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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

项目:

[]字第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平江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寿镇将军北路3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626000004580

企业资质证书号:

湘建房岳字第(294)号

法定代表人:

罗建军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145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屋]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价款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为单位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价款为(币)每[套][间]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为单位计价时,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叁拾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

2、县级以上(含)规划、文物、环保、市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导致开发建设延长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每推迟一个月(按月计算),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300元违约金;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如未能按期付款,则出卖方不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成、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法律规定应当通知买受人的其他情况。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本合同第七条逾期时间和违约金额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地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排水、排污自交付之日起使用。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壹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但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公共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公共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出卖方。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出卖方。

5、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隔热层使用权属出卖方。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的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法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面,一式贰份,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平江县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他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本楼房分摊建筑面积为公共楼梯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范分摊。

附件三:

住宅装饰标准

1、外墙:

标准层前外墙为瓷板(含车库),后墙为水泥抹光。

2、内墙:

石灰砂浆打底。

3、屋面:

为木基层盖水泥彩瓦。

4、地面:

楼面为现浇,找平地面为水泥地面。

5、厨房:

混合砂浆大打底。

6、卫生间:

水泥砂浆打底。

7、水:

到厨房或卫生间(不含支管、龙头、开关等)。

8、电:

到各户门口(不含室内线路)。

9、楼梯间:

大理石梯板,墙面为内墙涂料,楼梯栏杆为不锈钢扶手。

10、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电话线自理。

11、门窗:

入户安装防盗门,室内其余预留门洞,内、外窗均留洞。

12、买受方装修时,必须保证不渗漏至下层,因装修不当渗漏对下层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方负责赔偿。

13、用户自行安装太阳能在屋面,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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