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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082佳都科技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都科技”)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在集中管理的体制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划分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下列重大财务事项:

1.决定重大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授权董事会行使规定限额内的投资权限和资产处置权限;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计划;

6.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其报酬;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以及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和其他担保事项;

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股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5.决定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事项;

6.决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

7.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建议其报酬;

8.根据公司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财务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在财务管理方面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当公司董事、CEO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CEO予以纠正;

3.对董事、CEO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一十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2.督促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3.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真实、合法;

4.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5.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一十一条公司CEO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其他财务问题决议;

3.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4.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5.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聘任或解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财务会计人员,支持并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再授权其他责任人审批相关财务收支事项,但并不因此而免责;

8.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一十二条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CEO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有关涉及公司财务事项的会议;

2.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

3.组织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4.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案;

5.在CEO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检查监督公司资金活动,检查监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批;

7.签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文件;

8.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聘任或解聘提出方案;

9.董事长、CEO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一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体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

第一十四条事业部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本制度做好本事业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十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对事业部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事项或者资金、财产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纠正或者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报告财务总监直至CEO。

第一十六条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业务结构及开展,结合年度预算,统一筹集、调配资金;

2.结合业务经营情况及年度预算,分析经营业务资金使用情况;

3.客观公正地核算各事业部资金成本;

4.办理各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资金业务;

5.在保证资金安全及满足业务经营的前提下,统一开展理财业务;

6.按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资金短缺风险防范。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十七条佳都科技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和事业部财务部两级会计机构,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一十八条佳都科技财务管理中心设财务总监室。

职责是:

1.负责拟订公司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组织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

2.指导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制定财务规划,确定税务筹划方案;

5.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管理,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6.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7.协调与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8.其他相关工作。

第一十九条事业部财务部是公司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对比分析,加强费用管理和内部控制;

2.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报销制度和签批手续,按规定办理收支业务;

3.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复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好凭证登记(录入)工作,定期核对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实物资产,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核对、清理,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4.按规定确认收入,核算成本,合理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

加强项目及合同的核算及分析工作,并通过历史资料的对比分析,反映项目、合同的实际情况及变动趋势;

5.负责公司内部资产的核算工作,制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及折旧方法,建立固定资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协助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管理工作;

6.对销售采购合同及收付款进行跟踪、统计,对公司的债务、债权及时进行核对、清理;

7.准确及时地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纳税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8.拟订核算岗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保管并填写增值税及其他发票。

9.按规定组织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编写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报送相关单位或相关领导;

10.积极配合年终(年中)财务审计工作,完成上市公司规定的审计任务。

积极配合税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或财务检查,配合其他业务单位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11.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投标业务、项目申报、项目投资提供财务资料。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中心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负责派驻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按照《外派财务总监管理规定》对外派财务总监进行管理,具体管理规定详见该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室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安排、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设置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总会计师、总监助理、财务经理、职能经理等工作岗位;事业部财务部设置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由公司CEO提名,报董事会审批聘用;财务副总监由财务总监提名,主管副总裁审批;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审批聘用。

第二十四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佳都科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公司鼓励会计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不断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佳都科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轮换。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佳都科技中、短期经营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严格的预算控制。

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包括业务收入预算、业务成本预算(或采购预算)、费用预算、投资和投资收益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需求预算。

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新设立公司,或者由于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融资活动而涉及的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公司年度经营预算。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务预算由预算工作执行小组组织,各职能中心及事业部分别编制,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预算汇总,经预算工作执行小组评审后,报预算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再经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董事长或CEO签字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佳都科技年度财务预算应按季度和月度进行明细分解,分解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佳都科技年度内的一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月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在公司每月经营例会中做出专项报告。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会同流程与运营管理部对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做出预算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超出预算范围或超出预算控制指标的财务支付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指标,确实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应提交预算调整申请流程,并严格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佳都科技确因经营管理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预算和实际偏离较大的,应由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偏离实际的预算指标做出修正,并将修正案向董事会做出说明。

公司应按修正后的预算执行。

第五章资金筹集

第三十四条佳都科技的总股本包括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股本。

第三十五条佳都科技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依法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募集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佳都科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七条佳都科技根据业务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由资金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公司资金。

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由资金管理中心按帐户性质提出书面申请,报运营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

第三十八条佳都科技经营活动中资金不足,经董事会批准,由资金管理中心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九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管理

1.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据以定期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表。

拟向银行办理借款、承兑或贴现时,资金管理中心分管资金负责人(融资经理)必须填写申请表,说明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内容,经资金总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人批准后实施,超出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人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实施;

2.借款到期,融资经理需提前15日提交借款到期处理计划,由资金总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3.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必须建立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承兑及贴现票据台账,据实登记每笔融资合同额、合同编号、金融机构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抵押及担保情况等事项,准确及时核算预提应付利息;

4.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应由资金管理中心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借款费用的处理

1.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

借款利息、折(溢)价摊销、借款辅助以及外币汇兑差额。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继续进行。

第四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佳都科技应谨慎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加强担保事项的管理:

1.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和有关单位对各自借款互相提供担保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再施行。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3.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CEO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4.资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以及担保借款的履行情况,最大限度规避担保风险,作好担保情况的财务跟进工作。

5.担保合同应由资金管理中心登记、归档并统一管理。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其它货币资金。

第四十四条资金管理中心是佳都科技货币资金管理的指定部门,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各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指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负责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四十五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按公司《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1.未通过银行划转的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等;

2.个人劳务报酬(需提供有效票据);

3.出差员工及办理业务人员必需的备用金;

4.零星支出(零星支出原则上在1000元以下);

5.其他必需以现金结算的支出。

对于下列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得以现金结算:

1.物资采购(含低值易耗品)支出;

2.运费、货物保险、包装物结算支出;

3.批量购置办公用品、礼品、广告宣传等支出;

4.维修费用(包括车辆、办公设备维修);

5.保险费用、统一定购的机票费用;

6.其他对公结算支出。

第四十七条现金结算的具体规定,按公司《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存入的,应明确责任人,并安全、妥善保管,直至存入开户银行。

第四十九条各业务部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交资金管理中心或者由资金管理中心安排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十条公司或各子公司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向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第五十一条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将账面数同库存数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第五十二条业务部门收到所有业务收入的结算票据,应及时送交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如遇退票,应即时处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需要办理支付业务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核单人员对所有付款业务进行复核:

1.付款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2.付款凭证内容是否填列完整、准确;

3.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4.所需附件是否完备,如有不足,应要求更正或者补齐。

对于不能更正或补齐的,不予付款。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加强备用金的管理:

1.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及申请,由公司总裁室核定并批准备用金额度;

2.备用金借支按规定程序报批,借支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借款。

按照“先清后借”的原则,对逾期未清者,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借款,并从其工资等收入中扣还;

3.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应对备用金借款进行清理,由各部门根据需要在年初重新申请备用金借款额度,并由总裁室核定批准。

第五十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分管资金的负责人应逐日编报资金日报,及时向运营副总裁和资金总监报告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第五十七条出纳人员应按规范签发转账支票,票面内容应填写完整。

特殊情况需要签发限额支票的,应填写日期、用途、收款单位名称,限额等内容,然后才能加盖银行印鉴。

第五十八条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或者客户自己到财务部门收取支票,均应在支票留存联上签字备查。

第五十九条公司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的规模,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资金管理中心应会同责任人员及时办理务手续。

资金管理中心资金负责人应按工程项目合同建立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台账,会同责任人员跟踪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避保证风险。

第六十条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该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

合同签定以前,合同签定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公司不为任何法人单位(含公司的子公司)和自然人垫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大、小印签应分开保管。

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大小印签分别由现金出纳和经公司CEO授权的财务人员掌管。

第六十二条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同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报资金主管审核。

对期限较长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驻外机构因经营需要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的,应由责任人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运营副总裁批准。

所有开户和销户文件资料应由资金管理中心归档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遵守各项银行结算纪律,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公司货币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预收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应确定客户资信程度,规划控制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方式,对应收款项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并负责货款催收。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协助业务部门催收应收账款。

第六十七条财务部门对往来款项实施管理的内容是:

1.按应收、应付对象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收、应付明细表;

2.会同经办人员定期对应收应付单位进行查询、对账,保证债权债务清晰,账账相符;

3.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取得欠款单位或者个人的还款计划,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4.会同经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处理坏账。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清理回收,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制度。

业务部门应定期同客户对账,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应取得欠款单位的书面函证。

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应纳入对业务部门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要及时进行清收,尤其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应只限于因公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借款,应做到“前清后借”。

第七十条公司对应收款项按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中期期末和年末应按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在0至6个月以内的计提0%;

账龄在7至12个月以内的计提5%;

账龄在一年至两年以内的计提10%;

账龄在二年至三年以内的计提30%;

账龄在三年至四年以内的计提50%;

账龄在四年至5年的计提80%;

账龄在五年以上的计提100%。

对于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明显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公允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应按有关协议,有关规定和公司资金状况及时偿付。

第七十二条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三年,经经办人核实债权单位破产、撤销或债权人死亡而确实无法清偿时,可由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做出调查证明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往来款项的经办人员在调离公司前,应对经办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确实清理不了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向继任人员做详细交代,由继任人员接管并处理。

涉及往来款项的离任和继任人员书面交接书应抄送财务部门备查。

第七十四条有关当事人离开公司时,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认真清查其往来款项,个人借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依法定程序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抵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单位撤销经法律程序确认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

第七十六条经确认的坏账需要核销时,按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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