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水质监[2018]15号附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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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组织机构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有机构成立文件;设置了专门的质量检机构,设立了独立的现场试验室,外委项目检测机构符合要求。

2

人员配备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组织机构健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按投标文件全部到位、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变更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后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项目经理部质检员、施工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3

质量责任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质检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4

质量保证制度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健全了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任务、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制度,见证取样制度,“三检制”落实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质量意识教育制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等

附件14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立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质量管理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常驻工地现场;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质量岗位责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相关记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中认真执行;施工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施工记录、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符合国家和水利部现行有关规定;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质量保证工作有效。

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施工中对现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复核;施工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及时报告监理单位;采用“四新”技术前进行评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3

质量检验与

质量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工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项目、数量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质量检验数据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完整齐全;初检、复检、终检落实到位,三检资料齐全、完整、真实,签字符合要求,不存在代签现象。

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及时、规范、结论准确;部颁统一表格之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表格经监督机构批准。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的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工艺试验方案及成果等技术准备文件经过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规、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使用前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认真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各级检查人员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验记录及签证完整齐全;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时,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实行联合验收;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

5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检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制定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项目、频次、周期符合规范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需要;签订了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单位资质满足相关要求;质量检测按计划实施,检验项目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漏检、检测频次不足现象,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处理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进场原材料、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机电产品及施工机械按规定履行报验手续,施工材料、设备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混凝土拌合站等主要施工设备经检验校核。

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6

见证取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按计划进行,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数量、检测作业程序和行为、成果等应符合要求。

7

工地试验室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测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批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现场试验室有成立文件,任命了试验室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承担的检测项目经母体实验室的授权,设备和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是否相适应;检测人员持水利部检测员岗位证书;仪器按规定定期进行了检定;现场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规范。

8

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报告及时,调查、分析、处理符合规定要求;质量缺陷报告及时,无私自掩盖行为,处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验收质量标准明确,经质量检测合格后验收;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9

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及时、到位,并制定了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15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安全生产

目标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和目标管理计划,报项目法人同意。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及目标管理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应重新报备。

2

组织机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及数量满足合同及工程需要,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3

人员配备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应满足: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A类,项目负责人为B类,专职安全员为C类,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含分包商、租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时确认其证件的有效性,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

4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及时组织识别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报项目法人备案,并转化为单位制度;制定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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