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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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推动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坪山新区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2010-2012)》、《坪山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是指广泛应用生态学原理和低碳技术,结合自然气候和地理环境将被动式设计的理念引入融合到建筑设计等领域,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五大低碳生态技术,规划和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协调、保护并高效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居住小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新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资新建的、以及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政府保障性住房)。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按本办法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管理模式】坪山新区政府成立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牵头、发展和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等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协调、监管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监管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第五条【标准体系】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各环节必须执行市政府和坪山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并发布实施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建筑设计、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装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主要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
第六条【监管重点领域】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包括低碳社区、低碳住宅、低碳公共建筑、绿色施工和低碳运营等方面。
重点监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体系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七条【低冲击开发模式】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运用低冲击开发模式。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八条【倡导低碳生态规划理念】把低碳生态理念融入示范小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
创造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人文环境,倡导低碳生活、优质生活与节能减排的生活理念;
第九条【低碳化设计】建设单位对拟采用的低碳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依据自然通风、日照、噪声、自然采光、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进行建筑物性能低碳化设计;太阳能光热利用;中水处理与回用;人工湿地系统;雨水收集系统;低碳出行等。
第十条【绿化规划设计】绿化项目包括草坪、灌木、乔木、花卉等。
绿化种植设置具有总体艺术,布局协调,尽量适应四季景色的变化。
全年三季有花,花期搭配。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又有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课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建筑具有环保、节能、人性化的特点,采用遮阳、通风、采光、屋顶绿化等系列绿色建筑技术。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应按照《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设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的效果。
建设单位在设计时应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
第三章建设与监管
第十三条【监管原则】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施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建设与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及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相关条文的规定,把低碳理念纳入到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坪山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以控制,对不符合相关条文的建设项目,责令修改,督促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履行《合同》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分别设置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并将实施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需确定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筑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应明确节能、节水、节地等低碳技术应用,以及低碳生活环境的建设规划。
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查时,应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
城市建设局应在各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坪山新区年度的低碳示范小区的建设计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强化实施推进力度。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根据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用地功能设立相对应的绿色建筑指标和环保节能系统,列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建设绿色基础设施】目标:
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居民社会福利、挖掘创造经济价值。
按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系统的配套政策、多元的投资体制、多样的合作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功能”和“绿色”目标。
第十七条【低碳建设】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和采用的主要技术,并将低碳生态的技术要求及理念应用到建筑全生命周期—包括物料生产、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回用过程。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规划许可】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审查方案设计文件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划验收】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于绿色建筑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的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等核心内容组成,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设计文件,结合低碳环保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对低碳生态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确保监理过程的低碳生态化。
主要监理内容包括:
审查低碳施工组织方案、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审核和抽检、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与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制订低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示范小区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依据《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在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通过验收后,再进行建筑工程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出具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专项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能耗统计及审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对节能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民用建筑进行能耗统计、发布结果,并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标准完成相应能源审计。
第二十六条【绿色装修】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按照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分别从设计服务、装修选材、现场施工、售后服务等质量标准进行规范。
装修前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预评价,采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低碳装修材料,装修完成后,须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低碳应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技术成熟、成本适当的低碳绿色技术及产品,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与运营管理中至少采用两项新技术。
积极鼓励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支持建设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实施及改造,采用节能环保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第二十八条【节能技术】充分使用自然采光。
使用光传导装置提供停车场和楼道厅堂的日间照明;在公共区域使用感应式开关控制照明、风扇等以减少电耗,并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安装LED型路灯和景观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对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须进行功能监测和控制;鼓励利用风能和生物质能。
根据天气变化和业主需求及时调整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启停时间,必要时可装置相关的自动控制设施。
第二十九条【节材技术及材料】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各种节能技术及材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节能材料质量进行监督。
鼓励采用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具、能效级别较高的家用电器;
鼓励采用感应水龙头,使用新型水表,提高业主节水积极性。
第三十条【节水和水资源利用】
(一)建立中水系统。
收集较洁净的污水(如厨房排水、洗澡水、游泳池水等),经过污水处理系统生成达标中水,用于冲洗厕所、洗车等用途。
(二)建立雨水收集系统。
收集的雨水经简单处理后可用于生活杂用水,如浇灌花木、冲洗路面等。
(三)回收利用空调或其它蒸汽设施冷凝水,既节水又可产生节能效果;
(四)建立节水绿化系统。
在道路绿化带安装先进的滴灌、喷淋系统,既节约水资源,又增强喷淋效果。
第三十一条【低冲击开发】示范小区建设要满足《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有关径流量控制、污染物控制以及雨水处理与利用的相关要求。
开发建设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为≤0.40或不大于开发建设前的评估值;TSS削减50%,总体污染物居住区内消纳一半以上。
示范小区雨水应以下渗为主,包括绿地入渗、道路广场入渗等;小区屋面雨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回用于小区绿化、洗车、景观、杂用等,如不收集回用则应引入绿地入渗;雨水利用应与景观水体相结合。
第四章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低碳物业管理】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中,倡导低碳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等相关标准,对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活节能节水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安全的用电管理制度和节电制度。
对特殊用电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施智能配电网方案;推动节能减排;实施供配电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报警功能。
严格用水管理,建立水消耗量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各类用水设施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低碳环境管理】
(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积极贯彻执行《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有步骤地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循环利用,减少填埋量。
(二)污染防治。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原设计要求和标准对业主的排水管道安装等装修工程进行监管。
(三)交通管理。
结合规划布局,减少示范小区及其周边小区的各种原料运输、采用先进的交通管理技术。
(四)低碳病虫害防治,采用物理方法灭虫。
如使用交流频振杀虫灯、太阳能频振杀虫灯、蓄电池频振杀虫灯、太阳能多波段高压电击杀虫灯等诱杀害虫。
第三十五条【低碳绿化】在示范小区内有步骤地实施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改善居住环境。
充分利用空间,在墙壁、阳台、窗台、屋顶、棚架等处栽种攀缘植物。
第三十六条【低碳维修】在各种设施设备科学管理过程中,广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模式,着重从新设施新设备开始,实施各种对设施设备材料的科学管理过程,不断地创造设施设备的健康使用,用磨合期健康管理减少维修,减少报废,以较少的投入,简便易行的技术,延长设备的技术寿命、经济寿命和使用寿命;
专业维修公司必须符合市政建设及维护低碳生态要求。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立低碳生态预算制】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由新区城市建设局提出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用于低碳示范小区的项目认证、专家评审、推广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财政补贴】对建筑企业采用的低碳节能产品,高于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十九条【低碳认证】鼓励建设、施工单位承建的低碳示范小区参与国内外权威低碳认证。
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其认证费用可从“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申请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四十条【政府监管责任】坪山新区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负有监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运营、管理责任,并纳入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坪山新区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低碳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目录列入新区管委会采购名录。
第四十二条【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励】建立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奖励制度,设立低碳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低碳建筑发展和建设科技创新。
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从坪山新区已设立的“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具体办法由新区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考核监督】坪山新区相关部门应将促进低碳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指标,并纳入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投诉与监督】任何部门、单位不能压缩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该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运营、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向坪山新区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四十五条【违规处罚】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按其违反程度作相应处理,并将其违章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政策配套时限】本规定明确由坪山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附件:
1.《深圳市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设计指引
2.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内容评估项目
附件1
《深圳市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
建设管理办法》设计指引
一、原则
(一)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内的项目都应该以低碳生态原则作为准入条件,但凡是示范小区内的项目全部都应该从前期规划方案开始逐一落实管理办法上明确的规定。
(二)推行低碳模式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数据库,设立限制指标。
(三)严控项目方案的审查和验收,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成后,可对其建设内容评估,评估项目见附表。
二、实施细则
(一)本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发展低碳绿色建筑、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按照低碳标准、生态环保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坪山中心区和坪山河流域规划建设为试点,探索低冲击开发模式,大力推进低碳技术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通过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建筑和绿色环境来构建城区建设的“四大绿色系统”,以低碳生态社区为载体,促进可再生能源、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及其低碳技术的集成应用
(二)倡导绿色建筑理念。
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内建筑具有环保、节能、人性化的特点,采用遮阳、通风、采光、屋顶绿化等系列绿色建筑技术。
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绿地率不低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面积的30%,公共绿地总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在半径300米到500米的范围内应建立社区公园,设立配套的文化娱乐、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
(三)绿地规划应以人为本,具备生态环境功能、休闲活动功能、景观文化功能。
根据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内物业的地理、建筑以及坪山新区的气候特征,设置相宜的绿化带,建立生态绿化系统,真正使人与自然达到和谐、统一。
考虑以绿化形成降低噪音设施,讲求对原有绿地重视和保护,关注垂直绿化、遮阳、园林景观。
依法招标的项目,还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加强太阳能的安装管理,建立太阳能的安装审批、监督制度,合理的规划太阳能的安装位置,保证安装后不会由于反光问题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鼓励家庭认养碳汇树,有步骤地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循环利用,减少填埋量。
从源头上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鼓励选抗虫性强的当地树种,尽量保持自然生态平衡,采用物理方法灭虫。
如使用交流频振杀虫灯、太阳能频振杀虫灯、蓄电池频振杀虫灯、太阳能多波段高压电击杀虫灯等诱杀害虫。
在各种设施设备科学管理过程中,广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模式,着重从新设施新设备开始,实施各种对设施设备材料的科学管理过程,不断地创造设施设备的健康使用,用磨合期健康管理减少维修,减少报废,以较少的投入,简便易行的技术,延长设备的技术寿命、经济寿命和使用寿命;
(四)强制采用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具,以及能效级别较高的家用电器。
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必须对太阳能利用进行专项设计,在超过十二层的高层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太阳能集热器要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的质量监督。
(五)节能标准达到发达国家现行水平(我国各地目前推行的65%节能标准只相当于德国上世纪90年代初的水平,耗能指标超过2倍)。
(六)设计要点指引。
1.建筑屋面。
屋面宜采用屋顶绿化的方式蓄存雨水;
大面积屋面雨水,如不能收集、回用,应引入建筑周围绿地入渗或考虑作为景观水体补水。
2.绿地。
充分利用绿地入渗雨水,应尽可能建为下凹式绿地,停车场、广场、庭院应尽量坡向绿地,或建适当的引水设施,超渗雨水可自流至绿地入渗;
绿地植物宜选用耐涝耐旱本地植物,以灌草结合为主;
在绿地适宜位置可增建浅沟、洼地、渗透池(塘)等雨水滞留、蓄存、渗透设施;
绿地入渗设施应考虑外超渗雨水引入量。
3.道路广场。
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非机动车道路可选用多孔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林荫小道、人行道可选用透水砖、草格、碎石路面等;停车场可选用草格、透水砖;广场、庭院宜采用透水砖;
非机动车道路超渗雨水应集中引入附近下凹式绿地入渗。
雨水口置于绿化带内,雨水口高程高于绿地高程而低于道路路面高程,雨水口内设截污挂篮。
达到超渗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目的,同时避免枯叶进入其中,堵塞排水系统。
4.水体景观。
景观水体应兼有雨水调蓄、自净功能,并应设溢流口。
超过设计标准的雨水可排入市政管系;
景观水体可与湿地有机结合,设计成为兼有雨水处理功能的设施,雨水经适当处理可回用于绿化、冲洗地面、中央空调冷却用水等。
5.排水系统。
优化排水系统设计,通过径流系数本底分析和雨水综合利用后核算排水系统设计;
雨水口宜尽量采用截污挂篮等源头污染物去除设施;
合理设计超渗系统,并按现行规范标准设计室外排水管道。
(七)应用低碳技术。
如利用自然风资源采用被动式自然通风设计、采用适合自然环境的低冲击被动式设计、采用太阳能光电技术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太阳能制冷技术;新型墙体材料与墙面节能技术;建筑物外遮阳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等实用技术,增加绿化覆盖率,改善居住环境。
充分利用空间,在墙壁、阳台、窗台、屋顶、棚架等处栽种攀缘植物,选择合适树种,使承重、排水技术指标达标。
(八)低碳理念倡导。
创造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人文环境,倡导低碳生活、优质生活与节能减排的生活理念;具体内容包括:
改革传统居委会工作职能,力使社区居民自己管理社区;低碳出行。
以步行、电动车或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周围配套相应公交线路;开展绿色道路规划,落实节约型道路的绿色理念。
鼓励居民使用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完善自行车、步行系统,逐步提高低碳出行的比例。
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周围建设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和行人慢行通道,设置自行车出租站点,鼓励非机动化出行。
低碳生态示范小区步行300米左右即可乘电动车,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行驶,机动车按要求停放在特殊区域;节能。
使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节能型门窗、使用太阳能电池装置路灯、小区院灯等。
低碳生态示范小区步行300米左右即可乘电动车,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行驶,机动车按要求停放在特殊区域;
(九)低碳节能管理
1.制定严格、规范、安全的用电管理制度和节电制度。
对特殊用电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施智能配电网方案;推动节能减排;实施供配电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报警功能;
2.加强数据统计的精细化,机电人员抄表完成后,应及时统计电消耗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检查抄表记录及计量表,计算、分析各线路的损耗情况,作及时调整;
3.科学研究区域内电力的使用规律,及时掌握示范小区水电力的使用状况,建立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理念安排、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与用户建立能源服务关系;
5.成立相对稳定的节能管理班子,制定节能计划,实施节能措施,管理和监督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能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奖惩制度,并安排节能管理技术培训,建立健全用能管理责任制度,对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低碳节水管理。
监测水消耗量,定期检查各类用水设施的工作情况。
(十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1.积极贯彻执行《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
2.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传染性污染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3.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垃圾处理的先进技术研究与引进,发展垃圾处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4.垃圾处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所管物业所在地的建设、城管、环保、卫生、交通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协作,组织编制绿色垃圾评估、清运、处理处置、资源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建立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十二)污染防治。
1.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的前期介入时开发建设单位设计雨水/污水/空调冷凝水分流系统。
建设单位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在服务的过程中要求业主在装修中不要将污水/雨水/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管道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