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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培训教材1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这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采取的一项税收优惠,有的国家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出口免税的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为鼓励出口,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支持配合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国的外汇储备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享受对象

1、对外贸易经营者。

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的企业和人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

(一)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

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享受出

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_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均已有明确规定。

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出口货物退

税政策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出口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

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未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

否则,所退税款就

没有来源。

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

出口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办理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

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境,这是区别货

物是否予以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

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

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

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

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

(FOB)折算成人民币入帐。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申报。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

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

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自营出口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出口

2、加工贸易出口

①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

②来料加工复出口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对外销售,其自身销售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收购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收购这些货物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也已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因此,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并退还给外贸企业。

这类企业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企业。

2、“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除规定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二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的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和支出,所以正确计算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渠道: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委托加工收回。

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时,应就

以上几种货物收购方式分别确认计税依据。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三票两单”,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

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征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则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3)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

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

办法的,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其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

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通常有两种结算价格,即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

离岸价(也称装运港船上交

货价)是指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为条件的成交价格。

到岸价是指以运达外商指定目的港作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即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

采用离岸价结算的,其本身体现的就是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在财务上也以此作为销售依据。

采用到岸价结算的,因其价格中含运、保费,属非货物价格,不是属于本企业货物销售收入。

所以,不论采用哪一种结算价格,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计税依据一律为离岸价。

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价)或成本加运费价(c&F价)成交的,在企业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扣除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既不能确定价格类别也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用公式表示为:

(1)以离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以到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到岸价一外运费一保险费一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人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

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

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

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的汁税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白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

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收入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从价定率征

收的,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汁算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属从量定额征收的,以出口货物实际报关出口数量为计算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属复合计算征收的,分别以出口货的离岸价和出口数量为计算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五、出口货物退(免)退税率

现行退税率为:

5%、11%、13%、15%、17%。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㈠外贸出口企业: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出口退税额=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额*退税率

加工贸易并以作价形式

出口退税额=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额*退税率-作价销售进口料件免税金额*退税率

加工贸易并以委托加工形式

出口退税额=国内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额*退税率+工缴费*退税率

例1:

某外贸出口企业当月购进服装10万件,计税金额100万,取得增值税发票。

当月该批货物向海关报关并离境,试计算该批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退税率为13%)

应退税额。

100万*13%=13万元

例2:

某外贸出口企业从境外购进免税原材料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作价形式销售给加工厂,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并报主管退税部门批准该笔销项税额34万元暂不计征入库,数月后该批货物完工,加工厂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为300万元,税额为51万元,出口企业当月报关并离境。

次月收齐二票二单凭证申报退税。

试计算该批出口货物的退税额。

(退税率13%)

应退税额=300*13%-200*13%=13万元

 

㈡生产型出口企业:

1、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⑴、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⑵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⑴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⑵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的计算

⑴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⑵.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a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b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例1:

某出口企业当月销售自产产品500万元,其中自营出口300万元,(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当月取得进项税额7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当月收齐出口凭证(一票二单)200万元人民币,(退税率13%)试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免抵退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3%)=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00-300)*17%-70-10+12=-3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免抵额=0

退税额=26万元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34-26=8万元

例2:

某出口企业当月销售自产产品1000万元,其中自营出口800万元,(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当月取得进项税额4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当期办理免税进口料件金额400万元人民币,,当月收齐出口凭证(一票二单)500万元人民币,(退税率13%)试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免抵退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17%-13%)-400*(17%-13%)=32-16=1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0-800)*17%-40+16=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3%-400*13%=65-52=13万元

退税额=0

免抵额=13万元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

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于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

(三)附送资料

填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机关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其出口货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办理出口免税手续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7、.《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四)注销或变更—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㈠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上述资料简称“二票二单”)

㈡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的报表

1、《进货凭证登录表》

2、《出口凭证登录表》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㈢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上述资料简称“一票二单”)

㈣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的报表

1、当月自营出口货物明细表

2、收齐前期或当期单证明细表

3、免抵退税汇总表

4、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2

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明细表

㈤申报时间

外贸出口企业应将通过预审无疑点的二票二单装订成册,将录入的电子信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传输,并将纸制单证及报表在申报期内(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算起90天内)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在每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当月自营出口情况及一票二单收齐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网上进行传输。

同时在当月的15日前将收齐的一票二单及报表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㈥注意事项

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3、属于C类出口企业的,申报退(免)税时不能缺核销单申报,其他企业可以在离境日算起180天内补报核销单。

4、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时外销收入填报在免税栏,属于退税的进项税额作不予抵扣处理。

5、根据总局(20005)68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未在退税申报期内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均要按规定作内销处理。

6、根据总局(20005)199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实行单证备案制度。

即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后15天内,将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7、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网址:

VPDN系统外贸企业:

http:

//90.0.0.2/JCK/WB.HTML

生产企业:

http//90.0.0.2:

8001/JCK/WB.HTML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特殊规定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办理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

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

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货易方式。

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

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

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

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税核

销手续。

逾期朱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列人生产成

本。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

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

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了以一定比例的手续

费。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代理出口业务,从1995年7月u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

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L]企业在代理

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核销后,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

主管退税机关经与有关电子数据核

对无误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销售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为生产企业则不需提供。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

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补办规定

(一)补办报关单、补办核销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单的,自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补办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申请。

超过90日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二)退关退运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

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据此办理退运手续;若尚未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交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可直接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

税证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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