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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

审判长欧阳嘉莹

审判员李慧萍龚丽霞

书记员纪晓丽法警杨柏生被害人梁晓彬公诉人黎萍芳被告张家铭谢洁明辩护人张蕾证人廖玉群

纪晓丽: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

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纪晓丽: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欧阳嘉莹: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家铭的基本情况?

张家铭:

我叫张家铭,男,1987年4月11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张家铭:

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

谢洁明:

我叫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谢洁明:

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阳嘉莹、李慧萍、龚丽霞组成,由欧阳嘉莹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纪晓丽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萍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出庭为被告人张家铭辩护,第二被告人谢洁明自行辩护。

欧阳嘉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

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

听清。

谢洁明:

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家铭:

不申请回避。

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谢洁明:

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欧阳嘉莹: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黎萍芳:

(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张家铭,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张家铭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张家铭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张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梁晓彬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廖玉群、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铭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洁明在被被害人梁晓彬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谢洁明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予以惩处。

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黎萍芳

欧阳嘉莹:

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

听清。

谢洁明:

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

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谢洁明退庭候审。

(谢洁明退出后)被告人张家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家铭: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

被告人张家铭,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

听清楚了。

黎萍芳:

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梁晓彬是否认识?

张家铭:

不认识。

黎萍芳:

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张家铭:

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黎萍芳:

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家铭:

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谢洁明,叫他陪我一起去。

黎萍芳:

你继续讲下去?

张家铭:

我和谢洁明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梁晓彬,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黎萍芳:

当时谢洁明在干什么?

张家铭:

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梁晓彬拦住了。

黎萍芳:

梁晓彬有没有打谢洁明?

张家铭:

梁晓彬拦住谢洁明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黎萍芳:

那梁晓彬是怎么被谢洁明刺伤的?

张家铭:

我也没看清楚。

我看到时梁晓彬已经倒在地上了,谢洁明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

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梁晓彬,我看到情况不

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黎萍芳:

接着讲。

张家铭:

我听到梁晓彬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梁晓彬

报仇。

黎萍芳:

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

朝地?

张家铭:

朝天。

黎萍芳:

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家铭:

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

身上也疼得要命。

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

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黎萍芳:

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张家铭:

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黎萍芳:

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

果?

张家铭:

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黎萍芳: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家铭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家铭进行发问?

张蕾:

有的。

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家铭:

没有。

张蕾:

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家铭:

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张蕾: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家铭:

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你知道谢洁明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家铭:

不知道。

欧阳嘉莹: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退庭,带被告人谢洁明到庭。

(谢洁明到庭后)被告人谢洁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谢洁明: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

被告人谢洁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谢洁明:

听清楚了。

黎萍芳:

被告人谢洁明,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梁晓彬?

谢洁明:

因为张三在打张家铭,我想上去帮张家铭但被梁晓彬拦住,我没有梁晓彬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黎萍芳:

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谢洁明:

我带在身上的。

黎萍芳:

你平时都带着吗?

谢洁明:

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张家铭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黎萍芳:

你用刀刺梁晓彬前,梁晓彬有没

有动手打你?

谢洁明:

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家铭。

黎萍芳:

那当时张三打张家铭打得严重吗?

谢洁明:

张三拍张家铭巴掌、打他胸口、张家铭没敢还手。

黎萍芳:

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张家铭,张家铭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谢洁明:

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黎萍芳:

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谢洁明:

我报的警。

黎萍芳:

为什么要报警?

谢洁明:

怕出大事。

黎萍芳:

张家铭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谢洁明:

没有。

黎萍芳: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洁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有没有什么话说?

谢洁明:

我和梁晓彬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

我要上去帮张家铭,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欧阳嘉莹: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到庭。

(张家铭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黎萍芳: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

请法警带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

(梁晓彬上后)梁晓彬,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梁晓彬:

我叫梁晓彬,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欧阳嘉莹: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梁晓彬:

我与谢洁明、张家铭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欧阳嘉莹: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梁晓彬: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欧阳嘉莹: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欧阳嘉莹: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黎萍芳:

梁晓彬,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梁晓彬:

好的。

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谢洁明和张家铭,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张家铭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

在张三打张家铭的时候,谢洁明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谢洁明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

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

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谢洁明扔了刀子就跑了。

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家铭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

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张家铭为我报仇。

张三就把张家铭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

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

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张家铭送到医院抢救。

黎萍芳:

张三为什么要打张家铭你知道

吗?

梁晓彬:

不大清楚。

黎萍芳:

那你为什么要阻拦谢洁明去帮张家铭?

梁晓彬:

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黎萍芳:

你有没有打谢洁明?

梁晓彬:

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C黎萍芳: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

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

问。

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张蕾:

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梁晓彬:

看到的。

张蕾:

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梁晓彬:

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

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张家铭,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张蕾:

审判长,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张家铭:

没有。

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谢洁明:

没有。

欧阳嘉莹:

请证人梁晓彬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

请法警带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

证人廖玉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廖玉群: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欧阳嘉莹: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欧阳嘉莹:

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廖玉群:

我叫廖玉群,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张家铭)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张家铭在讲:

“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

”张三讲:

“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

”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张家铭讲了一句:

“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证人廖玉群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家铭: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欧阳嘉莹:

请证人廖玉群退庭。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

张三在殴打张家铭,要张家铭把钱交出来,梁晓彬呢拉住了谢洁明的左臂,后见谢洁明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梁晓彬讲:

“你让开”。

梁晓彬讲:

“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

”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谢洁明已经捅了梁晓彬一刀。

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

“报警!

报警!

”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张家铭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张家铭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

五分钟后“110”来了。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家铭:

听清,没有意见。

谢洁明: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欧阳嘉莹: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

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

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K0.1CMX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

(法医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

梁晓彬,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梁晓彬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梁晓彬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侦查三卷第

19页

第三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

张家铭,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张家铭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张家铭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

(法医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侦查三卷第20页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家铭: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

听清,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谢洁明:

没有。

欧阳嘉莹:

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梁晓彬),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张家铭指纹。

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09年3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张家铭:

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谢洁明:

是的。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谢洁明:

没有。

欧阳嘉莹:

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宣读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的户籍证明。

张家铭,男,1987年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

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

侦查三卷第15页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家铭: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

听清,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欧阳嘉莹:

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

宣读抓获经过: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梁晓彬),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张家铭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谢洁明随车带回调查。

经查,张家铭、谢洁明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三卷第7

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家铭: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

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

没有。

欧阳嘉莹: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黎萍芳:

举证完毕。

欧阳嘉莹: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张家铭:

没有。

谢洁明:

没有。

欧阳嘉莹: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张蕾:

没有。

欧阳嘉莹: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黎萍芳: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张家铭和谢洁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梁晓彬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梁晓彬腹部,造成梁晓彬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张家铭仅仅为轻伤。

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其中被告人张家铭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家铭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洁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洁明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欧阳嘉莹:

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张家铭自行辩护。

张家铭:

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欧阳嘉莹:

下面由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张蕾: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张家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家铭的行为属正当防

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向张家铭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张家铭喊救命并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

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张家铭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

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张家铭与谢洁明两人时,开始殴打张家铭,强迫张家铭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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