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式起重机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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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检查表
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评分表
检查项目及条款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对策及建议
一管理及使用
第一条档案和资料
1.运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3.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以及值班司机姓名挂牌或张贴在规定位置。
二金属结构安全检查项目
第三条金属结构
1.结构件焊口有无裂纹、夹渣、气孔、焊缝宽度深度是否符合要求;2.结构件有无裂纹、塑性变形及其他损伤;3.铆接和螺栓连接部位有无挤压、磨损和损伤;4.梯子、栏杆、司机室及走台是否完好;5.外露对人有不安全因素的运动零件应装防护罩或防护栏杆;6.要有防止设备零部件坠下的防护网罩;
7.检查防护层(油漆)及锈蚀情况(结构件锈蚀深度达原断面厚度10%时应报废)。
8.当小车处于跨中,并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挠度值应小于跨度的1/700。
三主要零部件安全检查项目
第四条吊钩及专用吊运辅具
1.不得使用铸造吊钩且应有制造厂合格证;2.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保险装置;3.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落、毛刺、裂纹或缺口;4.吊钩要转动灵活;5.吊钩上缺陷不得补焊;6.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7.对板钩检查其铆钉是否松动;8.专用吊运辅具应完好,并有自紧倾向或防滑落的装置或措施;9.应无下列情况出现:
a.危险断面磨损尺寸达原尺寸10%;b.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c.扭转变形超过10°;d.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e.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5%。
第五条钢丝绳
1.钢丝绳应有制造厂合格证;2.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咬绳、打环、扭结、弯折、相互绞压及及机械的某个部位发生磨损;3.钢丝绳有无定期上油制度及是否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4.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5.应无下列情况出现:
a.钢丝绳表面被腐蚀,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40%以上;b.钢丝绳被烧坏或断股;c.受过死角拧扭、挤压变形以及大于1/3直径的波浪;d.钢丝绳在一节距内断丝数超标准规定;e.钢丝绳直径减少7%;6.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日检查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卷筒
1.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2圈,且绳端部要牢固;2.绳磨损深度不得超过2mm;3.卷筒凸缘超过工作层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值,不低于钢丝绳名义直径的2倍;4.应无下列情况出现:
a.裂纹;b.筒壁磨损超过原壁厚的10%。
第七条
滑轮
1.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2.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槽装置;3.金属铸造的滑轮不准出现下列情况:
a.裂纹及轮缘破损;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第八条
制动器和制动轮
1.班前必检项目是否按规定做到;2.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3.摩擦垫片及制动轮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5%,制动块开度不应超过1mm,制动带开度不应超过1.5mm;4.各绞点能灵活转动,槽轮、棘爪工作应可靠;5.固定瓦块及制动衬垫紧密贴合,固定铆钉头应埋入制动衬垫厚度的一半以上;6.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a.裂纹及铸造缺陷,也不得补焊;b.制动带磨擦垫片厚度达原直径50%;c.杠杆和弹簧出现裂纹;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5%;e.制动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40%,制动轮表面磨损达1.5-2mm。
第九条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1.不得有下述情况之一:
a.裂纹;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20%;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15%;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椭圆度达0.5mm。
第十条
传动齿轮和齿轮联轴器
1.传动部件均应设防护罩;2.不得有下列情况之一:
a.裂纹;b.断齿;c.齿面点蚀损坏达磨合面30%,深度达原齿厚10%:
齿厚磨损量对于开式齿轮传动达原齿厚的30%;对于闭式齿轮传动达原齿厚的%为:
传动一级
第一级啮合
其它级啮合
齿轮联轴器
起升机构和非
平衡变幅机构
10
20
15
其它机构
15
25
20
第十一条
润滑
1.润滑图、润滑点有标志;2.润滑保养制度;3.润滑保养情况。
第十二条
操纵系统
1.操纵系统采用手柄或手轮控制的机构运动方向应及规定的运动方向一致;(20)
2.所有的操纵杆、柄、轮及踏板上面或附近处均应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清楚标志;(20)
3.操纵应轻便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操纵力及操纵行程应符合要求,直立手柄有防意外接通的保护装置。
(20)
四电气设备安全检查项
第十三条
一般要求
1.司机室要有紧急情况下可迅速断开总电源的装置,并有醒目标记;2.所有导线电缆等应按规定敷设,在可能受到损伤或腐蚀的部位加罩或置于柜内或其它防护措施;3.电缆供电起重机电缆收放速度应及起重机同步电缆供应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电气元件和仪表
1.自动开关清洁、接触良好,端子接触牢固;2.接触器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可逆接触器联锁可靠;3.过电流断电器和延时继电器动作值达到原设计要求;4.集电器滑环及碳刷接触面积不应小于20%,且接触平稳;
5.制动电磁铁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紧密接触,无异响,电磁铁中间气隙及行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保护和指示装置
1.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及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流保护、超速保护、行程保护及限位开关均应按要求设置并保证使用性能;2.起重机的金属构件、司机室、轨道、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或其它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根据供电方式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3.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4.按规定设避雷装置和防电磁波感应措施;5.照明灯和障碍信号灯不受起重机停机而断电,性能良好;6.总电源分合状况信号以及故障报警信号明显,性能良好;7.指示装置可靠、精度准确。
五安全防护装置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
超载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起重机和大于10t的门式起重机及装卸桥应装:
1.当荷载达额定起重量的90%时,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2.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第十七条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当吊具上升或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极限位置限制器
动力驱动的并且在大车和小车运行的极限位置,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第十九条
偏斜调整和显示位置
跨度等于或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应装,装卸桥应装。
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指示出来得到调整。
第二十条
联锁保护装置
司机室的门或通道口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第二十一条
缓冲器
在大小车运行机构或轨道端部应装,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第二十二条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
露天工作的应装,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最大风力,而起重机不能被吹动。
第二十三条
防倾翻安全钩
单主梁桥式和龙门式起重机的主梁一侧落钩的小车架上应装,保证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第二十四条
扫轨板和支承架
在轨道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机构前方应设扫轨板,下端离轨面距离不应大于10mm。
第二十五条
轨道端部止档
碰撞限位开关性能良好,且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第二十六条
导电滑线防护板
桥式起重机及采用滑线导电结构的,对易发生触电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六
其它检查项目
第二十七条
轨道
1.轨道路基必须高出地面250mm以上,旁边还要有排水沟;
2.轨道不得敷设在地下建筑物上,基础应捣实,道木间填满碎石;3.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4.轨距偏差:
当轨距s≤10m时,偏差△s≤±3mm;当s>10m时,△s≤±[3+0.25×(s-10)]mm,且≤±15mm;5.横截面两轨顶高差≤±10mm;6.钢轨纵向高差:
每2m内≤2mm;7.侧向偏差:
任意2m内≤±1mm,总长内≤±10mm;8.两轨道接头处必须错开1.5m以上,接头夹板的固定螺栓不得缺少或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