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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课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复习大纲

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

本课程为保险专业的主干课程。

保险与银行、证券共同构成金融业的三大支柱,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两大支柱之一,其业务经营的稳定与否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

因此了解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以及财产保险的经营实务对于保险专业的学生而言至关重要。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对财产保险有最基本的了解,能正确理解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一般了解主要险种及实务。

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

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各种题型的分值为:

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10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10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5个小题;简答题30分,包括5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

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四、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财产保险基础

第一节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掌握财产保险产生的必要性与财产保险产生的可能性。

(二)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作用、特点

1、特点:

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合理负担。

2、作用:

及时补偿财产经济损失;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有利于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损失的减少;有利于扩大、促进国际交往;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组成及分类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的组成:

包括海上保险与非海上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1、有形的财产保险

(1)火灾保险:

以存放或座落在固定地点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主要为火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始于19世纪)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间接的财产损失,即利润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企业获得利润损失保险的前提条件是:

企业的财产投保;投保财产遭受了保险事故并造成了损失;受损财产已经或可能获得保险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付额度:

企业合理合法的利润损失。

即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可以有根据的实现的收益与支出。

(2)运输工具保险:

以船舶、汽车、飞机、铁路车辆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3)货物运输保险:

以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点是:

标的具流动性;保险期限为航程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广泛。

(4)工程保险:

承保工程期间内一切意外的财产损失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所引起的一系列赔款。

主要险别: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建筑商在承建建筑物的工程中,对建筑物及其材料可能遭受“一切险”的损失和对第三者应付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点是:

无固定费率;保费按工程期计算;不存在续保问题;随工程进展可能受损的金额逐渐增加;可承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可承保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所致相关财产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

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造工程。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其特点是:

保险标的在整个工程期间内变化不大;受人为因素可能性大;存在试车风险;负责因错误设计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等大型机械设备在运行期间发生的损失。

目的是保证企业免遭巨大的、并且是无规律的经济损失。

2、无形的财产保险

(1)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经济保障。

1)责任保险的特点:

以法律为基础;具有偿付的替代性与保障性;只有赔付限额;保险期限特殊(有期内发生式保单与期内索赔式保单两种基础)

期内发生式保单是指保险人负责发生在保单期间内的责任事故,而索赔的时间可以在期外,该种保单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后溯期间;期内索赔式保单则要求被保险人的索赔发生在保单期间内,而事故可以在保单签发之前发生。

该种保单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前溯期间。

2)责任保险的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企业、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保证保险承保因产品功能障碍而引起的索赔。

需注意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保证保险二者的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意外的发生而遭受人身伤害或患有职业病,依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以员工若干个月的工资为准。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信用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是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

保证保险的特点:

保证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标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属附属性合同;保证保险的本质是对权利人的担保;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补偿依然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回。

保证保险包括:

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确实保证保险——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受损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的保险。

2)信用保险:

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定义: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是损害补偿性合同;是射幸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须经过要约与承诺2个环节。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注意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一定完全一致。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涉及主体变更、内容的变更以及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期满终止;已履行赔付责任而终止;因标的转让而终止;标的因除外责任而灭失;因当事人解约而终止;标的部分灭失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而终止。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争议产生的原因:

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即时结清合同;投保方对保险知识的了解欠缺;双方对危险事故的性质及损失程度认定有分歧;中介人活动不规范;保险合同是一种不等价有偿合同,双方都希望为自己谋得最大利益。

2、合同争议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合同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

3、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仲裁、诉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重点内容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一)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三)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

(四)暂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之前所签发的临时凭证。

(五)预约保险合同:

是一种为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凭证。

(六)批单:

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更正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类型:

基本条款;扩展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保证条款;特别说明条款。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标的坐落地点;承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方式

(三)几个概念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吻合的财产保险。

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

超额保险:

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

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标的价值。

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定值保险:

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已经确定下来的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

投保时双方只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在出险时再行约定的财产保险。

第一责任保险:

又称作第一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将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

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

重置价值保险:

是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法。

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一般的财产保险都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原来被保险人投保的实际价值赔偿。

当保险标的(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在遭受损失后必须重建或重置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难以满足需要。

而重置价值保险可以以满足被保险人的上述需要。

第三章财产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诚信原则

重点内容

掌握诚信原则三要素:

(一)如实告知: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二)保证:

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

重点内容

(一)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1、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利益。

2、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货币利益;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

(三)可保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基于所有权、据有权、契约规定而产生。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可以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第三节赔偿原则

重点内容

(一)赔偿原则

1、赔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并使标的受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在保额内进行赔偿。

2、赔偿限度: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中额外获利。

(二)赔偿原则的例外:

有免赔额的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三)赔偿方式

1、比例分摊方式

2、第一责任赔偿方式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注意2个概念:

绝对免赔额(率):

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部分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率):

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率)时,保险人不做任何扣除进行赔偿。

第四节代位原则(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

重点内容

(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即代位求偿权。

(二)物权代位——委付:

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及派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额的赔偿。

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

相同点:

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为。

不同点:

保险人所获得的权利不同;当事人不同。

第五节分摊原则(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

重点内容

(一)重复保险(双重保险)定义:

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利益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危险的保单,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即为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须具备的条件:

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承保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承保的是同一标的;每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

2、限额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

依照处理保单的顺序由各保险人依次承担责任。

第六节近因原则

重点内容

(一)近因原则

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和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负责近因为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失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第四章财产保险的经营

第一节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

重点内容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有:

创业资本;营业利润;投资收入;各项准备金。

(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存的、保证能按保险契约的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并且可以加以运用,进行各项投资活动的资金。

包括: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责任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2、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核算时,为上一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的赔款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包括:

已报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估计赔款;已经发生但尚未报告的估计赔款。

3、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来自业务盈余。

第二节财产保险的费率构成

重点内容

(一)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交纳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每单位保额的保费。

(二)制定费率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充分保障、相对稳定、促进防损。

(三)财产保险的费率包括:

纯费率;附加费率。

1、纯费率:

一定时期保险标的的总保险金额和赔款数额相比的比率。

反映每一保险单位的平均赔款支付水平。

2、附加费率:

是保险人根据公司的费用经验及预定利润计算出来的。

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支出水平。

第三节财产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

重点内容

(一)财务稳定性的概念及测定

1、财务稳定性是指就某一保险企业或某项保险业务而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补偿义务能力的可靠程度。

2、测定:

即测算实际发生的赔款是否超过预期的保险赔偿基金。

(二)影响财产保险业务财务稳定性的因素有:

业务量;损失概率;危险集中程度;保额均等程度。

三、保证偿付能力与再保险

第四节财产保险的展业与承保

重点内容

掌握展业的意义;展业的渠道(直接争取制度;代理人制度;经纪人制度);展业的技巧与方法;核保的必要性以及核保的具体做法(包括对业务的选择以及承保控制的方法)。

承保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控制保额,避免超额保险;某些险种规定被保险人自负一定责任;规定一定的免赔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规定无赔款折扣;对防灾防损设施好的单位费率从优。

第五节财产保险的理赔

重点内容

(一)理赔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出险情况进行实际调查,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一系列程序与工作。

(二)理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三)理赔要点:

掌握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章火灾保险

第一节火灾保险

重点内容

掌握火灾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火险费率的因素(建筑结构、占用性质、环境、防火设备、地域、时间)。

第二节1943年的纽约标准火灾保单

重点内容

了解1943年的纽约标准火灾保单的主要内容:

声明事项、保险协议、条件和除外事项、保险中止或限制、解约、受押人的利益和义务、赔偿处理。

第三节几种国外火险的承保及理赔方式

重点内容

掌握美国共同保险与英国特别分摊的不同;了解英国的两种条件分摊的基本做法。

第四节日本的火灾保险

重点内容

了解日本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普通火灾保险、住宅火灾保险、住宅店铺综合保险、长期综合保险。

第五节企业财产保险

重点内容

(一)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各类企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标的物具有坐落地点的固定性和活动范围的有限性特点。

(二)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

(三)承保财产:

被保险人所有、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四)不保财产: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主要险别:

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

(六)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固定资产:

按帐面原值、按原值加成、按重置重建价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价。

2、流动资产:

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

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或按重置价确定。

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或帐面余额。

第六节利润损失保险

重点内容

(一)定义:

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即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赔偿期:

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营业止。

(三)保险金额:

以上一会计年度的毛利润率为基础。

(四)保险项目: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致毛利润损失。

第七节家庭财产保险

重点内容

掌握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别:

普通家财险、两全家财险、长效还本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投资连结型家财险。

尤其注意:

1、两全家财险的特性:

具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保户缴纳的是保险储金,保险人用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收入;无论保险期内保户获得赔偿与否,期满均要退还保险储金。

2、家庭财产保险均为不定值保险。

第六章汽车保险

第一节汽车保险概述

重点内容

汽车保险特点:

扩大的可保利益原则;以修理恢复为原则;第三者责任的近因原则。

特殊规定:

无赔款折扣。

第二节各国的汽车保险

重点内容

了解美国汽车保险的构成:

基本险;附加险。

了解日本的汽车保险主要内容:

自赔责保险——强制险;任意保险。

第三节我国的汽车保险

重点内容

(一)交强险——强制险

1、定义:

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主要内容:

赔偿限额、赔偿范围、归责原则。

注意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交强险无责赔付,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再由商业三者险补充。

(二)基本险

1、车损险

2、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注意:

第三者责任险采用连续责任制;车损险只有在一次损失与免赔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会终止。

3、车上人员责任险(亦可作为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

4、盗抢险(亦可作为车损险的附加险投保)

(三)了解车险的主要附加险

五、试题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保险责任可以负责()

(A)为防疫烧毁沾污的物品

(B)意外失火

(C)地毯被烧了一个洞

(D)点火烧荒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

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无需改正)

1.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按有利于合同起草方的原则解释。

三、名词解释

总准备金

四、简答题

1.简答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定义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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