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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人口计生委责任清单

西华县人口计生委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1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开展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职务评审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早期教育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为全县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提供服务。

管理乡镇计生专干,管理计生管理员,培训计生专干。

人事股

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办公室

2

负责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办公室

3

编制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及药具的中长期需求计划;编制部门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机关直属单位基建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股

4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乡村人口学校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教学计划,编写辅助教材,配合人口计生委开展其它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股

人口和计划生育学校

5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成人伤残、病残儿的初检工作。

负责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工作,对已经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提供咨询和随访。

负责避孕节育的医学检查,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工作,负责开展生育、节育和不育的生殖保健工作。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科学技术服务股(鉴定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6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7

监测生育政策执行和人口发展变化,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和信息综合,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承担全县非农一胎证、非农二胎证、农业二胎证、《婚育证明》、《父母光荣证》等各种计划生育证件的审批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股

8

研究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行政审批服务股

9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负责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信访接待;承担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

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察,向有关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方面证明。

对所在部门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实施监督。

严格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搞好计划生育资格审查,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察,对党员干部违纪生育进行查处,向有关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

搞好政务公开、确保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查找乡村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帮助乡村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政策法规股(纪律监查室)

对全县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案件,各级交办的信访人访案件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中的衔接配合。

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两非”行为,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

10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管理对象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所辖区域,到异地就业、生活一个月以上,16—49周岁的育龄人口;统计县城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人数;调查流动人口婚姻状况和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发行《婚育证明》,并进行年审;协助查处流动人口违犯计划生育条例的案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11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

加强计生综治工作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优抚股

12

指导县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协助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提供各种宣传咨询服务,帮助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勤劳致富。

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协会会员的培训及协会各项日常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卫生人口计生委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2

流动人口管理

人口计生委

卫生局

人口计生委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安局

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发改委

发改委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教育局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政局

5、民政局。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人力社保局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住建局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工商局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后续监督

县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计生办和计生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主要有社会抚养费征收(属行政执法)、一孩生育证办理(属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行政确认)等三项。

行政审批无受委托机关。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计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计生委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计生委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卫生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0.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详见《河南省计生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计生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计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的在计划生育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流动人口管理站

0394--2291155

2

全县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0394--229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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