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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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模板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
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信用考评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信用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具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2)。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名单,名单动态调整,并推送信息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汇总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对违反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3),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开展评标专家日常信用考核。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电子工作流程。
第六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第七条评标专家履行评标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评标专家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20分钟及以上的,每次记5分;
(三)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在未开始评标时被发现的,每次记15分;
(四)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各种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每次记10分;
(五)评标专家在同一时间段内,采用串场、切换操作系统等方式参加不同项目评标、评审的,每次记10分;
(六)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进度的,每次记5分;
(七)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每次记10分。
(八)索要明显超过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记10分;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10分;
(十)不配合、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每次记15分;
(十一)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较重的,每次记1O分;情节恶劣,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5分。
第八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复核的,记5分;
(二)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记10分;
(三)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现场管理、考场纪律的,记10分,情节严重的,记15分;
(四)参加由投标掮客、代理机构等组织的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微信群、QQ群等交流群,尚未影响评标工作、招投标活动的,记10分;
(五)其他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较重的,每次记1O分;情节恶劣,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5分。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及公证文书中涉及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不良行为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按相应分值记录不良行为,在公开平台公开,纳入不良信用名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中认定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评标专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达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责任轻重等,选择10分、15分、20分、30分记录,在公开平台公开,纳入不良信用名单。
第十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见证、记录职责要求,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机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配合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该场次评标结束后当场向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反映,填写情况反映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反映后,应抓紧与被发现、被反映的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提出不良行为记分初步意见,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及时填写、提交不良行为登记表。
第十三条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应自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提交的不良行为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和处理,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配合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审核、调查、认定工作。
不良行为认定表由行政监督平台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提出异议;认定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作出答复之日起不良行为认定生效。
第十四条省招标投标协会收到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生效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并在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省招标投标协会对评标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的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后,于3个工作日内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并在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省招标投标协会收到或通过有关渠道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及公证文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并在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公开期限为5个工作日。
期满后,信息转为后台记录保管,提供历史公开记录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选择不抽取不良信用名单内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和信用应当作为评标专家考核、动态管理、资深评标专家库组建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内的,不得参与资深评标专家库组建,且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优秀。
第十六条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制定不良信用评标专家培训计划和方案,区别各类不良行为,对不良信用名单内的评标专家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依据记录的不良行为分值,设置对应的培训课程和考试。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被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后,经相应教育、课时培训、考试后,移出不良信用名单。
评标专家移出不良信用名单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可正常抽取。
第十八条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省招标投标协会应根据职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处理、公开等相关材料及音视频等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具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权限、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完成对接的,对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的见证、记录、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归档号: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项目名称
抽取终端
单位名称
评标日期
专家姓名
认定不良行为及记分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
标的
评标专家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20分钟及以上的
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在未开始评标时被发现的
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各种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
评标专家在同一时间段内,采用串场、切换操作系统等方式参加不同项目评标、评审的
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进度的
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
索要明显超过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
不配合、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
认定事实、依据及意见
(行政监督部门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归档号: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招标项目名称
评标日期
专家姓名
不良行为表现
见证记录材料
评标专家签字确认
记录分值建议
登记意见
(记录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归档号:
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及相关不良行为认定表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
专家姓名
专家档案号
1.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不良行为及记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资格复核的
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现场管理、考场纪律的;情节严重的
参加由投标掮客、代理机构等组织的与具体工程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微信群、QQ群等交流群,尚未影响评标的
其他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的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及公证文书中涉及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不良行为及记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中认定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及记分
认定事实、依据及意见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4归档号: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地点
评标日期
被反映专家
姓名
反映内容
反映人
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