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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认识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认识

  尽管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日臻完善,犯罪记忆检测原理亦趋于真理,但是,对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错误认识却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人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视为毫无益处的江湖骗术,有人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看作无所不能的灵丹妙药。

这两个极端都是建立在对犯罪记忆检测技术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

为了正本清源,还犯罪记忆检测技术以本来面目,我们拟科学界定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涵义,深入探讨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效用。

  一、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涵义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即犯罪记忆的心理生理检测技术,是一类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有人称其为刑事测谎技术,有人称其为犯罪认知检测技术,还有人将其称作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1]尽管人们对这类技术冠以不同的名称,但所指代的实际涵义都一样:

通过向被测人员呈现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特定刺激诱导其相关生理反应,通过测量分析事件相关生理反应诊断被测人员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

具体说来,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由犯罪心理诱导技术、犯罪心理生理记录技术、犯罪心理生理识别技术构成。

三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犯罪记忆检测技术。

  犯罪心理生理诱导技术

  犯罪记忆是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人等刑事案件相关人员对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的记忆。

这些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可以称作犯罪信息。

  犯罪记忆是一种长时记忆,储存的内容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认知经验和情感经验。

给刑事案件相关人员以适宜刺激可以提取他们的犯罪记忆,并诱导出犯罪心理生理反应。

由于提取犯罪记忆和诱导犯罪心理反应是同时进行的,我们便将其称作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诱导,其技术称作犯罪心理生理诱导技术。

诱导技术的核心是确定适宜的心理刺激,正确地组织心理刺激。

  1.确定适宜的心理刺激。

适宜的心理刺激包括内容适宜和形式适宜两个方面。

内容适宜指的是呈现给被测人员的心理刺激应该和犯罪记忆形成时的心理刺激相匹配。

犯罪记忆形成过程是一个犯罪信息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使用可以再现犯罪记忆形成情景的心理刺激来提取犯罪记忆会出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的最高境界是:

科学分析案情,再现犯罪过程,并将分析的结果作为心理刺激呈现给被测人员,使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人员重新体验经历过的事件,并产生恰如其分的心理反应,进而产生合情合理的生理反应。

  确定了适宜的心理刺激内容之后,还要选择适宜的刺激形式。

从理论上讲,被测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感觉器官接受心理刺激。

但在实际测试中,由于诸如味觉、嗅觉刺激等心理刺激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使用。

实际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听觉刺激,偶尔使用视觉刺激。

前者如借助言语向被测人员提问问题,后者如向被测人员展示有关实物。

视觉刺激会使被测人员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会轻而易举地诱导出理想的心理生理反应。

但是,被测人员可以易如反掌地规避视觉刺激,致使视觉刺激成为无效刺激,难以诱导出应用的心理生理反应。

因此,测试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听觉刺激作为犯罪记忆检测的心理刺激。

  听觉刺激使用的是口头语言,是概念符号,其刺激效果没有视觉刺激那么直截了当,那么活灵活现。

被测人员只有理解语言所表达的意义之后才能接受相应的刺激。

因此,测试问题的遣词造句必须合乎被测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测试问题的语言表达也要入乡随俗,甚至使用当地的方言土语。

建构有效的测试结构。

经常使用的心理刺激形式是听觉刺激,也就是测试问题。

因此,组织心理刺激的问题也就变成了建构测试结构的问题。

建构测试结构是犯罪记忆检测的主要内容,甚至在一定历史时期成为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核心。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研究、实践的先哲们无不殚精竭虑地致力于完善测试结构,实现犯罪记忆检测的科学化。

  100多年来,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历史地形成了两大测试格式,其核心内容一测试结构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两大流派。

其一是对照问题测试,英语缩写是CQT:

其二是犯罪认知测试,英语缩写是GKT.后者是隐秘知识测试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应用。

[2]

  对照问题测试的每组问题主要包括两类,即对照问题和相关问题。

相关问题询问的内容与测试的案情有关,对照问题是用来作为参照的问题,一般使用与测试的刑事案件的性质相近的越轨行为作为问题内容。

无论是对照问题还是相关问题,都涉及独立的主题,需要被测人员做出是或否回答。

同时,为了便于比较相关问题与对照问题诱导的生理反应的强度,相关问题要临近对照问题。

  犯罪认知测试的每组问题也包括两类主要问题,即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

它和对照问题测试不同的是,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都不是单独的主题,而是一个主题的不同结果。

因此,犯罪认知测试的每组问题都是围绕一个主题的多项选择题,问题只有一个,答案却有数个。

其中与测试案件相关的备选项是目标问题,与测试案件似乎无关又似乎有关的备选项是陪衬问题。

和对照问题一样,陪衬问题也发挥参照问题的作用。

因此,可以将其和对照问题统称为参照问题,而相关问题和目标问题都可以称作相关问题。

  上述测试结构都是行之有效的测试结构,测试人员只要选择适当的测试结构,根据案情分析结果进行适当改造即可构建出实用的测试结构。

  犯罪心理生理记录技术

  诱导出心理生理反应只是犯罪记忆检测的第一步,随后要记录犯罪心理生理活动、测量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强度。

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记忆检测,确定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之间的关系。

犯罪心理生理的记录技术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记录内容和记录设备。

前者是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后者是各种生理活动采集记录设备。

  1.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

生理心理学和心理生理学的研究表明,心理活动总伴随一定的生理活动。

因此,通过测量生理活动状况,便可以推测心理活动状况。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正是建立在这一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它通过测量与记忆相关的生理活动状况推测人员对相关案件的记状况。

  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脉必须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计量性。

因此,确定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是一项科学性很强、需要日积月累的研究工作。

心理学家们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总结心理学家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主要有两类,伴随高级中枢活动的生理活动和低级中枢控制的生理活动。

  可以作为心理指标、伴随高级中枢活动的生理活动比较少,目前主要使用的有大脑表皮电位、大脑皮层的血液代谢活动。

但由于操作性等原因,大脑皮层的血液代谢活动还难以在实践中使用。

尽管大脑表皮电位具备了实际使用价值,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可以作为心理指标、低级中枢控制的生理活动比较多。

根据心理生理学的研究,心脏活动、呼吸活动、皮肤电活动、体表温度度变、消化活动、瞳孔变化、声频变化、血内容变化等都可以作为心理活动的指标。

当然,上述活动有的可以直接测量,有的需要其活动的指标。

例如,心脏活动可选择心电图、脉搏、血压或血容量作为活动指标,皮肤电活动可以选择皮肤电位或皮肤电导作为活动指标,等等。

记录生理活动的仪器设备。

心理生理记录的直接目标是产生电子信号,忠实地模拟生理活动随时间变化的方式,即采集心理生理活动信号。

采集生理活动信号需要借助生理信号采集器。

根据生理现象的性质,心理生理记录使用两类信号采集器。

一类是电极,用于直接采集电子信号;一类是传感器,用于采集生理信号并将其转换成电子信号。

有的生理活动可以借助适当的传感器转化成电子信号,有些不能直接产生信号电压的心理生理现象可以通过使用外来电流来实现电子化。

  采集到的电子信号只有永久地储存下来才能进行事后回顾和分析。

信号记录器的功能便是将采集到的电子信号永久地保存下来。

传统的信号记录器是使用几个固定的电动笔在匀速移动的纸张上描记。

随着电磁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电磁技术实现电子信号的永久储存。

因此,纸笔记录正在让位于磁带记录和计算机储存。

现代心理生理测量使用的信号记录器主要是磁带和磁盘。

  根据上述原理,电子设备的技术人员为采集和记录生理活动研制了各种各样的生理活动记录设备。

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功能磁共振成像仪、脑电仪、心电仪、血压计、体温计、血容计、声频计等仪器设备都可以成功采集记录相应的生理信号。

而且,这些仪器设备都是常用的医学设备,具有可靠的性能,属于稳定的技术。

  目前在犯罪记忆检测中经常使用的生理记录设备是多导道描记仪,也就是那些被称作测谎仪、心理测试仪、多道心理测试仪的仪器。

这种生理记录仪可以同步记录皮肤电、心脏活动、呼吸等生理活动,经常被称作多道导生理描记仪,简称为多导仪。

多导仪在犯罪记忆检测中的使用不仅频率很高,而且是最为历史悠久的测试仪器。

  犯罪心理生理识别技术

  呈现一定心理刺激,被测人员便会产生特定生理反应。

这些生理反应具有特异性,被称作事件相关生理反应,简称事件相关反应。

与测试的刑事案件相关的事件相关反应被称作犯罪心理生理反应。

识别技术的基本目的在于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从一般事件相关反应中识别出来。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一般事件相关反应。

无论是否受到心理刺激,被测人员都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

正常的生理活动不是对特定心理刺激的反应,没有特异性,所以被称作非特异性反应。

非特异性反应是被测人员的基础生理反应。

由于生理采集器的佩戴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刺激,所以几乎记录不到真正的基础生理反应。

但为了叙述的方便,可以将被测人员佩戴采集器之后、没有受到测试刺激时的生理活动看作基础生理反应。

  事件相关反应是心理刺激诱导产生的、强于基础生理反应的生理反应,不仅其反应强度高于基础生理反应,而且在心理刺激结束之后特定时间才会出现。

这段时间被称作反应潜伏期。

存在反应潜伏期的原因在于,心理刺激诱导心理反应,进而产生生理反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研究表明,反应的潜伏期因人而异,基本不受刺激事件的影响。

因此,只有具有一定潜伏期的生理反应才是事件相关反应,超前或滞后都不是心理刺激诱导的事件相关反应。

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

确定了事件相关反应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

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过程实质就是比较两类事件相关反应,即参照问题诱导的参照反应C与相关问题诱导的相关反应之间的强度。

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高于相关反应强度,表明被测人员没有产生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低于相关反应强度,说明被测人员产生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等于相关反应强度,则不能确定是否产生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

这涉及两个问题,即比较的内容和比较的标准。

  比较的内容实质就是比较生理反应的哪些参数,它涉及生理反应的测量问题,即使用什么测量指标来表达生理反应的强度。

鉴于生理反应实际是生理活动水平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基本属于波形,所以生理反应的测量指标一般使用波峰的反应水平波幅、反应速度斜率和反应时间波长三类指标。

  比较标准涉及参照反应和相关反应之间的差异达到什么水平才表示二者之间存在有效差异,即相关反应才能被看作犯罪心理反应。

这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不仅受到测试案件类型的影响,而且不同测试格式也有不同的决策标准。

一般说来,对照问题测试对差异幅度的要求不高,只要达到对照反应的20%即可。

由于陪衬问题的刺激强度有限,犯罪认知测试对差异幅度的要求比较高,目标反应需要是陪衬反应的两部以上。

  其实,实际测试中不仅需要比较参照反应和相关反应的强度,还需要检查不同测试主题犯罪心理反应之间的逻辑一致性、犯罪心理反应的重复性。

如果不同测试主题的犯罪心理反应之间存在矛盾、犯罪心理反应不具备重复性,测试人员是不能做出确定的测试结论的。

  

  二、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效用

  从出现的那天起,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就开始在刑事诉讼领域应用。

它为侦破案件、惩治犯罪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与此同时它也使一些无辜人员蒙受不白之冤。

迄今,在其发祥地-欧洲几乎见不到它的踪影,在它曾经辉煌一时的美国也失去了往日的光辉,只是在日本、以色列等国它却大行其道。

为什么﹖这便是本部分准备探讨的问题。

  为了探讨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效用问题,我们拟从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测试内容开始,然后讨论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测试结论及其科学使用。

  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

  俗话说,舆论是行动的先导。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应用也是建立在犯罪记忆检测原理的科学认识之上的。

只有正确认识测试原理,才能认识其科学意义,才能在需要的时候科学使用。

缺乏对测试原理的正确认识,必然导致对其作用的错误认识,限制其科学应用。

其中对测试内容的认识更是重中之重。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在美国和欧洲的境遇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

为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应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检测的心理内容。

  1.对犯罪记忆检测内容的不同认识。

早期的犯罪记忆检测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采集记录其生理反应,通过测量分析生理反应来确定讯问对象回答的真伪。

可以合理地假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诚实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却会诚实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既会诚实回答无关问题,也会诚实回答相关问题。

而且,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相关和无关问题期间的生理活动水平一样,没有特异的生理反应;相反,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期间出现的生理活动水平高于无关问题期间,亦即出现了特异生理反应。

那么,出现特异生理反应的原因是什么﹖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欺骗回答,即撒谎。

而且有关心理研究也表明,人们撒谎会出现紧张之类的情绪反应,而特异性生理反应则是这类情绪反应的一部分。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记录的特异生理反应是撒谎反应,测试的心理内容是撒谎心理也就成了人们众口一词的认识。

尽管仪器讯问发展成仪器测试,实现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标准化,使犯罪记忆检测真正成为心理测试,也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人们的这一认识。

  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一种新的测试格式-GKT测试格式的成熟,心理学家开始思考所谓“测真”所测的心理内容这一问题:

为什么人们在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欺骗性回答时仍然出现比较强的特异生理反应﹖回答是,被测人员具有相关知识,而且这些知识是一种不为外人知道的隐秘知识。

当测试人员问及这些知识时,被测人员会产生定向反射,并伴随定向反应。

诱发定向反应的心理刺激应该具备新奇性和重要性两个特征。

无论新奇性和重要性都是心理刺激与记忆中的特征相互比较的结果。

[3]这种比较涉及长时记忆和工作记忆。

  由于使用定向反应理论解释GKT的测试原理,主流的心理学家开始接受GKT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而对CQT却还是那么不屑一顾。

所以,坚持使用CQT测试格式的心理学家也开始使用定向反应理论来解释CQT的测试原理,认为测试的心理内容与记忆相关。

[3]

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的科学认识:

根据我们的研究,犯罪记忆检测的心理内容涉及认知方面的记忆和情感方面的记忆。

由于不同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的关系不同,所牵扯的认知内容和情绪内容不同,其产生的事件相关反应自然不同。

[4]

  根据产生生理反应的原因,被测人员会产生的生理反应可以区分为两类。

第一类反应是与测试案件无关的原因导致的生理反应,可以称作无头反应。

无关反应包括基础生理反应、基本心理反应和参照反应三种。

其中,基础生理反应主要是被测者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和测试环境的函数,即Rb=f;基础心理反应是一种探究反应,主要受到被测者神经类型、刺激所涉及内容的新奇性的影响,即Rp=fNc;参照反应是一类诱导反应Rs,主要是被测者神经类型Ns和刺激问题涉及的内容的刺激性的函数,即Rs=f。

  第二类反应是相关问题诱导的事件相关反应,可以称其为相关反应。

根据产生反应的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反应可以区分为无辜反应、一般知情反应、涉案知情反应和作案反应。

  由于无辜人员没有相关记忆,相关问题对其不具有重要性,诱导的心理生理反应强度等于参照反应。

这类反应可以称作无辜反应。

  有些被测人员知道案情,形成犯罪记忆,相关问题会诱导出知情反应。

知情反应可以区分为一般知情反应和涉案知情反应。

一般知情反应主要受到被测者神经类型、所知情的信息的重要性Seg和记忆清晰程度Smg的影响,即Rg=f。

  有的人或者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犯罪经过,致使刻骨铭心,记忆清晰程度几乎可以与犯罪人相媲美;有的人与犯罪人同呼吸、共命运,在事后知情时伴随强烈的情感体验。

这些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可以称作涉案知情人。

涉案知情人产生的相关反应称作涉案知情反应,它与一般知情反应一样,是被测者神经类型、所知情的情景的重要性和记忆清晰程度的函数,即Rk=f。

由于Sek≥Seg,Smk≥Smg,所以,Rk>Rg,即涉案知情反应高于一般知情反应值。

  犯罪人很容易形成一种具有自主性和反射性质的记忆。

而且犯罪人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伴随一定的情感体验,这种体验必然强化其对犯罪情景的记忆。

因此,犯罪情景的记忆清晰度远远大于一般知情者。

而且,犯罪是犯罪人的重要事件,对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犯罪情景的重要性是一般知情者所不可比拟的。

所以Smc>Smg,Scc>Seg.作为Smc和Scc的函数的作案反应必然强于一般知情反应。

  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认识,还不具备可操作性。

在实际测试中,还只能检测出被测人员是否储存犯罪信息,还难以有效区分知情人和作案人,特别是涉案知情人和作案人。

  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

  由于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对测试结论也相应地存在错误认识。

这不仅影响到对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认识,而且影响了测试结论的科学使用。

因此,有必要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进行认真的研究。

  1.测试结论的内容。

由于存在不同的测试格式、不同的测试理念,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自然存在不同的内容。

  在美国,经常使用的测试格式是对照问题测试,而使用对照问题测试的测试人员一般坚持测试的心理内容是撒谎心理,因此他们给出的测试结论一般是这样的:

“XX在否认回答yy问题时撒了谎。

”这种测试结论尽管合乎其测试理念,却与其检测的实质内容相违背。

实施对照问题测试期间,有罪的被测人员不仅对相关问题撒谎,而且对参照问题撒谎,而且需要保证对参照问题撒谎。

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是对相关问题撒谎的相关反应强于参照反应。

即使按照其测试理念的本身逻辑,相关反应强于参照反应的原因也不是被测人员对相关问题撒谎,而是对比参照问题更重要的相关问题撒了谎。

也就是说,产生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不是被测人员是否撒谎,而是撒谎的内容是否重要。

因此,美国流行的对照问题测试结论的内容是错误的,而应该换成:

“在XX心目中,zz问题比yy问题更重要。

  在日本,测试人员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认知测试,给出的测试结论符合其测试内容。

但是,当我国模仿日本引进犯罪认知测试并开始广泛使用时,由于相关人员没有领会犯罪认知测试的精髓,而错误地将犯罪认知测试的测试结论改称为“XX实施了yy犯罪行为。

”这种测试结论远远背离了犯罪记忆检测力所能及的范围,夸大了犯罪记忆检测的作用。

正如前述,犯罪记忆检测只能检测出被测人员记忆中是否储存有犯罪信息,而难以检测出犯罪信息的来源。

形成犯罪记忆的可能原因有许多,不能因为拥有犯罪记忆就意味着实施了犯罪行为。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主张,犯罪记忆检测的肯定性结论是:

“检测出XX对yy案件具有相应记忆,”;否定性测试结论是,“没有检测出XX对yy案件具有相应记忆。

测试结论的效度。

所谓测试效度就是测试所测的内容与欲测内容的符合程度。

如果所测的内容与欲测内容完全符合,测试就是100%;否则,就不是100%。

测试效度的廉政价标准不同,测试效度的评价结果也不同。

许多研究人员认为犯罪记忆检测检测的是被测人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他们使用被认定的被测人员被证明有罪的数量作为评价标准,结果是错误评估了犯罪记忆检测的效度。

  现代研究已经表明,犯罪记忆检测检测的不是被测人员是否实施了犯罪,所以不能使用以往的标准来评估测试效度,而应该使用被认为拥有犯罪记忆的被测人员拥有犯罪记忆的人数作为评估标准。

但是,以此为标准的测度效度评估还鲜为人知,我们也不能加以引述。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效度进行理论分析。

在对照问题测试中,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是相关刺激与对照刺激的重要性。

据此,在同一次测试的同一测试主题中,测试格式本身造成的相关刺激比对照刺激重要的概率为50%。

所以,在相关反应强于对照反应的条件下,正确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概率为1—50%。

由于每次测试一般包括3个主题,其正确率则为1-3=%。

如果重复3次,而且每次的结果都一致,那么其正确率则为1-9=%。

  在犯罪认知测试中,每个测试主题的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建构成一个多项选择题。

没有犯罪记忆的被测人员对目标问题产生目标反应的概率为1/,其中n是备选项的个数。

那么,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

如果本次测试有m个测试主题,都产生目标反应的被测人员被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m.如果n=5m=6,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6=1-6=%。

  当然,上述测算仅是理论评估。

在实际测试中,测试结论的效度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评估测试效度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测试结论的使用。

考虑到犯罪记忆检测的相关刺激基本都是案件的情节,有人将犯罪记忆检测结论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甚至将其等同于口供。

由此导致办错案,冤枉无辜,放纵犯罪。

我们认为,犯罪记忆检测检测不出被测人员是否实施过犯罪,只能检测出其大脑中是否储存有犯罪信息。

如果通犯罪记忆检测检测出被测人员记忆中储存有犯罪信息,那么说明被测人员了解测试案件的案情。

但这并不必然说明被测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

即使犯罪心理反应相当强烈,各个测试主题之间逻辑严密,每次测试都有良好的重复,肯定性测试结论也不必然意味着被测人员实施了犯罪。

因为,起码犯罪被害人、现场目击人员也会出现类似的测试结果。

  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即使测试没有检测出被测人员具有犯罪记忆,也不必然意味着他是无辜人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因为,犯罪人没有形成犯罪记忆,或者形成的犯罪记忆提取不出来,提取的心理反应没有产生生理反应也不会形成犯罪心理生理反应,进而检测不出犯罪记忆。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必须有其他证据的佐证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才能成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利器。

夸大其作用是一种唯心主义,贬低其作也是一种唯心主义。

正确认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必须付出几代人的艰苦努力。

  认识犯罪记乙检测技术的科学涵义,理解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了解犯罪记忆检测的测度效度,不仅为正确使用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奠定了基础,而且还可以界定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范围。

既不夸大其诉讼价值,也不贬低其诉讼价值,科学地利用其诉讼价值,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而且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特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付有志: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揭示刑事测谎的实质》。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DavidPolygraphtechniquesforthedetectionofDavidedPsychologicalMethodsinCriminalInvestigationandYorkSpringer1989~296.

  [3]MurrayKleinerPhysiologicaldetectionofdeceptioninpsychologicalperspectiveAtheoreticalMurrayKleinered.HandbookofPolygraphAcademicPress2002~182.

  [4]付有志:

犯罪心理测试所测的心理内容。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25~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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