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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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本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政策性贷款和贴现贷款、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

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

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政策性贷款和贴现贷款:

指国家助学贷款、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现贷款。

四、其他贷款:

指上述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

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联社审贷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审贷委员会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联社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委),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分管副主任、信贷科、会计科、稽核科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贷款定价授权管理,联社实行联社审贷委、基层社审贷小组和基层社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

联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全联社贷款定价的确定。

基层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全联社贷款定价的确定。

基层社审贷小组根据审贷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对本社的贷款定价进行确定,超过授权的报审贷委审批,基层社信贷员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六条基准利率

本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联社审贷委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的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联社审贷委根据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贷款的用途、投向、贷款方式、金额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八条贷款定价的确定

基层审贷小组、信贷员在自己的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权限的上报一级审批。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九条本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

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条企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7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

企业信用登记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比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比重亦为30%。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企业入股情况。

入股越多,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工资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企业在信用社的存贷比例。

指企业在开户信用社的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单笔贷款额。

单笔贷款额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指标\系数

0.7

0.7+х

0.7+2х

0.7+3х

权重

1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0.3

资产负债比率(无信用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企业入股

10万元(含)

以上

5万元(含)

—10万元

1万元(含)

—5万元

1万元(不含)

以下

0.2

4

企业存贷比例

50%(含)

以上

40%(含)

—50%

20%(含)

—40%

20%(不含)

以下

0.1

5

单笔贷款额

20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含)—200万元

50万元(含)

—100万元

50万元

以下

0.1

第十一条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最低上浮幅度为7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

分为优秀级、较好级、一般级和较差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二、贷款方式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与信用社往来关系

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在3000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在3000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记录四项。

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贷款用途

分为助学等政策性贷款、农牧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消费贷款,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指标\系数

0.7

0.7+х

0.7+2х

0.7+3х

权重

1

信用等级

优秀

较好

一般

较差

0.2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4

 

3

农户与信用社

往来关系

信用社社员

且股金3仟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

且股金3仟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4

贷款用途

助学

农牧业生产

个体经营

家庭消费

0.2

第十二条其他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其他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7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40%。

二、与信用社往来关系。

分为在信用社入股3000元以上;在信用社入股3000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记录四项。

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40%。

三、贷款用途。

分为扶助业、农牧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四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其他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为浮动系数对照表

指标\系数

0.7

0.7+х

0.7+2х

0.7+3х

权重

1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4

2

与信用社

往来关系

在信用社

入股3仟元以上

在信用社

入股3仟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4

3

贷款用途

扶助业

农牧业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0.2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

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

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

二、上浮单位X的计算方法

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上浮单位X确定为0.2。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优惠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贷款户是本社社员,且入股在5千—1万元(不含1万元)内的可在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的基础上,优惠减幅5%;入股在1—2万元(不含2万元)内的优惠减幅8%,入股在2万元以上的,优惠减幅度10%。

计算公式为:

执行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实际浮动幅度)×(1-优惠减幅度)×100%。

二、贷款户在近两年保持无逾期记录的,可优惠减幅5%—10%。

三、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

第十五条政策性贷款和贴现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的种植业、养殖业贷款按简单利率确定方法确定浮动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65%。

第五章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七条贷款一般实行按季结息。

农牧业贷款本年度到期的,可以到期利随本清,跨年度的贷款年末必须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八条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

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九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

第六章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一般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利率浮动,由信贷员根据在管理办法预算,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实际应执行利率的计算过程,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

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基准贷款以下的,需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自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基层社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联社将贷款审委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联社审贷委、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

会计财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负债的单位平均或在不同期限结构的单位负债成本。

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信贷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审贷委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

信贷部负责对各项贷款后的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审贷委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

每个基层社应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月逐级报告,信贷部负责,每月搜集本旗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审贷委进行对比分析,参考。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部门规定的由联社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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