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公司: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
二、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
四、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例:
下列关于母子公司关系,正确的是()
A、一个公司只有拥有另一个公司50%的股份时,才具有母子关系。
B、两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应以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为标准
C、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资格
D、母公司如果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会导致子公司人格被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五、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
为避免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将原来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
例如:
为防止公司业务上的不法行为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每一个公司资产只有较低注册资本,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害
(3)关联关系
1)定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高管人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站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股人:
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导入案例
原告:
邓念
被告:
姚政
原告诉被告称:
邓念是国峰公司股东。
2001年6月-2005年期间,国峰公司聘请姚政为公司的销售经理。
在任职期间,姚政以销售名义向国峰公司提走270万货物,但未向公司交任何货款,也未提供销售合同和欠款凭据,导致国峰公司无法追偿货款,其行为损害了股东权益。
故邓念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姚政赔偿270万。
经查,2005年,邓念与郝小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郝小白。
股东会同意这次股权转让。
问:
邓念是否可以打赢官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一、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的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
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通过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金
4、财务和经营过程的非透明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资本
有效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出资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依法应当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导入案例
原告:
张某
被告:
上溯公司
2008年4月30日,原告与其他五人以及上溯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出资50万,占10%的股份。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出资交给上溯公司,上溯公司出具了收据。
后2009年4月10日,镭射公司成立。
在经营期间,原告参与公司经营并领取15000每月的工资。
在审理中,上溯公司递交一份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镭射公司所持有70%的股份,其中10%的股份是原告张某出资。
但张某否认收到该确认书。
张某称,其将钱交给上溯公司后,曾向上溯公司询问情况,上溯公司称在办理注册,后09年6月镭射公司停发张某公司后,才知道自己名字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中。
例: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
为什么?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其他
公司章程达成一致后,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1)公司名称里要表明有限责任字样
2)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名称
1、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记,是公司人格的具体体现。
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一个公司只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该名称属于知识
产权的范畴,与企业的注册商标一样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
2、公司的名称应由公司的类别、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四部分组成,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名称。
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确定公司名称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全部出资实际出资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发给营业执照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股东会:
是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利机构,它不是常设机关,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二、职权:
P65略,大家自己了解即可
股东会的召集
1、定期会议: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下,每个营业年度终结后,应当召集
2、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权利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3、首次股东会: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股东会表决方式
1、召集股东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股东。
2、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在章程中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一般规定:
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2)重大事项: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例: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并由乙方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丙方担任公司监事,丁方,戊方担任公司副总。
张三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投资10万,下列符合要求的是
A、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C、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B、必须经过2/3以上股东同意D、可以直接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董事会---公司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组建
1、董事会是所有董事组成的一个领导集体
2、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问卷:
你公司董事的提名由:
A.上届董事会提名B.全体股东协商 C.第一、二大股东提名
D.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名 E.本公司党委会提名
一般而言,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的公司采用大股东提名董事的比例高于平均水平;
股权分散的公司则以采用全体股东协商提名董事的比例远远高于平均水平。
3、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5、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6、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7、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召开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决议,一人一票原则,会议记成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签名)
经理----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职权:
P68略,
监事会----监督机构
一、组建
1、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3人
2、特殊情况: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一一“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
二、任期
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职权
罢免建议权、检查财务权、提议开会权、纠正错误权、提起诉讼权、提出提案权、
列席董事会(55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议事规则
1、每年度至少一次,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主席召集
2、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3、监事会议决议半数以上同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有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购买,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购买。
导入案例
原告:
彭丽静
被告:
梁喜山,王宝山,金海岸公司。
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山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宝山,王军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梁喜山将自己拥有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王宝山(金海岸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原告20%股权,梁喜山80%的股份。
原告与梁喜山系夫妻)。
11月8日金海岸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转让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力。
但原告不认可决议的签字和手印,认为是伪造。
经法院查明,签字和手印确实梁喜山代签。
3、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
例1:
甲乙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方想把自己出资全部转让给乙方,如何操作?
A、直接转让即可B、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C、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D、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同意
例2: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甲方要求转让出资给张三,丙方表示同意,丁方,戊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填未答复。
乙方以前曾与张三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张三高。
后甲方将出资转让给张三,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不服,认为这是甲方故意和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以下正确的?
A、甲方不能转让出资,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B、甲方可以转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
C、甲方不可以转让,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股东乙方不同意
D、甲方转让无效,因为乙方虽然不同意转让,但同一购买,故乙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方。
例3、甲、乙、丙要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中的下列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注册资本为80万元B、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30万元,货币出资10万元、专利权出资10万元C、甲可以不经乙的同意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丙
D、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才可以抽回投资
案例分析: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个。
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公司2万元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于是书面通知给其余四个股东。
关某不同意,张和赵表示同意,甲企业收到通知后迟迟不做答复,2个月后通知刘某自己不同意。
张某和赵某都提出要购买刘某的股份,但价格低于乙企业。
甲企业拒绝购买,于是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了乙
公司又经营了一年之后,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乙企业。
后来,关某、赵某和甲企业也将所持有股份转让了乙企业。
问题:
1、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张某是否有权转让股份给乙企业?
为什么?
3、张某和赵某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该公司能不能继续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1、参与或推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和质询权。
2、获得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有约定除外
3、转让股份和有限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4、知情权
1)对会议会期、待表决事项的知情权;
2)关于查账权?
违法股东享不享有?
假账真账如何辨?
公司不给查怎么办?
可不可以委托他人查?
3)股东退出公司后是否享有知情权?
导入案例原告:
四人被告:
嘉德公司
嘉德公司成立2003年10月15日。
从事房地产开发。
公司股东除四人外,还有石某,张玉林。
2007年张玉林将持有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淑君。
2009年4月8日四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准备4月23日趋查阅复制公司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船票,通知等)。
公司4月20答复,要求直接与律师联系。
被告复函之前,四被告在4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上述请求。
另查:
嘉德公司于广厦公司在2005年5月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广厦公司派项目经理为张玉林。
2009年2月8日,广厦公司以嘉德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导入案例
被告泰富公司于1995年7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2100万元,2004年原告出资315万,取得被告15%的股权;被告另一个股东志达公司占有85%的股份。
截止2005年12月31日,被告泰富公司未分配红利。
2005年,被告以解决流动资金为由召开四次股东会,形成决议:
被告志达公司同意向泰富公司增资1900万;引进第三人作为投资者增资1000万。
原告认为上述决议属于恶意增资持反对意见。
之后被告泰富公司以公司原注册资本2100元为增资时净资产完成增资行为。
工商局核实注册资本5000万,志达公司占73.7%,第三人占20%,原告占6.3%。
公司增资前后均未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截止2005年12月31日,被告泰富公司毛利额1亿3千万元,可实现净利润7千5百万元。
资产总额3亿2千万,负债2亿元。
审理中,两被告未能对股东会的增资决议作出任何解释。
6、异议股东股权请求收购权
有下列情况,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公司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在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通过之日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决议内容通过之日90日内向法院起诉
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8、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9、请求司法救济权
三个案例:
1、股权继承问题;2、拿赃款来出资的问题;3、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问题。
例如: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
1998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
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
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
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人投资一人有限公司数量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其他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在举证责任方面,一人有限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从本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但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特殊性,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做了一些特别规定。
1.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无需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如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还可以制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实际职权范围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2)股东人数的开放性。
(3)公司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转让的任意性。
(5)组织机构相对复杂。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会健全)
6、有公司住所。
创立大会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
创立大会有以下特征:
1.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
所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并缴足了股款的人,都有权参加创立大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其他的理由拒绝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只在股款缴足之后,公司成立之前存在。
3.创立大会的性质与股东大会相当。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4、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款
5、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6、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一般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认股人填写认股书
5、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1)创立大会作用: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讨论通过发起人制定的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公司设立费用;
发起人低作股款的财产作价。
2)通知时间: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或公告各人古人
3)表决方式: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退还认股人股款情况
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