP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

一是监测站点布设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

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

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不足。

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

自199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

到2008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

到2015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

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改革。

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

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

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

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

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

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

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

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

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踪溯源。

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任务。

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

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

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

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务。

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2004-2008年的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

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31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主要建设内容: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在深圳、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建2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主要建设内容: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

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

建设和完善全国219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100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

在全国490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

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50%的乡镇兽医站建设,共计18700个,其中东部地区3700个,中部地区6800个,西部地区8200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主要建设内容:

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

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

建设和完善31个省,以及286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查证验物职责。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

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离期间(45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

建设和完善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

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

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

在全国52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6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

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标准的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

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监测。

建设31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定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

完善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

建设1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和完善3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1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

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6个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3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

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标。

主要建设内容:

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

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储备库。

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1个。

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

主要建设内容:

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

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检测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

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17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主要建设内容:

GMP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

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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