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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检查表改

冶金企业(焦化单元)安全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人员:

组长:

组员:

检查类目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一、

基本要求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国发2010]23号

1.2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冀办发[2010]30号

1.3

企业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

冀办发[2010]30号

1.4

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并设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冀办发[2010]30号

1.5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冀办发[2010]30号

1.6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4.7

1.7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位用劳动防护用品。

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4.8

1.8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4.9

1.9

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0

1.10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1

1.11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2

一、

基本要求

1.12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3

1.13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

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4

1.14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5

1.15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6

1.16

易燃、易爆或高湓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7

1.17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8

1.18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19

一、

基本要求

1.19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20

1.20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21

1.21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22

1.22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6222的相关规定:

①煤气加压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②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

③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④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4.24

二、

厂址厂区和厂房

2.1

厂址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1.1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1.2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1

二、

厂址厂区和厂房

2.2

厂区布置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2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3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4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5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

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6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7

二、

厂址厂区和厂房

2.2

厂区布置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8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构)筑物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9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2.10

2.3

厂房建筑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1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及GB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2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3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5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

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6

二、

厂址厂区和厂房

2.3

厂房建筑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5.3.8

三、

消防设施

3.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1

3.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

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2

3.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3

三、

消防设施

3.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4

3.5

泡沬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

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5

3.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6

3.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

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7

3.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8

3.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丙类生产建筑物

甲、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6-7

5-6

20

12

12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

10-15m长备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注:

(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

(5)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

⑹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9

3.10

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6.10

四、

电气设施

4.1

防火防爆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符合相关的标准规定。

车间

区域

划分

炼焦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气走廊(仅侧喷式)、变送器室

1区

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2区

煤气净化

煤气鼓风机(或加压机)室、萃取剂为轻苯脱酚溶剂泵房、苯类产品及回流泵房、轻吡啶生产装置的室内部分、精脱硫装置高架脱硫塔(箱)下室内部分

1区

脱酸蒸氨泵房、氨压缩机房、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煤气水封室

2区

硫磺排放冷却室、硫结片室、硫磺包装及仓库

11区

苯精制

蒸馏泵房、硫酸洗涤泵房、加氢泵房、加氢循环气体压缩机房、油库泵房

1区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

2区

古马隆树脂制片及包装厂房

11区

焦油加工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蒸馏真空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酚产品装桶间的装桶口

1区

工业萘蒸馏泵房、单独布置的萘结晶室、酚产品泵房、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洗涤室、酚产品装桶间和仓库

2区

萘结片室、萘包装间及仓库(含一起布置的萘结晶室)、精蒽包装间及仓库、萘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萘酐冷却成型室及仓库

11区

甲醇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2区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1

四、

电气设施

4.1

防火防爆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2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4

四、

电气设施

4.1

防火防爆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5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6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6

四、

电气设施

4.1

防火防爆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7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8

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1.9

4.2防触电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

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1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

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2

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3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4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5

四、

电气设施

4.2防触电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2.6

4.3

照明

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3.3

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Lx

配煤室,转运站,破(粉)碎机室,筛焦楼,储焦槽,熄焦泵房

受煤槽及翻车机室、焦炉一层端台、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焦炉地下室,胶带机通廊

煤气净化泵房

室外塔槽平台

控制室、操作室

100

50

30

100

30

300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3.4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3.5

四、

电气设施

4.3

照明

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

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

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3.6

4.4通讯和仪表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

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c)受煤与储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f)相关的重要岗位之间。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4.1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

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7.4.2

五、

化工装置

5.1通用规定

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2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3

五、

化工装置

5.1通用规定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煤气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4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5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6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

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b)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0

五、

化工装置

5.1通用规定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1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蒲油、漏汽;

e)煤气管道泄漏。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4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耐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5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越装置。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6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它专用信号。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7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1.18

5.2

管线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2.2

五、

化工装置

5.2

管线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

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管淘内

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2.3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8.2.4

蒸汽管与易燃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GB127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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