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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最终版修改版

第一篇: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最终版)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

(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

(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2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

并提交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的资格证明及协议。

10、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

三、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者,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集中评议,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二篇: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应当具有与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十条教育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

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应当具有专职管理和教学人员5人以上,乡(镇)村可放宽至3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未经批准,在职中小学教职员工不得作为民办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应当有具备资格的财会人员,且应与学校举办者(学校为个人举办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投入。

学校地址在城市的应当有不低于30万元的办学资金(含资产投入),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10万元。

学校地址在农村的应当有不低于10万元(含资产投入)的办学资金,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5万元。

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做适当调整,但办学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每年一月底前,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从上一的收入中扣除2%作为风险保证金;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按学校规模大小每年扣除1-3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

新批准设立的,可先期扣除学校资产总额的2%作为风险保证金。

资产总额难以确定时,也可先期扣除不低于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利息计入本金。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专项用于该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学校依法终止后,作为办学资产返还出资者。

第十四条校舍要集中设置,远离污染和噪音,并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照明和通风条件。

具有充足和完善的消防安全和监控设施、设备。

培训学校应当向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保障受教育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学校的专业设置要与学校的性质相匹配,教学设施应当满足教学需要。

同一区域或同一栋楼内,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密度不宜过大。

民办培训学校的每个办学场所最大办学规模不得超过24个班。

幼儿班学生按年龄3-4岁的小班不超过25人,4-5岁的中班不超过30人,5-6岁的大班不超过35人;小学生班不超过45人;中学生班不超过50人;舞蹈教室不超过20人。

不得超班额办学。

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的生均教室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县(市)、乡(镇)村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可分别放宽至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

其它类培训学校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

(审验房屋产权证明、户型图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进行现场勘察)

幼儿培训学校教室应当设在一层建筑或者不超过三层连体的独楼内,小学生培训学校教室应当设在四层以下,中学生培训学校教室应当设在五层以下。

培训学校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必须设有独立的出口。

培训学校不得设在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处。

房间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需设2个房间门。

学校教学楼的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3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15米。

教学场所所在楼走道的净宽度内廊不应小于2100毫米;外廊不应小于1800毫米。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毫米,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毫米。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应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以及学生健身场所和器材;一般不设寄宿制学校,如有住宿生,应有与住宿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租赁校舍的,需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且不得低于本学校一个教学周期。

第十五条不得使用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舍、车库以及宾(旅)馆、饭店、舞厅、游戏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设在居民小区内,未获得相邻业主同意举办的书面意见及未获得房产部门改变房屋用途批准书的校舍。

5.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全日制中小学校周边过近处(指两校校园围墙间直线距离最近处200米以内)。

6.自然采光差,不利于通风和人员疏散的房屋。

7.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要确切表明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具体行政区域,即县(市)区,符合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其“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不得与已审批的本市同行业学校名称相同,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侵犯其他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和内容。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吉林”等字样,不得使用“最高”、“最佳”、“第一”、“首家”等用语,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县(市)区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仅冠以“吉林市”的行政区域称谓。

两个以上民办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学校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

城区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为:

吉林市××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县(市)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为:

××县(市)××培训学校(培训中心)。

第十七条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一般为一年,不颁发办学许可证。

筹设期内,不得招收学生,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有擅自增设专业、变更办学地点及其他禁止性活动。

筹设期内,对达到规定设置标准的,经申请并按要求履行程序后,可批准其正式设立。

筹设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不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不准予其继续开展与筹设学校有关的民事活动,不准予其办学,撤销筹设批准书,并向社会通告撤销决定。

拟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审查,并向审批机关依法缴纳风险保证金后,由审批机关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并由办学单位按要求的项目和确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机构全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审批时间、详细办学地址及楼层房间号、法人代表、校长姓名、学校性质及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项目、招生对象、依法向审批机关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数额等。

公告后,审批机关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

同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核准的培训对象,并于颁发《办学许可证》后的7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备案,其要求和要件目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八条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当地民政和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民办培训学校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悬挂于办学单位的醒目位置。

必须按审批机关审批核准的办学地址、办学项目和招生对象办学。

凡改变、增设办学项目,改变招生对象或在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点,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履行相关核准及公告程序。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吉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有效期二年,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附件:

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

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

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

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式)

××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

浙江省***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

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

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

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

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

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

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第四篇: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

一、申办资格及相关条件

1.申办资格:

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个人需持有户藉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见样表)。

2.相关条件:

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样张)。

2.担保证明。

申办单位和申办个人需提供办学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法人资质,且担保资产额应大于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总资产,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3.人员资格。

拟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拟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花名册及有关资格的证明文件: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具有与申办职业(工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达要求不予受理。

师资需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办学规模500人以下的应配备3名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要求与法定代表人(校长)相同。

教师与学生之比为1:

20,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须持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见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任课教师基本条件),拟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校正式批建后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办学协议公证。

两个单位以上联合举办办学机构,出具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5.注册资金、固定资产证明。

由法定机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注册资金50万元。

固定资产每工种20万元以上(不包括租赁资产)。

申办计算机及相关职业培训,计算机80台以上,硬盘80-160G以上,内存1G以上,CPU双核高频2.0以上,显示器17寸以上,配专用通信机柜,建立局域网,每个计算机房配投影仪,计算机地面为防静电地板,计算机线路为隐藏排线。

固定资产须出示申办期间的原始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6.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5人),必须有1/3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7.培训场地证明。

培训场地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变更房屋用途的需重新经消防验收,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自有或租赁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房屋平面图纸。

租赁的培训场所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契约(合同),并提供房屋租赁出资有效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美容美发培训场地面积1000m2;计算机培训场地面积600m2,;其他工种包括办公用房、理论课培训场所和实习操作场所面积为500m2以上。

)。

8.培训设施、设备证明。

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确定其培训设备设施的种类和数量。

出具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购买设备设施的原始票据)。

9.培训机构的章程(见样本)及发展规划。

10.开设专业的教材、培训计划与大纲。

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3)课程设置和要求;(4)培训计划表。

培训大纲内容包括:

(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2)教学的基本要求;(3)课时分配表(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相关知识);

11.管理制度:

教学、教师、学员、财务、设备、卫生、安全、宿舍等管理制度;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篇: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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