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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条为使民用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速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

第1.0.3条  建筑热工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室外计算参数

第2.0.1条  条围护结构根据其热惰性指标D值分成四种类型,其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应按表2.0.1的规定取值。

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表2.0.1

类型

热惰性指标D值

te的取值

>6.0

te=tw

4.1-6.0

te=0.6tw+0.4te.min

1.6-4.0

te=0.3tw+0.7te.min

≤1.5

te=te.min

注:

①热惰性指标D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中

(二)的规定计算。

②tw和te.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一个日平均温度。

③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应取整数值。

④全国主要城市四种类型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采用。

第2.0.2条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e,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e.max,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最高温度的平均值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波幅值Ate,应按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e.max与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e的差值确定。

  全国主要城市的te、te.max、和Ate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2采用。

第2.0.3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取各地历年七月份最大直射辐射日总量和相应日期总辐射日总量的累年平均值,通过计算分别确定东、南、西、北垂直面和水平面上逐时的太阳辐射照度及昼夜平均值。

  全国主要城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3采用。

第3章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3.1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

第3.1.1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图8.1采用。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表3.1.1

分区名称

分区指标

设计要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严寒地区

最冷月平均温度≤-10℃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145d

必须充分满足冬季保温要求,一般可不考虑夏季防热

寒冷地区

最冷月平均温度0~-10℃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90~145d

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部分地区兼顾夏季防热

夏热冬冷地区

最冷月平均温度0~10℃,最热月平均温度25~30℃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0~90d,日平均温度≥25℃的天数40~110d

必须满足夏季防热要求,适当兼顾冬季保温

夏热冬暖地区

最冷月平均温度>10℃,最热月平均温度25~29℃

日平均温度≥25℃的天数100~200d

必须充分满足夏季防热要求,一般可不考虑冬季保温

温和地区

最冷月平均温度0~13℃,最热月平均温度18~25℃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0~90d

部分地区应考虑冬季保温,一般可不考虑夏季防热

3.2  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第3.2.1条  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和向阳的地段。

第3.2.2条  建筑物的体形设计宜减少外表面积,其平、立面的凹凸面不宜过多。

第3.2.3条  居住建筑,在严寒地区不应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在寒冷地区不宜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

公共建筑,在严寒地区出入口处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在寒冷地区出入口处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第3.2.4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并采取密闭措施。

第3.2.5条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第3.2.6条  当有散热器、管道、壁龛等嵌入外墙时,该处外墙的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第3.2.7条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

第3.2.8条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底层地面,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3.2.9条  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应考虑防潮要求。

3.3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3.3.1条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自然通风、窗户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环境绿化等综合性措施。

第3.3.2条  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单体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尽量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第3.3.3条  建筑物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

第3.3.4条  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满足隔热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3.3.5条  为防止潮霉季节湿空气在地面冷凝泛潮,居室、托幼园所等场所的地面下部宜采取保温措施或架空做法,地面面层宜采用微孔吸湿材料。

3.4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3.4.1条  空调建筑或空调房间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和东、西向窗户。

第3.4.2条  空调房间应集中布置、上下对齐。

温湿度要求相近的空调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3.4.3条  空调房间应避免布置在有两面相邻外墙的转角处和有伸缩缝处。

第3.4.4条  空调房间应避免布置在顶层;当必须布置在顶层时,屋顶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

第3.4.5条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调房间的净高宜降低。

第3.4.6条  空调建筑的外表面积宜减少,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第3.4.7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当采用单层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30;当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层玻璃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40。

第3.4.8条  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热反射玻璃、反射阳光涂膜、各种固定式和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遮阳措施。

第3.4.9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

第3.4.10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的部分窗扇应能开启。

当有频繁开启的外门时,应设置门斗或空气幕等防渗透措施。

第3.4.11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规定的要求。

第3.4.12条  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

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应考虑防潮要求。

第4章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4.1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第4.1.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0.min=(ti-te)nRi/[Δt](4.1.1)

  式中

  R0.min——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m2.K/W);

  ti——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一般居住建筑,取18℃;高级居住建筑,医疗、托幼建筑,取20℃;

  te——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采用;

  n——温差修正系数,应按表4.1.1--1采用;

  Ri——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K/W),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附表2.2采用;

  [Δt]——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应按表4.1.1--2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n值表4.1.4—1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

温差修正系数n值

外墙、平屋顶及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等

1.00

带通风间层的平屋顶、坡屋顶顶棚及与室外空气相通的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

温差修正系数n值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

1~6层建筑

7~30层建筑

0.60

0.50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外墙上有窗户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75

0.60

0.4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无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0.40

伸缩缝、沉降缝墙

抗震缝墙

0.30

0.70

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t](℃)表4.1.1—2

建筑物和房间类型

外墙

平屋顶和坡屋顶屋顶顶棚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楼、学校和门诊部等

6.0

4.5

礼堂、食堂和体育馆等

7.0

5.5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

不允许外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允许外墙内表面结露,但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i-td

7.0

0.8(ti--td)

0.9(ti--td)

注:

①潮湿房间系指室内温度为13~24℃,相对湿度大于75%,或室内温度高于24℃,相对湿度大于60%的房间。

②表中ti、td分别为室内空气温度和露点温度(℃)。

③对于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当有人长期停留时,取允许温差[Δt]等于2.5℃;当无人长期停留时,取允许温差[Δt]等于5.0℃。

第4.1.2条  当居住建筑、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和门诊部等建筑物的外墙为轻质材料或内侧复合轻质材料时,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在按式(4.1.1)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其附加值应按表4.1.2的规定采用。

轻质外墙最小传热阻的附加值(%)表4.1.2

外墙材料与构造

当建筑物处在连续供热热网中时

当建筑物处在间歇供热热网中时

密度为800~120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

15~20

30~40

密度为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外侧为砖或混凝土、内侧复合轻混凝土的墙体

20~30

40~60

平均密度小于500kg/m3的轻质复合墙体;外侧为砖或混凝土、内侧复合轻质材料(如岩棉、矿棉、石膏板等)墙体

30~40

60~80

第4.1.3条  处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且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门诊部等公共建筑,当采用Ⅲ型和Ⅳ型围护结构时,应对其屋顶和东、西外墙进行夏季隔热验算。

如按夏季隔热要求的传热阻大于按冬季保温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应按夏季隔热要求采用。

4.2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4.2.1条  提高围护结构热阻值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与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的复合结构。

  二、采用密度为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和密度为800~120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作为单一材料墙体。

三、采用多孔粘土空心砖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

四、采用封闭空气间层或带有铝箔的空气间层。

第4.2.2条  提高围护结构热稳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复合结构时,内外侧宜采用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重质材料,中间复合轻质保温材料。

  二、采用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时,内外侧宜作水泥砂浆抹面层或其他重质材料饰面层。

4.3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第4.3.1条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第4.3.2条  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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