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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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doc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附: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已于2009年12月4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二、各期货公司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09年年底完成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三、各期货公司应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有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方式(电子邮箱:

yunyongheng@cfachina.org)报协会备案。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条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第七条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一)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身份证件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失效等情形的;

(二)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三)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

(四)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关注的;

(五)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第八条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风险等级的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和管理,各风险等级的客户档案应当能够实现便利的查询和审核。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格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对于较高风险等级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在对风险客户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有足够条件证明该客户风险降低时,可适时调低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提高时,可相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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