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原创 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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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原创10篇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原创10篇

【篇一】

为完善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学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皖教人[2011]4号文件《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在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全院所有授课的专兼职和外聘教师。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内容涉及教学全过程,主要包括教书育人、课堂教学及实践环节等。

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M1、教研室同行评价M2、系(部)领导评价M3、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含教学督导评价)M4四个部分。

为使考核结果准确可靠,选取能反映教师工作业绩最基本的指标,按一定方法分别计算出各个部分相应的平均得分,对不同部分的考核结果赋以不同的权重后再计算出综合考核得分。

具体指标见附表。

四、考核频次

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系(部)考核、教学管理部门考核。

五、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处、人事处、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负责牵头工作,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考核工作,并指定专人操作,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六、考核方法

教务处负责学生评价和教学管理部门考核,系(部)负责本系(部)教师的同行评价和系(部)考核。

1、学生评价信息采集

学生评价要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网上评价的方式,对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认真、公正、准确的评价。

学期学生评价原则上安排在学期的考试周进行。

对于毕业班则安排在离校前一周进行。

学生评价按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是:

所得分之和除以所测人数计算每一位教师的平均得分。

2、同行评价信息采集

同行评价信息由系(部)组织教师通过随机听课形式采集,并在网上对听课教师进行认真、公正、准确的评价。

同行评价按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是:

所得分之和除以所测人数计算每一位教师的平均得分。

3、系(部)考核信息采集

系(部)采取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多种形式,由系(部)领导对每位任课教师执行教学规范情况、上课情况、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资料质量及上交情况等进行考核。

4、教学管理部门考核

教学管理部门考核信息采集由教务处会同督导处采取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每位任课教师执行教学规范情况、上课情况、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资料质量及上交情况等进行考核。

七、考核计分办法

教师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分

Y=M1×40%+M2×25%+M3×15%+M4×20%

式中,M1为学期学生评价得分,M2为学期同行评价得分,M3为学期系(部)领导评价得分,M4为学期教学管理部门考核得分。

八、教学质量考核等第确定

1、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50%,合格、不合格比例为20%,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1)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三级或三级以上)。

(2)

班级中有2/3及以上学生要求更换授课教师并经教务处与系(部)调查认定确属教师责任者。

3、“不合格”人数包含在按Y排序的后20%以内。

说明:

(1)各系(部)参与教学质量考核排名且计算工作量的教师,必须为该学期参与正常上课的专(兼)职教师,不包括脱产下厂锻炼、脱产学习、休产假和长期病假等无教学任务的教师。

(2)各系优秀及良好人数,按照系(部)总考核人数的百分比以四舍五入计算。

各系每学期优秀、良好、合格人数由人事处汇同教务处于学期末审定。

九、考核资料保管及反馈

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保密性,考核资料应妥善保管,考核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

考核结束后,考核资料由教务处存档。

最终考核结果由系(部)以适当形式反馈本人。

十、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岗位晋级等的参考依据,同时为教师职称评审提供可靠的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执行。

【篇二】

为了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3.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1.教师的教学质量作为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以教师所在学院(部)考核为主。

3.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

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5.各学院(部)应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工作组。

四、考核对象

承担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其他编制的教学人员。

五、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素养、教学效果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见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网络评估系统。

六、考核方式

1.教师自我评价。

任课教师在学期末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评估自己的教学工作。

2.学生评价。

采取学校网评与学院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同行评价。

由各教研室(系)组织教师同行相互评价。

4.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

5.总体评价:

由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等四部分评价内容组成。

分别按10%:

50%:

10%:

30%的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并据此在学院(部)内排列名次。

6.最终考核结果:

各学院(部)依据得分排名,参考综合因素,按“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评出教师的考核结果,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该学期受过学校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

考核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学校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处理

1.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评聘、教师流动等的重要依据。

2.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暂停授课任务,由本人或所在学院(部)安排进修培养事宜。

进修培养结束,经学校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评估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

3.学校将安排督导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针对性和认定性督导。

八、其他

1.各学院(部)可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充实,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

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2.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3.对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可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xx交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院教发〔2000〕3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三】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推进我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我院内、外聘专任教师。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努力做到考核方案科学、考核方法合理、考核过程公正、考核结果公开。

(二)

以评促改的原则。

考核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认定,但更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

考核要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

三、考核办法

(一)专任教师(含内外聘,下同)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由学生满意度评价和系(部)评价两部分组成,其权重分别为60%、40%。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学生年度满意度×0.6+系(部)评价得分×0.4

(二)承担本科大学英语教学任务的教师(艺术类专业的除外)由其所教班级学生CET-4累计通过率、学生满意度和系(部)评价三部分组成,其权重分别为40%、20%和40%,计算办法如下:

大外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换算得分×0.4+学生年度满意度×0.2+系(部)评价得分×0.4

其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换算得分=85+(任教班级实际通过率-学校目标通过率)

说明:

对承担一年级课务的教师而言,累计通过率是指其上年度所任教班级第四学期CET-4累计通过率;对承担二年级课务的教师而言,累计通过率是指其本年度所任教班级第二学期CET-4累计通过率。

四、评价内容及组织形式

(一)学生满意度评价

学生满意度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学期一次,采用网上测评的方式,组织全体学生按照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参见附表)所列指标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满意度进行测评。

满意度评价结果统计如下:

①单个学生的满意度=(满意项数+基本满意项数×0.5)÷总项数×100;

②单个班级的满意度=该班参加测评的全部学生的满意度(去除5%最低分和5%最高分)的平均值;

③学期满意度=教师所教的各个班级的满意度的平均值;

④年度满意度=年度内两个学期满意度的平均值。

(二)系(部)评价

系(部)评价中包含教研室同行评价和系(部)考核小组评价,其权重分别为40%和60%。

教研室同行评价:

由所在教研室的全体教师进行测评,每年一次,主要从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备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参与教研室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系(部)考核小组评价:

由各系(部)成立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组员由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督导等组成。

对系(部)所有教师进行测评,每年一次,主要从敬业精神、教学态度、教学纪律、工作量完成情况、关心系(部)发展情况、参与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价。

系(部)评价得分=教研室同行评价得分×0.4+系(部)考核小组评价得分×0.6

系(部)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系根据实际制定。

五、等级认定

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各个等级的认定标准如下:

优秀: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90分,且在本系(部)排序位于前40%(大外教师单独排序);

良好: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80分;

合格:

70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80分;

基本合格:

60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70分;

不合格: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60分。

当教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时,教学质量不得评为优秀;当教师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时,教学质量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1.教务处在每年末将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等级)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师所在系(部),由系(部)反馈到教师本人。

2.评价结果反馈给人事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从本年度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四】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质量监控机制,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激励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2、通过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

3、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帮助学校全面了解教学情况,为制定教育教学规划、政策、措施等提高客观依据。

二、评价原则

1、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适当的评价方法,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实事求是反映教学现状。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增强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3、激励原则

基于激励理念,重视评价结果的反馈及对教师的指导,鼓励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4、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注重教学结果评价的同时,注重对备课、讲授、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过程评价,全面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评价对象及评价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四、评价的组织与领导

1、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价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组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各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1人组成。

五、评价指标体系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学生评价和教学综合评价。

学生评价采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附件1);教学综合评价采用《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表》(附件2)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按学校要求监控全校教学质量。

六、评价办法的实施

1、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每学期组织全体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网络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认真评价,评价结果由教务管理网络系统软件自动计算处理。

学生评价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第13—16周集中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教学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负责。

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每学期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以教研室同行评教的结果为依据)、本单位教学“三查”(期初、期中与期末)结果和教师上交资料情况记录等,结合系(部)教学督导组、学校教学督导组日常听课、巡课情况,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含校内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综合评价。

教学综合评价结果由各教学单位统计汇总,于每学期第17周填报《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得分汇总统计表》(附件3)并上报教务处。

七、评价结果的统计与认定

1、结果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按学生评价占50%、教学综合评价占50%的比例,由教务处汇总计算出每位教师教学质量的最终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的认定

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1)优秀

综合评分Y≥90分、结果排名在本单位参评教师数前20%,且当学期未发生过教学差错和事故的为优秀。

(2)良好

综合评分为80≤Y<90的为良好。

(3)中等

综合评分为70≤Y<80的为中等。

(4)基本合格

综合评分为60≤Y<70分或当学期发生过一般教学事故的为基本合格。

(5)不合格

综合评分为Y<60分或当学期发生过严重教学事故的为不合格。

3、评价结果公布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8周将全体教师的评价结果向各教学单位反馈,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向教师反馈评价分数、等级等评价结果,完成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并在第19周上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评价报告形成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

八、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督促其改进,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安排工作;连续两学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开课资格一学期,并指定专人进行指导;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学校安排转岗或解聘。

九、几点要求和说明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扎实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是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有关评价工作任务,做到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客观真实;二是严格评价工作纪律,妥善保管评价资料,建立健全评价资料档案。

3、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贯彻“督与导相结合、重在导”的原则。

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可根据同行听课情况召开评议或座谈会议,肯定教学成绩,找出共性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课堂教学意见和措施。

教师同行和系(部)督导听课后应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客观评价课堂教学,填写评价表,写出评语,并要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以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4、教务处和学校教学督导组可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考核评价的意见,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评价结果和建议。

5、如发现有违反评价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取消原评价结果,本次评价等级为“不及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

6、教师对评价结果不认可的,有权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组提出异议,由所在单位组织复审;对所在单位评价工作组的结论仍不认可的,可向教务处提出异议,由学校组织进行最终审定。

7、外(返)聘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和发挥全校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鼓励教师增加教学精力投入,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打造受学生欢迎和期待的经典难忘课程,根据《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管理

第一条考核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学校教师均参加考核,外聘教师按课程隶属关系归口到相应学院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办法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包括教师课前准备、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课程考核以及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采取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的方式进行,权重比例建议为4:

4:

2。

学院可参考学校建议,自行制订具体考核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由学院对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四)学院将所有任课教师的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并分出等级,优秀等级人数比例不高于上课教师总数的15%,考核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1.教学事故;

2.学生评教平均得分低于60分;

3.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4.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对课堂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一)考核以学院为主体开展,各学院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考核工作。

学院负责完成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过程中的院级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

(二)学校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教育督导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计财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研究部署考核总体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统筹和指导考核工作,审查各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方案,组织年度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因教学能力水平、教学态度等原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教学工作一年,在此期间教师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合格要求者,方可重新上岗,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者,调离教师岗位。

(三)申报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等教学奖励项目,需近三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五条评定程序

(一)学院对所有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建议分为教学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三部分。

教学督导评价含校级督导和院级督导,检查教师教学文件、教学秩序、课堂效果等,每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可采取学生网上评教(网上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提供)与部分学生(如组织学习成绩在前70%的学生)现场评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同行评价由学院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包括院领导和系主任)完成,每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二)学院形成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论的程序:

(1)计算教师本年度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平均得分;

(2)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排名并分出等级;(3)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受理教师申辩。

公示后的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必要时学院须向学校提供详细的评定依据。

(三)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1)审查各学院是否按考核方案和程序进行考核;

(2)议处考核中出现的意外问题和重大问题;(3)受理教师反映到学校层面的问题。

教师对课程教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考核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可进行举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复议申请和举报。

第六条其他规定

外聘教师由所聘学院按同一标准单独考核,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推动教学改革全面实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学校本、专科课程任课教师(包括兼职、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学生开设并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均应接受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权重占60%,专家评价权重占40%,以教师为评价单元。

第五条学生评价采用百分制,在每学期第17周内进行。

教务管理系统分别去掉每位评价对象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按学生人数、课程门数和课程性质采用加权平均方法,得出每位评价对象的评价分。

学生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专家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教务处制定专家评价指导性意见。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组成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对本单位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课程特点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制定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评价人员不得少于5人,否则评价无效。

第七条对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既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学生应当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严禁教学单位或个人干预学生评价,否则评价无效。

第八条每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均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进行,教师个人总评由所在教学单位根据每门课程评价结果按学分进行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

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课程性质、课程类别来确定加权系数。

第九条专家评价采用百分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结束前完成并上报教务处。

每年根据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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