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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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办学章程
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维护学校、长宁区教育局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体现“现代学校制度”的性质、特点、特色和管理运行机制
等,是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单位名称为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英文译名是:
FudanMiddleSchool
第四条学校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29弄43号,邮政编码:
200052
第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同时规范接纳社会各界办学资助。
第六条本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百万元。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第八条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长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第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学校办学宗旨、业务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是实行现代学校制度试点的公办学校。
学校依
法治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估,以此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努力前程”的办学理念,注重内涵发展,传承百年复旦文化传统,融合百年复旦的教育思想与现代教育理念,形成初中学校独具复旦特质的文化品格,建设“团结、服务、牺牲”的校风、“博学雅正”的教风、“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学风,着力培养“爱国、明礼,乐学、善学,健康、向上”的复旦学子,最终实现“复旦特质的精品初级中学”办学目标。
第十二条本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妥善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的各项设施和教育经费;
(四)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_)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的四年基础教育和相关的培训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培养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公开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及规范收取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重视宣传教育,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设理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机构。
第十六条其他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各自法律和章程设置开展各
项工作。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为复旦初级中学举办单位,具有下列权利:
(-)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学校组建第一届埋事会;
(三)向学校第—届理事会推举理事;
四)批准学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六)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
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理事会是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教学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领导、决策、咨询、协调和监督的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理事会代表举办者行使学校法人财产权,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分配、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等内部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审核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理事项;
(二)审议决定学校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年度报告等,对上述各项中需提请学校举办主体审定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学校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责任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一般为7人,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学校党政领导、职
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吸纳1-2名社会知名人士、党政机关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为独立理事。
第二十条理事由组织委派、推选等形式产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任免,其中理
事长人选应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1年不少于二次,如理事长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由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之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即过半数理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
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如有需要理事会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本校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管理层由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管理层按照理事会决议,独自自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与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包括用人计划、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学校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和学校运行状况;
(四)建立校务会和行政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五)实施中层以下教职员工的聘任和管理;成立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管理组织,落实办学理念,实现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
六)建立并完善学校的课程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编制及执行经费预算、合法处置各项资产等财务资产管理;
(八)建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办学格局,优化办学环境,拓宽育人渠道,形成育人合力;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校管理层负责人为校长。
校长人选由教育党工委与理事会协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党工委进行考察并任命。
学校副校长人选可由学校党政进行沟通协商,校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学校
党组织考察,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党工委组织科备案。
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党工委组织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管理层根据《学校干部管理制度》对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理事会。
理事会决定对副校长的聘任和免职,管理层决定对中层干部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积极发挥学校党组织作用。
(一)党组织书记作为理事,参加理事会议,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党组织书记作为校务会成员,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要求,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三)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四)党组书记配合校长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五)学校党组织支持和监督学校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执行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长宁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3-5年制订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落实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并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须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学校党政工、各中层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第三十三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年级组、教研组。
教研组下设备课组。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为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
务的管理组织;
教研组为教师教育教学专业的管理组织;
年级组为班级、学生的管理组织;
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学科组和年级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有关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七条学校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办学格局,优化办学环境,拓展育人渠道,增进沟通互信,形成办学合力,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
提高家庭、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
通过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家长)会议、教师家访、家长访校,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及其它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的咨询;通报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设想、措施,以取得家长关心、支持和帮助;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民主监督、社会参与,逐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组织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学校良好的公共形象,并努力服务社区,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优化学校的社区环境,做好学校对社区的开放和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实现社区与学校资源的共享。
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靠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安全、文明、和谐第四十四条积极争取社区参与学校管理,通过社区的出谋划策、支持帮助、监督和评估,不断优化学校管理。
第七章教职工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教师应享有如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按照职改文件精神,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全面实施《复旦初级中学教职工聘用制试行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
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聘用教师、职员,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签订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市、区文件精神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待遇、奖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工作能力和实绩,可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
以对其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高聘或低聘。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正式聘用的教师人事关系、档案按相关规定管理。
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档案工资的调整,工龄、教龄的计算及退休金的计发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推行科研兴校。
学校积极支持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教研活动和业务进修。
聘请教育专家引领,拓展校本研修平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对师德高尚、教学实绩好的教师进行表彰或奖励。
学校实行校内岗位工资制,按需设岗,以岗定薪,薪随岗变,鼓励兼岗。
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特殊贡献重奖”为分配原则,根据《复旦初级中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系列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校内自主分配,酬劳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教师待遇与学校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履职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章学生的管理
学生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课程所要求的课时,参加规定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毕业证书。
充分发挥共青团、大队部在学校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创建“平安校园”,切实做到: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重视宣传教育,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定期安全检查,做到防患未然。
因疏忽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当事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现代学校资产制度。
主要包括现代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投入与补偿制度等。
(一)资产管理制度。
以产权关系明晰为主导,明确与学校办学宗旨和职责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学校法人财产。
同时,通过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收支核算和绩效管理制度。
学校单独建账,配备专门财务人员,自主支配经常性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纪律规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并定期审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控制各项运行成本,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三)多元化学校投入与补偿制度。
一是财政投入与补偿,政府依法保证学校经常性经费投入,并根据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给予相关专项经费补助;二是社会投入与补偿,积极提倡和鼓励社会各团体和个人自愿资助学校。
(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上海市、长宁区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严格控制代管费项目的支出,及时公布收支清单,做到按时、据实结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产、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经其授权的财务、纪检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按《学校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办
法》进行管理;捐物纳入学校财产账目登记管理,属于国家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学校财产不得用于担保或转让。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本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
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政务公开:
学校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
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三年规划方案和校本督导情况;
(二)党务公开:
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及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财务公开:
教育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使用情况,捐款捐物的明细和使用情况;
(四)人事公开:
干部选拔、测评、任免,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评优、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五)维修建设项目公开:
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校舍修缮项目及物品、服务等采购方案,以及上述工程验收、审价和物品、服务采购决算情况;
(六)福利公开: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招生、收费公开:
学校艺体特长生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各项行政事业、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收支管理情况;
(八)学生管理公开: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奖学金发放、各类学生评优、推优等。
(以上1—6条主要面向校内教职工公开,7—8条内容主要面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由长宁区教育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由理事会决议通过,
15日内报长宁区教育局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
◦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