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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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指南

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受理条件

(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二)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建设,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三)有相应的通讯、供电、消防以及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有相应并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

500张病床以上(含500张)的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提供资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四)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和签字表;

(八)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主要科室负责人劳务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技术资格证;

(九)消防验收合格材料、环保验收合格材料。

    除上述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以上材料,除

(一)外,提供材料一式二份。

 

二、医疗机构变更

受理条件

凡由省卫生厅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原因和理由,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等,均可向省卫生厅申请变更登记。

增加产科、性传播疾病诊疗科目的,需报省卫生厅审批。

 

 

提供资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三)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意见(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由窗口受理后报省卫生厅),同时提供二年内有关财务报表;

(四)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1、变更名称须提交变更新名称理由的说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和卫生部《“男子”等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实施。

    2、变更(增加)执业地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时提交新地址的选址报告;新地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法人签字表,同时提供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4、经营性质变更还需要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同意的意见。

   5、变更诊疗科目的,提供:

(1)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2)增设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4)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其中,增加产科、性传播疾病诊疗科目的,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6、变更床位必须提交:

A、近三年来平均病床使用率、患者平均住院日、日门(急)诊量的业务统计表;B、医院现有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其中大型设备如磁共振成像装置、高压氧舱、血液透析室、中西药制剂室等具体业务用房的建筑面积;C、现有医务人员总数,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数。

  (五)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卫生局初审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供)。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医疗机构改变设置主体及类别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以上材料,除

(一)、

(二)外,提供材料一式二份。

 

三、医疗机构校验

受理条件

凡由省卫生厅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卫生厅申请校验登记。

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市(州)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校验,校验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常规校验由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提前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决定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给予的暂缓校验期满前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适用范围

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提供资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应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四)医疗机构医疗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七)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

    1、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

    2、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4、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5、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

    6、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及处理情况。

   (八)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除

(一)、

(二)外,提供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现场审核、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30-17:

30

受理地点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27-

监督电话:

(厅监察室)

          (局监察室)

 

相关表格下载:

(见“表格下载”)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5、《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执业登记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50号)》规定:

三级医院800元/次

二级医院500元/次

一级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200元/次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次

 

医疗机构校验费:

三级医院3000元/次

二级医院1500元/次

一级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300元/次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次

湖北省三级医院名录

 

同济医院

协和医院

湖北省人民医院

中南医院

湖北省口腔医院

梨园医院

省中山医院

省新华医院

亚洲心脏病医院

武汉铁路中心医院

武汉市一医院

武汉市二医院

武汉市三医院

武汉市普爱医院

武汉市五医院

武汉市六医院

武钢一院

武钢二院

武汉市普仁医院(一冶医院)

武汉市儿童医院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

宜昌市中心医院

宜昌市一医院

宜昌市二医院

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仁和医院)

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

黄石中心医院

襄樊市中心医院

襄樊市一医院

十堰市太和医院

十堰市人民医院

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荆州市第一医院

恩施州中心医院

孝感市中心医院

咸宁市中心医院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鄂州市中心医院

江汉油田中心医院

长航总医院

黄石爱康医院(治钢医院)

鄂钢职工医院

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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