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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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doc

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实确认单

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案情

刑期

刑期起日

刑期止日

是否重点人

户籍地

居住地

 

 

 

 

 

 

 

 

 

核实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户籍地

居住地

矫正类别

本辖区是否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亲属是否接纳(理由)

该对象面临的困难(具体情况)

 

核实意

司法所核实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司法所长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派出所社区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所长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此确认单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2、“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按掌握情况填写,“核实情况”、“核实意见”栏均为必填项目;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区(县)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材料接转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罪名

法律文书字号

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

户籍地

居住地

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

矫正

起止

材料接收日期

寄发回执日期

通知司法所时间

司法所领取材料人及时间

备注

 

 

 

 

 

 

 

 

 

 

 

 

 

 

 

 

 

小计

本年度共接收社区服刑罪犯材料件,其中转往外区县件,退回件,实收件。

说明:

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3、“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

社区服刑罪犯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于何时将材料转往何地;外区县司法局转递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街道(乡镇)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文书材料和人员接收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罪名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矫正

起止

法律文书字号

裁决或出监所日期

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

户籍地

居住地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接收日期

人员接收日期

备注

 

 

 

 

 

 

 

 

 

 

 

 

 

说明:

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或出监所日期”指判处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日期,或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出监所日期。

3、“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4、“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

何时转往其他单位或下落不明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

你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务必于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本司法所报到并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手续。

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司法所将对你进行计分考核。

如超过规定期限报到,将被给予扣分处理。

特此通知。

 

街道(乡镇)司法所

年月日(公章)

 

说明:

此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本人(或成年家属)一份,司法所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区(县)街道(乡、镇)

姓名

曾用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原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婚姻

状况

健康

状况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电话

原工作单位或职业

职务

报到时间

接收材料

时间

罪名

原判

刑期

原判刑期

起止日

原判

机关

原关押

机关

附加

剥权

剥权起止日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矫正

起止日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协助监督帮

教的亲属或

监护人

姓名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家庭

住址

填表人:

年月日

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在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特此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年月日

 

宣告人(签名):

矫正对象(签名):

 

社区矫正须知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它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的,可向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投诉(投诉电话:

XXXX)。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一)被判处管制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4、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2、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3、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7、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8、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9、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离开所居住的区域、迁居或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3、每周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社区矫正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处分。

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XX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年X月X日

注:

社区矫正须知的印制样式由各区县自行统一设计。

监督帮教协议

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的责任

1、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3、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二、监督人的责任

1、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

2、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

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外出不归,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此协议一式二份,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各执一份。

司法所长(签字):

监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迁居审批表

区(县)街道(乡、镇)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业

文化

程度

住址

罪名

刑期

附加

剥权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矫正

起止日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外出

迁居

原因

具体期限及时间、

去向

近期

表现

情况

司法所

意见

(公章)

领导(签字):

年月日

公安

机关

意见

(公章)

领导(签字):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接受媒体采访审批表

区(县)街道(乡、镇)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日期

住址

罪名

刑期

附加

剥权

刑期

起止日

矫正

类别

矫正期限

矫正

起止日

会见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原因

会见或采访时间

会见或采访地点

媒体或境外人士的有关情况及采访或会见的具体内容

司法所

意见

所长:

年月日(公章)

区县

司法局意见

领导:

年月日(公章)

备注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各留存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

通知书(存根)

()  字第号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罪名刑期

刑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矫正类别矫正期

矫正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住址

下落不明时间年月日

已通知派出所

填发时间年月日

填发人

审核人

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

通知书

(回执)

司法所:

()字第号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收到。

 

派出所

年月日

---------------------()字第号-----------------

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

通知书

()  字第号

派出所:

社区服刑人员,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罪名刑期

刑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矫正类别矫正期

矫正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该社区服刑人员于年月日下落不明。

特此通知,请予查找。

(公章)

年月日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注:

此通知书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死亡后通知原关

 

注:

此通知书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死亡后通知原关押单位。

注:

请将此回执寄回发函单位。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矫正对象档案移交函

() 字第号

矫正对象,性别,年龄,矫正类别,年月日因

,从我区(县)迁居你区(县)

,现将其矫正档案转去,请做好接收工作。

矫正档案: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请接到档案后,将回执发回我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

矫正对象档案移交函

(存根)

() 字第号

姓名性别年龄矫正类别

参加矫正时间原居住地

迁居原因迁居地

批准机关迁出时间

移交档案: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档案发往矫正帮教科

发出时间

经手人批准人

填发时间年月日

 

 

注:

此函在矫正对象迁移矫正地时使用。

因下落不明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统计表

区县:

截止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罪名

矫正类别及期限

刑期或考验期起止日

判决法院或原关押单位

判决或出监所时间

接收法律文书时间

户籍地

家庭住址

通知派出所时间

填报人:

干警领队:

主管局长:

注:

此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矫正办。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统计表

区县:

截止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罪名

矫正类别及期限

矫正起止日

户籍地

家庭住址

脱管时间

通知

派出所

时间

填报人:

干警领队:

主管局长:

注:

此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矫正办。

年月区(县)社区服刑人员重点人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罪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

矫正起止日

户籍地

居住地

街道(乡镇)

确定时间

列为

重点人

原因

司法所长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

矫正小组成员名单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说明:

此表于每月5日前随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一并报市矫正办;

()区县涉嫌重新犯罪人员情况登记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族

籍贯

职业

婚姻

健康

精神

病史

户口

户籍地

家庭住址

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及

基本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关系

不良记录

前科

劣迹

与不良人员交往

吸毒史

酗酒

犯罪与刑罚

罪名

主刑期

刑期起止日

附加刑

原审机关

犯罪时年龄

共同犯罪

诉前强制措施种类

社区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

类别

矫正期限

矫正期

起止日

裁决机关或关押监所

裁决时间或出监所时间

接收

时间

管理

类别

教育

阶段

是否认罪服法

是否是

重点人

日常

奖惩

矫正表现

家人接纳情况

家人对犯罪的认识

家人

配合

社区和单

位或学校

配合情况

涉嫌犯罪情况

涉嫌

罪名

共同犯罪

涉嫌犯

罪时间

涉嫌犯罪事实

强制措施种类

采取强制

措施单位

羁押

监所

采取强制

措施时间

获知时间和途径

涉嫌犯罪原因

主观因素

客观因素

备注:

“户口”指农村、居民;“强制措施种类”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客观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性格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单位或学校因素、社会因素、被害人因素、其他因素、矫正措施等;涉嫌犯罪主客观原因,如本表不能详尽记载,要在书面报告中加以体现。

()区县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和被劳教、被强制戒毒、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员情况登记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族

籍贯

职业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精神

病史

户口

户籍地

家庭住址

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及

基本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

关系

不良记录

前科

劣迹

与不良人员交往

吸毒史

酗酒

犯罪与刑罚

罪名

主刑期

刑期起止日

附加刑

原审机关

犯罪时

年龄

共同

犯罪

 

社区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

类别

矫正期限

矫正期

起止日

裁决机关或关押监所

裁决时间或出监所时间

接收

时间

管理

类别

教育

阶段

是否认罪服法

是否

重点人

日常

奖惩

矫正表现

家人接纳情况

家人

配合

家人对犯罪的认识

社区和单位或学校配合情况

受处理情况

受处理种类及期限

受处理时间

受处理原因

提请

机关

裁决

机关

现关押

监所

获知时间和途径

备注:

“户口”指农村、居民;“收监执行”特指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因违法犯罪或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的情况。

 

矫正方案

 

姓  名

罪  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

 

北京市区县司法所

矫正方案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住址

罪名

刑期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矫正起

止日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主要

问题

矫正

意见

区(县)街道(乡、镇)

矫正

措施

考核

鉴定

责任人:

年月日

司法所长:

年月日

考核

鉴定

责任人:

年月日

司法所长:

年月日

效果

评估

责任人:

年月日

司法所长:

年月日

组织公益劳动协议书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更好地发挥公益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功能,司法所委托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同时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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