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docx
《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docx(7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
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诉讼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
(1)民诉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总结]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需要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适用范围
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
中国籍、外国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无国籍的自然
地域效力:
包括领空、领海、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使领馆、航行器、航空器)
对事的效力: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辩论原则
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掌握:
(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
口头和书面;
3、处分原则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掌握: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2)处分的内容:
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
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重点问题
(1)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案件:
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民诉》第145条、第161条。
《意见》第216、234条
(3)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4)适用审级:
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61条
(2)第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____________组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3.注意: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二)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4.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
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______________决定。
5.回避决定的复议
(三)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离婚案件: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__________________
3.判决一律公开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一、中级法院的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民诉法意见》第1条
(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__________________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
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①有约定的仲裁机构: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
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58条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
3.基层人民法院: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3)简易程序。
第二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意见》5;《民诉》22、23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
公民户籍所在地《意见》4
(2)法人: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4
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意见》8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
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______________的诉讼。
《民诉》23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诉》23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23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23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意见》17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_______________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9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海诉》第7条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第244条;《意见》第306条
(1)基本要求:
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违反后果: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民诉》第24条
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_____________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意见》第18条
(2)购销合同:
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优先于《意见》第19条适用
(3)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①加工承揽合同《意见》第20条;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意见》第20条
3.协议管辖问题
(1)国内协议管辖 《民诉》第25条
①只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②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③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选择一个。
④选择必须确定,并且必须惟一。
⑤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涉外协议管辖。
《民诉》第242条
①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③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④不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保险合同案件的管辖
(1)通常: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26条
(2)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25条
(四)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29条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意见》第28条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意见》第29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__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联考点:
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3.侵权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4.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管辖: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五)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28条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30条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民诉》第31条
3.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32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33条
(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民诉》第241条
(1)案件:
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
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被告应诉而取得管辖权 《民诉》第243条
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_______________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节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民诉》第36条
(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
《意见》第33条
关联知识:
管辖权异议
1.能够异议的管辖错误: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以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2.提出异议主体:
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3.提出异议的时间:
(1)通常: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诉》第38条
(2)例外: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4.对异议的处理:
(1)通常: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民诉》第38条
(2)例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注意:
由于对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第3-4条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报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意见》第36条
(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三)管辖权转移
1.具体情形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
※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
转移的是管辖权;
(2)移送管辖:
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合议庭的组成
解析:
主要掌握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两者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非诉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除权判决作出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43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考点]评议规则
主要掌握与仲裁庭评议规则的不同。
第四章回避
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考点]回避制度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34条-第37条
解析:
对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掌握,应当与仲裁中的回避制度比较记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回避的对象:
诉讼: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仲裁中:
仲裁员
2.回避的法定事由:
诉讼: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概括为:
与人有关系,与事有关系,其他关系
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申请回避的时间:
诉讼: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4.回避的决定权
诉讼: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5.对回避申请的处理:
诉讼: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停止参与办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基本理论
(一)民诉当事人共有三类
1.自然人
2.法人
3.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意见》第40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_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
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案件中当事人的判断
1.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及例外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情况: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意见》第46条
掌握: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意见》第49条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____________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
(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意见》第50条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关联法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189条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6条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注意:
①适用的案件类型:
②当事人有顺序要求。
(2)因新闻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