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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样式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以下简称《规划》,确定天津的城市性质为:

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要逐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本次规划的控规单元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地段,规划控制四至范围为:

北至华昌道,东临京山线、广瑞西路,南至东兴路,西抵海河中线,规划总用地面积658.4公顷。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0)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12)天津市十二五规划

(13)天津市河东区十二五规划

(14)国家和天津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期限至2020年。

此地块需分期建设,至2020年为初期开发,至2030年为中期开发,至2035年为后期开发。

第四条管理要求

本控规地段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则两部分组成。

其均为法定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本规划的解释权及实施过程的协调处理,由河东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划确需修改,须按规定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本规划经河东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强制性内容说明

本文中下划线条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地段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规划目标功能定位规划结构

第六条规划目标

显著提升综合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人民生活品质和社会和谐水平,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载体功能,初步建成“两区一轴”,全力推动河东区发展起来、繁荣起来、漂亮起来。

第七条功能定位

该地区集商务商贸、生态居住、科研培训、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等多种区域副中心功能、城市服务功能、决策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城市中心区。

第八条规划结构

该地区将形成“一轴、一核、两区、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一轴是六纬路经济发展带;一核是天津站中心商务区;两区是大王庄地区,大直沽地区。

第九条人口控制规模

综合大王庄地与大直沽地区的人口容量预测,确定整个地块人口容量约为17-18.3万人。

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按这个规模或以上标准进行相应配套。

第十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通过分析地形、地灾等两部分条件对规划区建设用地的限定,可以得出,本规划区内适宜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面积约为6.5平方公里。

第三章控规单元总体控制

第十一条主导类型

本控规地段的主导类型为改造区。

第十二条主导功能

本控制地段的主导功能为:

以居住、商务商贸服务业功能为主,同时教育、科研等配套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开发强度

规划确定该控规单元的商务用地(主导功能用地)的容积率不低于5.0,建筑密度不低于50%,绿地率不低于20%;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不低于1.5,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低于45%确定公共设施用地(配套功能用地)的容积率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四章绿地规划

第十四条绿地类型

本控规地段内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绿地共3类。

其中公园绿地和广场绿地按照用地分类标准单独划分用地;防护绿地与各类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结合设置,不再单独划分用地类别。

第十五条绿地规模

规划本控规单元内的绿地面积36.44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1.1%。

其中规划公共绿地39.2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7.62%;生产防护绿地24.00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4.15%。

第十六条控制要求

规划确定的防护绿地的合理布局,数量和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在编制下位规划和实施建设过程中必须予以落实;生产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的控制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十七条规划内容

本控规地段内的公共设施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为主,包括商业金融、教育科研设计,以及可根据需要设置的行政办公、文化娱乐等设施。

规划地段以互动文化体验区和现代金融商务区为主,伴有商住混合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滨水商住区,洋务文化旅游区,特色文化居住区功共7个特定功能区域组成整个地段规划。

第十八条控制要求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30.8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的8.87%。

在六纬路,十一经路各类设施结合现状布局,主要包括商业金融、商贸交易、文化展示、设计研发等生产性服务设施。

本控规单元内居住区公共设施,如: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公益性服务设施有3处(包含)其等级均为产业区公共服务设施级别。

其控制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九条规划原则

本控规单元应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快捷顺畅的道路系统和现代化交通设施,实施现代化的交通管理。

为此,道路交通规划应体现整体性、承接性、便捷性、灵活性以及尊重自然条件与地方特色等原则。

第二十条道路系统规划

本控规单元内的道路系统为方格网状结构,在此基础上结合现状规划部分形式较为自由的道路。

道路系统按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

规划主干路6条,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40m;规划次干路11条,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0m;规划支路17条,道路红线宽度为16m(详见附表三)。

规划要求主干路原则上不作调整,对次干路可以根据用地布局要求在不改变道路功能前提下进行调整,但须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支路可根据用地布局要求进行取舍或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规划

本控规单元相交道路交叉口均规划为一般平面交叉口。

第七章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目标与要求

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预防为主、反应快速、策略有效”的原则,完善防灾减灾应急系统,建设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进行重大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各种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牵涉到的灾害性相关影响,需进行多方论证,并由专业部门提出防治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防震减灾规划

该控规单元到202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地震基本烈度7度的能力;其中,汉沽区、宁河县、塘沽区的宁车沽、北塘水库、黄港水库等地区,具备综合抗御地震基本烈度8度的能力。

重点加强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规划和建设,尤其在商贸交易、文化展示、设计研发等商业性公共设施当中应当适度提高抗震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同时应做好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应进行地质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消防规划

本控规单元的消防由河东区,在道路建设中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控规单元内的消火栓按照规范标准数量建设。

第八章土地细分控制

第二十五条街坊划分

以主,次干路为边界,本次规划将本控规单元划分为7个地块,地块用地规模一般为1平方公里(根据用地功能布局的实际情况,个别地块可能会突破这一范围)。

第二十六条地块划分

在街坊单元的基础上,可对用地进一步划分至地块。

应确保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区域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划分至用地分类标准的“中类”和小类。

以活力区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小区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的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当以地块为单位拆分建设时,应考虑拆分后地块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无论是整体成街坊还是拆分成地块建设,均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其开发控制必须满足地块控制指标的规定要求。

保证每个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相邻,街坊内部地块须确保与道路直接相连的出入口通到用地。

地块用地边界为规划可建设用地界线,当与已经办理合法手续进行出让或划拨的地块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后者界线为准,同时须保证后者用地性质不被变更。

第二十七条地块编码

地块划分采用三级编码:

一级编码为控规单元(起步区)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A表示;二级编码为街坊单元编码,采用两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三级编码为地块编码,采用两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依据《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地块内建设的项目可参照《土地使用兼容性表》,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不同兼容类型调整的地块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强度

本规划区为旧城改造类型,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以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作为刚性指标。

规划确定绿地率采用上限控制(在控制指标中明确标明)。

一般控制指标为:

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20%,绿地率不低于15%。

公共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采用上限控制,绿地率采用下限控制。

一般控制指标为:

容积率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小于35%。

各地块开发强度的具体指标详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六)。

第三十条土地投资强度

规划控制买地建厂的企业,注册资金要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50-200万元(2250-3000万元/公顷)。

次地块可以8分期开发。

第三十一条建筑高度控制

本控规单元内建筑以高层为主,综合服务中心内可根据景观要求或地域识别要求,布置个别低层建筑,以达到突出中心、引导全局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交通、日照、救灾、空间关系以及工程管线布置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控制

各种用地性质的地块内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车位数,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位数(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四)。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规划允许某些地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对用地性质作适度的调整,但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也允许在开发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用地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用地性质的项目,但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五)。

第九章附录A:

文本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规划文本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用“宜”或“可”;反面词用“不宜”。

2、条文中制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图纸、图表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第十章附录B:

文本名词解释

B-1.控规单元

1、控规单元:

控规单元是实施规划管理的基础单元,是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审批、优化调整和规划管理的基本控制单元。

以控规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结合综合承载力分析确定单元的人口容量、建筑容量以及规划控制要素,保证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安全防灾设施和公共空间的用地空间落实和规模控制。

2、主导类型:

为增强中心城区地区控规的实效性,建立多类型、不同深度的规划控制引导机制,将近中心城区控规单元划分为四种主导类型,分别为:

保护区、保留区、提升改造区、新建区。

3、新建区:

现状保留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30%以下的地区。

4、主要规划指标:

是指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B-2.地块控制指标

1、用地性质:

某一地块的用地类别。

2、用地面积:

指地块界线围合的用地面积,在规划管理和开发建设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3、建筑密度:

地块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地块面积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不同性质用地对环境的不同要求,一般为上限值。

4、容积率:

地块内建筑物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一般为上限值。

5、建筑限高:

地块内建筑物允许建造的最大高度。

建筑限高的控制为城市空间利用、城市轮廓线控制提供依据。

6、绿地率:

地块内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之比,一般为下限值。

7、配建设施:

地块内为满足不同的生产和生活要求所需配建的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建项目和指标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出规定,并与人口规模和服务等级相对应。

8、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地块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用地红线的距离。

9、交通出入口方位:

地块交易出入口具体方位。

10、配建车位数:

地块内必须配建的停车车位数。

第十一章附表一:

现状用地统计表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m²)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261.22

41.37

R2

二类居住用地

204.05

41.69

R21

住宅用地

177.28

36.22

R22

服务设施用地

26.77

0.76

R3

三类居住用地

57.17

11.68

R31

住宅用地

52.12

10.65

R32

服务设施用地

5.09

0.25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75.73

15.47

A1

行政办公用地

25.80

4.10

A2

文化设施用地

0.00

0.00

A21

图书展览用地

0.00

0.00

A22

文化活动用地

0.00

0.00

A3

教育科研用地

35.16

7.18

A31

高等院校用地

8.80

1.80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3.73

0.76

A33

中小学用地

14.08

2.88

A34

特殊教育用地

0.00

0.00

A35

科研用地

3.94

0.81

A4

体育用地

4.71

0.96

A41

体育场馆用地

4.71

0.96

A42

体育训练用地

0.00

0.00

A5

医疗卫生用地

7.10

1.45

A51

医院用地

7.10

1.45

A52

卫生防疫用地

0.00

0.00

A53

特殊医疗用地

0.00

0.00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0.00

0.00

A6

社会福利用地

1.00

0.20

A7

文物古迹用地

0.83

0.17

A8

外事用地

0.00

0.00

A9

宗教用地

0.90

0.18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98.49

15.60

B1

商业用地

42.20

6.69

B11

零售商业用地

12.08

2.47

B12

批发市场用地

1.51

0.31

B13

餐饮用地

0.60

0.12

B14

旅馆用地

2.90

0.59

B2

商务用地

54.07

11.05

B21

金融保险用地

1.51

0.31

B22

艺术传媒用地

0.00

0.00

B29

其他商务用地

36.33

7.42

B3

娱乐康体用地

0.72

0.15

B31

娱乐用地

0.36

0.07

B32

康体用地

0.00

0.00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1.38

0.28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68

0.14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71

0.14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0.12

0.02

 

M

工业用地

30.47

4.82

M1

一类工业用地

6.96

1.42

M2

二类工业用地

0.00

0.00

M3

三类工业用地

0.26

0.05

 

W

物流仓储用地

3.10

0.63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3.10

0.63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0.00

0.00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0.00

0.00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3.71

22.76

S1

城市道路用地

141.99

22.49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1.35

0.28

S3

交通枢纽用地

0.37

0.07

S4

交通场站用地

0.00

0.00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0.00

0.00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00

0.00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0.00

0.00

 

U

公用设施用地

5.91

0.94

U1

供应设施用地

5.38

0.85

U11

供水用地

0.00

0.00

U12

供电用地

4.34

0.69

U13

供燃气用地

0.00

0.00

U14

供热用地

0.97

0.20

U15

通信用地

0.07

0.01

U16

广播电视用地

0.00

0.00

U2

环境设施用地

0.48

0.10

U21

排水用地

0.00

0.00

U22

环卫用地

0.48

0.10

U3

安全设施用地

0.06

0.01

U31

消防用地

0.06

0.01

U32

防洪用地

0.00

0.00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0.00

0.00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12.83

2.03

G1

公园绿地

9.09

1.44

G2

防护绿地

2.19

0.35

G3

广场用地

1.55

0.24

H11

城市建设用地

631.47

100.00

第十二章附表二:

规划用地构成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R

居住用地

/

197.41

/

R1

一类居住用地

/

3.01

/

R2

二类居住用地

/

61.12

/

/

R3

三类居住用地

/

/

/

/

R4

四类居住用地

/

/

/

/

R5

城中村

/

/

/

/

RS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C

公共设施用地

/

74.41

/

C1

行政办公用地

/

/

/

/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

/

/

/

C3

文化娱乐用地

/

/

/

/

C4

体育用地

/

/

/

/

C5

医疗卫生用地

/

/

/

/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

/

/

C7

文物古迹用地

/

/

/

/

C8

公寓用地

/

/

/

/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

/

/

M

工业用地

/

0.96

/

M1

一类工业用地

/

/

/

/

M2

二类工业用地

/

0.96

/

M3

三类工业用地

/

/

/

/

W

仓储用地

/

/

/

/

W1

普通仓库用地

/

/

/

/

W2

危险品仓库

/

/

/

/

W3

堆场用地

/

/

/

/

W4

物流用地

/

/

/

/

T

对外交通用地

/

/

/

/

T1

铁路用地

/

/

/

/

T2

公路用地

/

/

/

/

T3

管道运输用地

/

/

/

/

T4

港口用地

/

/

/

/

T5

机场用地

/

/

/

/

S

道路广场用地

/

/

/

S1

道路用地

/

/

/

/

S2

广场用地

/

/

/

/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

/

/

S4

交通设施用地

/

1.06

/

U

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

1.81

/

U1

 

供应设施用地

/

/

/

/

U2

 

消防设施用地

/

/

/

/

U3

 

邮电设施用地

/

/

/

/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

/

/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

/

/

/

U6

 

殡葬设施用地

/

/

/

/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G

 

绿地

/

105.96

/

G1

 

公共绿地

/

17.28

/

G2

 

生产防护绿地

/

88.68

/

D

 

特殊用地

/

/

/

/

D1

 

军事用地

/

/

/

/

D2

 

外事用地

/

/

/

/

D3

 

保安用地

/

/

/

/

建设用地合计

7.49

262.27

100.00

100.00

F

发展备用地

/

/

/

/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

/

/

/

E1

水域

/

/

/

/

E2

耕地

/

/

/

/

E3

园地

/

/

/

/

E4

林地

/

/

/

/

E5

牧草地

/

/

/

/

E6

村镇建设用地

/

/

/

/

E7

弃置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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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露天矿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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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用地合计

50.50

50.50

/

/

 

第十三章附表三:

规划道路一览表

道路朝向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起止点

红线宽度(m)

道路长度(km)

机动车道数

单双行驶方向

东西向

华昌道

主干路

台儿庄路-顺驰桥

40

0.3

6

双向

六经路

支路

海河东路-北长路

30

0.6

单幅路

单、双

七经路

支路

六纬路-北长路

25

0.55

2

双向

八经路

次干路

六纬路-北长路

25

0.6

单幅路

单、双

九经路

支路

六纬路-津塘路

26、30

0.7

单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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