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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面对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

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并正式公布。

这份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报告,无疑牵动着许多人的神经,也将改变许多人的命运。

政府对待事故处理的态度是高度负责的,面对如此惊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必须对历史、对人民有个交代。

如今事故的结论已经得出,追责的名单长长一大串,白纸黑字昭告于天下。

笔者是一名在基层长期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普通一员,一直对这起事故高度关注,不仅仅关注哪些人受到处理,更关注事故对行业管理产生哪些深刻影响。

面对这起事故,我们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应当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

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明确职责,加强顶层设计?

个中见解只代表个人意见,写出来的目的,无非就是抛砖引玉,为行业发展尽自己绵薄之力。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异地营运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超许可违规经营。

违规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成为实际控制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

得出上述结论的证据是:

自2013年起,该公司(指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先后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40辆河南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履行实际管理职责;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的各有关岗位人员均按照岗位职责参与到对河南籍车辆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河南籍车辆的经营管理、调度调配、维修保养等事项。

该公司实际管理的40辆河南籍车辆除每年回河南省清丰县进行车辆年检和办理相关手续外,生产经营活动起讫点主要是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围绕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运输配送服务,不面向社会经营。

事发时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共有128名驾驶员和押运员,其中包括肇事车辆驾驶员唐志峰和押运员陈会海,上述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工资福利、人员保险、岗位管理、考核奖惩等事项都由该公司全权负责。

因该公司管理的车辆既有河南籍牌照的又有山东籍牌照的,具体根据业务经营和运输计划统筹安排使用驾驶员和押运员,其中,唐志峰在2017年春节前驾驶该公司山东籍车辆,春节后驾驶河南籍车辆。

问题一:

运输企业对异地营运的危化品车辆管理的正确姿势应该是什么?

确立异地营运强制性规定出自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第五十二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调查报告指出,自2013年起,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40辆河南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经营活动起讫点主要是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围绕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运输配送服务,不面向社会经营。

”其经营行为符合异地营运的条件。

因此,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主动向临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临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

遗憾的是,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没有这样做,报告认定:

“(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异地经营报备职责。

所属车辆运输线路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为起讫点累计5年以上,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向经营地临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其监管。

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报备而未报备,为其代管车辆运营的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也没有向当地管理机构上报,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一是对本应属于河南公司管理的车辆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二是欺骗河南当地监管部门;三是长期在临港运营的车辆无法纳入临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

典型表现就是未及时发现豫J90700罐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并予以制止。

问题二:

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应当由谁来监管?

调查报告指出:

“据调查事故车辆行驶的GPS记录,肇事罐车驾驶员唐志锋驾驶豫J90700车辆,从6月3日17时到6月4日23时37分,近32小时只休息4小时,期间等候装卸车2小时50分钟,其余24小时均在驾车行驶和装卸车作业。

这的确是典型的疲劳驾驶,调查报告认为正是因为驾驶员的疲劳驾驶,使得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这是驾驶员最重要的的原罪。

哪些部门应当负有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职责?

调查报告指出,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

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职责出自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主体是车辆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河南清丰安兴公司是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车辆动态监控第一责任人,公司要对其所属车辆进行安全监管。

该公司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兴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公司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由于该公司一直未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该公司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账号也并未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放,因此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法对其实施监管。

但是这一理由并没有被事故调查组采纳,事故调查报告坚持认为,代管河南车辆运营的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成为事实上的实际控制单位,必须承担这些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控与纠正。

有文章指出,河南清丰运输公司、临港金誉物流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两公司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构成了两家公司人格混同,临港金誉物流公司实际承担了河南清丰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同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

问题三:

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运输企业,经营地的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应对?

调查报告认定: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管理河南籍40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问题,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2013以来在临沂市异地经营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失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办运函〔2017〕1060号)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异地经营备案的责任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异地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备案证明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从行政许可角度来说,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管理不是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定职责。

按照上述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针对纳入备案的异地经营车辆进行监管。

异地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应主动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如果异地经营企业不主动报备,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法掌握异地经营车辆情况。

但是,对于未主动报备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有没有监管职责呢?

答案是:

有。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属于省政府规章,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危险化学品车辆异地营运是一种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是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因此必须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

那么,怎么管呢?

问题四:

如何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异地营运行为的监管?

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痛定思痛,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于外地危险化学品车辆长期在本地道路运输企业运营的(如此次事故的金誉物流公司长期代管河南籍危化品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跳出“谁许可、谁监管”的思维定式,不要仅仅对自己许可的车辆进行监管,而是应当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手段,及时发现外地牌照危化品车辆是否存在本地公司代管挂靠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清理挂靠、规范企业运营行为。

尤其是对于经营行为已经达到3个月以上而且还会长期经营的,应当督促外地公司及时报备,纳入监管。

二、对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因为这些行业的监管部门不是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这些企业没有管辖权,所以对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运输环节的监管问题相对复杂。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危化品运输的查验制度。

事实上,危化品运输的查验制度并非第一次提出,早在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明确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第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不论是作为危化品托运人还是危化品发送和接收单位,都应当建立危化品运输的查验制度,详细记录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信息。

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运输查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从中可以发现危化品车辆的异地营运行为,并及时责令整改。

二、危化品的装卸管理环节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

对装卸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装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依法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肇事豫J90700罐车卸载过程中无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危化品装卸管理不到位。

连续24小时组织作业,10余辆罐车同时进入装卸现场,超负荷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区安全风险偏高,且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液化气装卸操作规程不完善,液化气卸载过程中没有具备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监督不力,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其未依法配备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未健全执行装卸作业安全作业制度规程失察,对肇事豫J90700罐车卸载过程中无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监控违规的行为监督不力。

简单概括一下:

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在肇事豫J90700罐车卸载过程中未安排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对装卸现场管理失控,液化气卸载过程中没有安排具备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上述问题监督不力。

问题一:

装卸管理人员是干什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很显然,装卸管理人员并不是装卸员,装卸管理人员主要进行现场监督,装卸员则是具体实施装卸的操作员。

问题二:

哪些环节需要装卸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规定非常笼统,即:

并没有明确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是发生在什么企业的哪些区域需要装卸管理人员。

一直以来,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按照现行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内部装卸区的装卸作业环节是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范围,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装卸环节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所属公司进行管理,并由所属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因此并不是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范围。

但事故调查报告并不这样认为,从近几年的两例事故调查报告就可以看出: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间接原因:

7.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危险货物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14.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间接原因:

2.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过氧化二叔丁基安全技术说明书组织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用聚乙烯桶,作为过氧化二叔丁基包装物运输条件要求。

对进入厂区装卸危化品运输车辆资质审查缺失,未明确对外来车辆运输资质审核程序和要求,未检查车辆混装危化品前是否蒸罐清洗,多次违规给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危化品罐车充装5类危险货物过氧化二叔丁基。

4.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原料购进和装卸环节管理混乱。

未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供应商兰考盛达公司的资质进行预审,从没有经营过氧化二叔丁基资质的公司购买该产品,未签订采购合同,以购买十六烷值改进剂为理由,未审核《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相关方管理失控,供应商、承包商管理混乱,事故车辆鲁CB8615罐车2017年以来4次运输兰考盛达化工销售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给利华益公司,该企业相关人员未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和告知。

5.淄博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超范围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查验承运人资质、车辆安全运输条件等情况检查不力。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临淄区、张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上述案例中的涉事企业(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无一例外都是危化品生产企业。

在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案中,爆炸就是发生在石化生产企业的装卸环节。

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似乎立即指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既然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归交通运输部门许可,那么理所当然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应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如果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这一逻辑关系,交通运输部门对装卸环节的监管触角将延伸到所有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区域,装卸环节发生在哪里,交通运输部门就要监管到哪里。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将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体系。

以现在交通运输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粗放的管理方式、落后的监管手段,这将是交通运输部门不堪承受之重。

如何明确这一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解释权在国务院,我们期望国务院能对此予以明确。

问题三:

怎样有效监管装卸管理环节?

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提到: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各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以涉及液化气体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装卸环节为重点,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液化气体装卸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备、是否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不完备,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装卸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强烈的导向性,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职责、顶层设计不完善的前提下,调查结论造成了既成事实和普遍规则,交通运输部门不得不考虑加强装卸环节监管的问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结合上述规定,不论是合同指派,还是装卸作业方指派,不管托运人还是承运人、危化品发送和接收单位,只要涉及装卸环节,装卸管理人员必须都得在装卸现场进行指挥和监控。

那么,装卸管理人员的配备就不仅仅限于运输企业。

这将是对交通运输部门的又一次挑战,因为这不是交通运输部门一家能够独立完成的。

物流作为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贯通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各生产力要素有效循环的主要手段,随之而来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必然延伸各个领域。

因此,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已经成为当前监管体制下的必然选择。

针对危化品装卸环节监管,尤其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

对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环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联合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全面摸查本辖区危化品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装卸管理环节信息系统和台账,对装卸环节没有配备合格装卸管理人员的企业,责令整改。

然后,加强日常监管。

三、道路货物源头监管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多年以来作为年发送量超过20万吨(达30多万吨)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加强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未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问题一:

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的来源在哪里?

货运源头监管制度来源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货运源头监管制度涉及的初衷是为了治理超限运输。

2016年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固定检测、流动监测、源头监管、技术设备检测规定为四种法定治超执法模式。

问题二:

货运源头监管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第一步:

明确货运源头监管主体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规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

即:

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第二步:

必须经当地政府公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规定: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和确定货运源头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即:

货运源头监管主体的确立必须经当地政府公布。

第三步:

监管方式是巡查、技术监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问题三:

石化生产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我们认为,石化生产企业不适用于货运源头监管的范围。

其一、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来看,石化生产企业不适用于货运源头监管的范围。

石化生产企业属于危化品特殊行业,对危化品的装载需要具有高度安全技术要求,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货物。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危化品与普通货物是分别予以规范的。

其二、货运源头监管的目的是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但危化品车辆超载的执法权并不在交通运输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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