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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词源

IntellectualProperty,“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无形产权

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概念:

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基于类型化思考

划分标准---------获得财产手段不同

∙知识产权----创造成果权→价值来源于创造(技术啊发明啊)

-----工商业标记权→价值来源于区别功能(商标啊)

⤉实用新型例示

 200520008641.8 一种可斜立的杯子 

本实用新型是有关于一种可斜立的杯子,其包括有一杯体,以及连结于杯体外侧的一托持件,在不影响杯体垂直站立的前提下,杯体底部的杯座上设有一切面,让杯体可以藉由切面以及托持件共同支撑而倾斜站立,以便于欲将有气饮料倒入杯体内时,斜置的杯口能够让饮料顺着杯壁倒入杯体内,减少饮料溅出以及气泡产生。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范围:

狭义:

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为两个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

∙链接: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共21条,其中第2条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这主要指作者权或著作权或版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有关的权利。

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也于1980年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公约16条“对于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因此,该公约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P5

∙链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首次把知识产权跟贸易联系到一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文件中的一份,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该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划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链接: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3、对商号的规定,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加以规范。

4、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

5、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规定。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8、我国对于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作为特殊知识产权的规定。

(如“商业形象权”)

∙科学发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Ø《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7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Ø发现与发明的区别:

✓发现的对象:

前所未见—已经存在,不为人知

✓发明的对象:

前所未有

✓发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权利

✓发现权的主要内容是精神权利

ØTRIPS不保护科学发现权

Ø发现“兵马俑”,发现冠状病毒

∙知识产权的分类1

划分标准:

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

∙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对象功能为精神上的,即非实用功能。

∙--------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为物质上的,即实用功能。

∙知识产权的分类2

∙划分标准:

获得财产手段不同

∙知识产权-------著作权→价值来源于创造

∙--------工业产权→价值来源于区别功能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公权与私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

权利的对象与标的不同

权利的独占性、排他性程度不同

权利利益实现途径不同

物权优先

期限不同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地域性

✧时间性

✧专有性

∙1)地域性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1、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

∙3、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4、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

∙5、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判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

案例分析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参考答案

∙1.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需要。

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

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2)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期限规定依据:

1、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协调;

2、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

∙1、保护期因法域不同而不同

2、保护期因种类不同而不同

3、某些种类知识产权保护期无限制:

地理标志保护

案例分析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

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

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

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

”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

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

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3)专有性

∙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

3、专有权的限制:

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

∙IPAD名实之争、美国孟山都公司与中国大豆

∙文化融资新模式

案例分析

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

如果你是某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报价降下来?

参考答案

⏹从地域性上来说,如果专利技术中的5项美国专利只是在美国申请,那在中国不享受专利保护。

如果该企业在美国没有生产、销售等行为,而美国公司在中国又没有申请专利,则该企业完全可以直接拿来用。

如果该企业在美国有生产、销售等行为,则要考虑美国公司的专利。

⏹从时间上来说,专利技术发明20年有效,实用新型10年有效,接近有效期的专利潜力不大;如果专利已经过期,则不用付任何费用,已经是公有技术,大家都可以随意使用。

⏹专有性来说,如果对方是将产品卖给你,那产品本身的专利权一次用尽,则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不侵犯专利权,不需要再次支付专利使用费用。

∙知识产权制度演进

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对智力成果给予法律、社会上的保护,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

1、萌芽阶段(大约13-14世纪)

少数国家开始以君授特权的形式给予某些工匠艺人对其工艺或技术一定期限的特权

2、初创阶段(约15-17世纪)

某些国家已将个别的君授特权改变为具有制度性的程序性授权,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3、发展阶段(约18-19世纪)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产权自己的版权法、专利法、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4、国际化时期(大约19世纪款-20世纪90年代)

国际上相缔结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5、网络化时期(大约20世纪90年代-现在)

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修改,适应网络环境。

美国1998《千年数字版权法》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演进历程

清朝未年:

三大支柱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年)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

《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

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法律,皆因政局动荡而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着手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概念:

国家制定可认可,调整由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0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

0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

0最高法司法解释

0加入的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国际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件、知识产权协定等)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法律: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立法框架应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382(首次把专利、商标、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公约)

⏹1883年3月20日签订,1884年7月14日生效,最初缔约国11个,目前160多国家加入,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现在实施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最早规定优先权

☐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些公约,如: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在前面有说明。

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马德里,1892年生效。

参加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

目前有84个成员国。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主要规定

☐须在本国注册后,才可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有效期限20年

☐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的注册后,只需用一种语言向国际局提出一次申请并缴纳一次费用,即可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三、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

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

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我国1993年加入

⏹宗旨:

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使用,强化对发明创造的国际保护。

⏹国际专利申请程序:

1.申请:

在一个地方(受理局),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文件、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其他成员国取得相当于受理局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

∙  2.审查.PCT申请分为国际和国家两个阶段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P392

⏹1886年9月在伯尔尼缔结,截至2012年3月14日,缔约方总数为165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保护的作品范围

∙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五、知识产权协定

⏹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施行。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对我国生效。

⏹意义:

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关联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学习资料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汇编(中英文对照)

☐当今,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实现着法律的全球化。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

此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不断涌现,并且一些主要国际多边条约已得到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遵守。

∙  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有的称为“公约(Convention)”,有的称为“条约(Treaty)”,有的称之为“协定(Agreement)”或“议定书(Protocol)”。

虽然称呼不同,但其含义都属于国际条约。

∙  这些国际条约的缔约方一般要求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但也有一些例外。

其中最有特殊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其缔约方除了联合国成员国之外,还有欧盟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与澳门。

∙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概念

∙商标(trademark),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它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

P233

☐概念分解

∙1、商标的所有者、使用者

∙2、标志物

∙3、商标的功能

∙4、商标的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和声音

功能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竞争功能

∙4、资产增值及资本运作功能

商标的本质属性:

区别性

商标的主要功能:

区别功能

假如可口可乐的所有公司所有财产在今天突然化为灰烬,只要我还拥有"可口可乐"这块商标,我就可以肯定地向大家宣布:

半年后,市场上将拥有一个与现在规模完全一样的新的可口可乐公司。

——可口可乐公司的创始人艾萨·坎德勒

∙商标-表彰和区分来源

∙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等标记

∙对象、标志附着的商品/服务

∙出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第二节其他商业标记

•商号

•商品的包装与装潢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

•商务标语

•通用标记

•特殊标志

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许多企业的商号与商标相同。

二者的相似性来源于商标区分经营者的功能。

二者区别: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

商号与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

☐构成不同(商标的构成可以是图形、文字、图形+文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而商号只能是以文字形式)

☐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商号权则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

☐二者的权利范围和时效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依据商标法;商号权的保护则以《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

商品装璜,是指商品的包装、容器及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商品装璜中经常包含商标。

区别:

∙商品装璜的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刺激需求;商标则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

∙商品装璜的稳定性较弱,生产经营者可根据需要随意改变其颜色、形状、图案等,不受法律和他人干涉;商标稳定性非常强,为便于辨认和记忆,不宜经常改变。

而且商标注册后须依法变更,否则可能承担被撤销的后果

∙商品装璜权人不享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商品装璜,但商品装璜保护途径:

《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一经注册就由商标权人独占使用,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如: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

商品装璜与商品内容往往相同或近似,并反映商品原料、质量、重量等特点;

商标则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关,以保证商标具有较高识别性。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

∙加多宝又双叒叕输了官司之后

∙第一战:

商标之争

∙第二战:

广告语之争

∙第三战:

装潢之争

 

•关于判断混淆或混淆的可能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被控侵权人使用权利人商标字样的方式、地域及时间等因素。

如“老树咖啡”案,原告的“老树咖啡”商标在台湾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大陆台商云集的区域开办“老树咖啡”店,使用“老树”字号,故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再如“千禧龙”案,原告注册有“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被告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千禧龙大行动”字样。

但由于该促销宣传是在千禧龙年到来之际所作,故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因而被告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商标法概述

•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9、2001、2013年修订

•国务院制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注册原则(P239)

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不论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经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依法注册,申请人便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申请在先原则

先申请,先授予。

同时申请,使用在先原则。

•审查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第五节商标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沿革

一、国外商标制度发展

1、起源

商标雏形最早发现于公元前3500年的埃及古墓,其出土的陶器上标有陶工的姓名。

欧洲商标源于古代西班牙游牧部落打在牲畜上的烙印。

烙印的英文“brand”至今仍有“商标”一意。

2、近代商标制度

∙发端于法国。

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开创了商标保护的先河。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首次明确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开创了近代商标制度。

∙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首部全国通行的商标专门立法,确定了全面注册的商标制度。

∙1862年颁布的《商品标记法》是英国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其后又于1885年颁布《商标注册法》,给予商标注册保护。

3、现代商标制度

∙1883年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将商标纳入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

∙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7年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6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3年的《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的《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以及1981年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

二、我国商标起源发展沿革

·我国的商标雏形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器上,例如“干将”、“莫邪”等宝剑。

中国现存最早且较完整的商标-“白兔”

·我国近代商标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4年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在其基础上又颁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并在农商部下设立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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