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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场中国的圈地运动及其与英国的比较

大清场:

中国的圈地运动及其与英国的比较

2015-02-2710:

07

来源: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作者:

张玉林5039次点击:

我要评论

大清场是二十多年来中国乡村的主题,或许也是整个中国的主题。

这样说并不否认“改革”这个公认的主题。

如果注意到已被绝对化了的改革实际上具有改善和改恶两种结果,那么就会发现,大清场与改革是并行不悖的,而且经常借用改革的名义。

   一、作为总体性认识的“大清场”

  大清场是二十多年来中国乡村的主题,或许也是整个中国的主题。

这样说并不否认“改革”这个公认的主题。

如果注意到已被绝对化了的改革实际上具有改善和改恶两种结果,那么就会发现,大清场与改革是并行不悖的,而且经常借用改革的名义。

  “清场”被《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解释为“对某一场所进行清理”,被“互动百科”描述为“把所有不该在的人撵走”。

扩展开来,它应该包含“清”字开头的多个同义词和近义词,比如清理、清扫、清除,以及清洗、清缴和清剿。

作为兼指实体和比喻的描述性概念,本文中的大清场是指“大量地征占土地并清除其上的房屋和居民的运动”。

  是的,它是指数以亿计的城乡居民已经或正在遭遇的征地—拆迁运动,本文具体针对的是乡村的征地—拆迁。

贯穿这场运动的,有多种名目的园区建设,城市化和农村城市化,由“撤村并居”、“三集中”甚至“新农村建设”构成的“农民集中居住”,以及看似技术性的“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还有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对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改造。

所有这些局部或全国性的政策或工程,都要么指向同一个目的,要么演化为相同的结果:

征占一片土地,清除那里的村庄和农民。

  既然如此,它必然令人想到另一个相似的概念及其代表的重大历史事件:

英国的圈地运动(Enclosuremovement)[①]。

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吗?

概而言之,大清场是圈地运动的极端形态。

所谓极端形态,也就是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阐述的,不列颠的权势者对农民土地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也即“清扫领地”(ClearingofEstates)或“清洗”(Clearances)。

它发生在19世纪早期,“是英国的一切剥夺方法的顶点”(马克思,2004:

837)。

若从15世纪后期圈地运动肇始算起,英国达到这一顶点用了三百多年,而中国在其征地—拆迁运动滥觞的第二个十年,也即迈进21世纪的门槛之后,就进化到了这一阶段。

这种快速赶超的能力,既足以让英国当年的圈地者们自叹弗如,也提醒我们注意中国版圈地运动的更加强势。

  当然,在最近的十多年间,中国学术界关于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的研究所在多有。

但绝大多数文献具有问题—原因—对策的三段论风貌,并以简单粗糙形成了中国式的对策研究的特征。

其中的比较认真者,也通常跳不出政策话语的窠臼:

紧跟政策话语“就事论事”,缺少距离和距离意识,看不到实质和方向,也看不到整体和联系。

因此,征地—拆迁问题的实质——“人民政府”与它的人民,以及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围绕土地这一“核心利益”的激烈争夺,或者说掠夺与反掠夺——没有被切实地理解,它的驱逐和清场的性质也被有意无意地模糊。

相应地,为了避免刺激,只有极少数人使用或加引号地使用“圈地运动”或“圈地”来加以分析。

  有鉴于此,以清场为主线,对二十多年来的征地—拆迁运动进行系统研究实属必要。

虽然大清场仍在进行中[②],也许要到“完全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才能结束,但是它本身(而非与英国相比)延续的时间已经足够漫长,规模已经过于庞大,许多特征和后果也已经浮现,也因此可以进行初步的清算。

作为清算的第一步,本文带有破题和论纲的性质,它将围绕四个部分展开。

  首先,结合宏观政策演变和一些代表性的研究,简要回顾大清场的历程及主要特征,并揭示推动其演变、塑造其特征的综合动力。

其次,依据大量的官方统计资料(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相关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和一些官方背景人士披露的重要信息,对它的阶段性后果进行谨慎推算,包括截至2013年的圈占耕地面积,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以及消失或消灭了的自然村的数量。

第三,借助于大量的新闻报道资料(我所初步汇总的“分省区征地—拆迁问题典型案例”已接近1000个),对大清场运动的强制性和暴力状况进行描述,并解释其若干重要细节所蕴含的意义。

最后,把它与英国的圈地运动进行比较,寻找两者的共同点和重要差异,以进一步显示它的独特性。

  二、圈地运动的历程和动力

  关于中国的圈地运动的兴起时间,目前尚无定论。

温铁军认为,它始于1980年代前期乡镇企业对土地的大量占用,并随着城市基本建设的加速而加剧,到1984—1986年出现第一轮占地高潮,随后因通胀危机和基建规模压缩而降低,1992年则出现了第二轮高潮(温铁军,朱守银,1996)。

何清涟认为它始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使土地在行政划拨外可以有偿出让,土地“价值”的发现促使一些先行者圈地,并于1992—1993年达到顶峰(何清涟,1998:

50-52)。

叶剑平在认同这一看法的基础上,认为1998年形成了第二次高潮,并直接蔓延为2003年的第三次高潮(袁一泓,2003)。

  本文认为,作为农村内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的占地并非征地或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也并不以排斥、驱逐农民为目的和归结,它的大量占地只具有浪费的性质,而不是清场性质的圈地。

至于《土地管理法》带动的土地有偿出让,在最初的数年间仅是零星的,还不足以称为“圈地运动”。

清场性质的圈地运动真正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开发区热潮,主要由1992年的“南巡讲话”掀起的第二次改革开放浪潮所催生,而当年执政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它以制度特征,随后则不断有新的政策因素为它注入新的动力,从而表现为经久不衰的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运动。

下面将结合相关政策的变化,简要回顾它迄今为止的演变历程。

  “开发区”圈地与城市的扩张

  作为简称的“开发区”实际上包含了名目繁多的“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乃至新世纪打起招牌的“生态园”。

它是为了招商引资、形成工业聚集区而开辟,其单体规模从乡镇级别的数平方公里到国家级的数百平方公里不等,因此征占土地的规模甚大。

通常认为,开发区热潮首先兴起于珠江三角洲地区。

而据陈锡文披露,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浦东的开放和“大开发”过程,造就了那个年代“中国最大的征地行动”:

浦东新区的征地面积多达580多平方公里,涉及多个县。

他在1992年调查发现,政府征用粮田和菜地所支付的青苗费、房屋拆迁费、安置就业费等,合计仅为每亩平均25000元,而在投入6—7万元实施“四通一平”建设后,当年就可卖到20—30万元,从征地到批租至少可赚一半,每平方公里可以积累资金1.5亿元,征来的土地即便只卖出1/3,也有300亿元的巨额收益(陈锡文,2001)。

  虽然许多地区并不拥有上海那样的区位优势,因而其直接来自工业园区的卖地收益较少,甚至会为了在激烈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战胜其竞争对手而低价或无偿供地,但考虑到同期兴起的房地产热潮常与各类园区混杂在一起,房地产用地的增加的确能带来显著的“土地财政”收益——它在房地产市场兴起的1992、1993年,就分别达43亿元和84亿元,同比增长了178%和95%(何清涟,1998:

55)。

正是这种综合性的土地财政收益,与推进工业化的冲动形成合力,促使形形色色的开发区向全国蔓延:

1992年底已有2000个左右(杨帅,温铁军,2010),到翌年3月建设部宣布清理时,县级以上的开发区超过了6000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其中湖南省有300多个,占地2485平方公里。

而据农业部的官员披露,开发区占用土地的80%是耕地(何清涟,1998:

52-53)。

  对开发区的首次清理结果不太清楚,但国土资源部的报告表明,到1996年底全国仍有4210个,其中一半以上属于“盲目设立”[③]。

它显示,中央政府压缩投资规模、征收房地产增值税等调控政策对抑制圈地没有明显效果。

原因在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也强化了其“以地生财”的冲动(周飞舟,2006;杨帅,温铁军,2010)。

当1996年再次意识到土地圈占的严重性,中央政府开始从粮食安全的高度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确立了“占补平衡”原则,并于翌年5月强令“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④],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将批准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的权限上收国务院。

  此类严厉措施仍然未能杜绝各地政府以多种名目圈地。

而为了缓和已经发生的经济危机,供地冻结令在1998年解冻,当年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多达736万亩,开发区热潮也随之再起:

2003年回升到5524个,面积达3.51万平方公里(是十年前的2.3倍);其中浙江省758个,规划面积4000多平方公里;江苏有475个,仅南京市江宁区的四大开发区就占地773平方公里(袁一泓,2003)。

按照新华社的报道,开发区的数量在最高峰时曾超过8000多个(葛如江等,2003),而在第二轮清理之后的2005年仍然多达6866个,规划占地面积则扩张到3.86万平方公里(蒋省三,刘守英,李青,2007)。

  在世纪之交兴起的新一轮圈地狂潮中,尽管中央政府不断强调“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城市化的高速列车已经发动,从而也就为圈地注入了新的更大的动力。

  就改革以来中国城镇的数量、城镇人口及建成区面积的变动来看,城市的扩张是一个长期过程。

但是,它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经济增长和人口流动的自然结果,此后则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有意识推动。

不知各地的主政者是否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启蒙(他们开始大量吸收经济学家作为智囊,并纷纷成了“博士”),他们似乎突然发现了城市扩张所能带来的综合效益:

不仅有土地财政收益,还可以拉动投资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减少三农、消灭三农来解决三农问题”,当然也可以提升所在城市的“形象”并彰显仕途竞争所需要的政绩。

总之,预期综合效益使官员、开发商和学者形成了城市化大合唱:

“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把城市做大做强”……。

  “做大做强”从“大规划”开始,它由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带头掀起,随后蔓延到众多的地级市和县级市,2003年达到高潮——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从1998年的78个增加到当年的182个[⑤],一些城市的主政者要求按照其现有人口和产业规模的2-4倍进行规划,主要手段是将城市周边的县或县级市改为“区”或“新区”,并以“行政新区”和“大学城”的兴建来拉动房地产投资和人口聚集。

与此相伴的是大量的大楼、大马路、大立交、大草坪、大广场的涌现。

而在城市化成为国家战略,以及2008年为刺激经济而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做大做强”被推向新的高潮。

仅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出台之前的两年间,提出新的“造城”计划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就有24个,规划的新区总面积超过4600平方公里,其中沈阳市计划建造8个新城区,总面积约210平方公里;贵阳市计划建造5个,总面积超过510平方公里;广州计划建造9个,规划面积近800平方公里。

另据对12个省区所辖156个城市的统计,提出新城区建设的有145个,总计规划建设200个,其中133个地级市平均每市建设1.5个,12个省会城市平均每市建设4.6个[⑥]。

  表2中的数据呈现了城市扩张的步伐。

全国“设市城市”的征地面积在2001年达到1812平方公里,是前一年的4倍,翌年则跃升到2880平方公里(432万亩)。

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控制征地规模”之后有所收敛,但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之后却再度回升。

从建成区的面积来看,在统计范围具有可比性的2000—2012年间,城市的建成区增加了103%,每市平均面积从34平方公里增加到70平方公里;县城的建成区2001年以后增加了80%,平均面积从6.3平方公里增加到11.5平方公里;县城之外的建制镇则在数量减少700个左右(为县城或城市所吞并)的情况下,建成区面积增加了104%,镇均面积从1平方公里增加到2.2平方公里。

而全部城镇的建成区从53774平方公里增加到101446平方公里,增加了89%。

  如果说所有城市的扩张速度都令人惊诧,总有一些城市的表现尤其令人惊诧。

这方面的典型可能是深圳。

这个当年的渔村在建市后一直快速地蚕食着周围的土地,1997-2004年合计新增建设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32平方公里,以至于建市20多年就面临“土地资源枯竭的危机”。

而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危机”,深圳市政府2004年决定,把宝安、龙岗两区的27万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将总计956平方公里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而且只对其中的265平方公里进行补偿。

它由此成了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城市”,但这种过于大胆的做法被当做“特例”而放过(卢彦铮,2006)。

“三集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民集中居住”

  与城市扩张并行的另一种圈地手段,是农村地区的“三集中”,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的“农民集中居住”运动。

它伴随的是“撤村并点”或村庄变“社区”,属于“整村推进”的一揽子性圈地。

  “三集中”属于上海的发明。

早在1985年,上海市土地局和农委针对郊区农村城市化加速而自然村规模较小、“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提出“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并在松江县进行了实践。

1993年,上海市政府将其在全市农村推广。

而据测算,“合理归并自然村后,至2010年,全市可以节约用地153平方公里。

”(邹兵,2000;任春洋,姚威,2000)

  不过,上海的经验似乎没有很大反响,后来被多地效仿的是江苏版的“三集中”。

它与上海的表述略有差异,但做法和目的完全相同。

它原本是江阴市新桥镇2001年开始的自主实践,在2005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成为全省的战略:

规划在20-25年内将全省近4000万农村人口居住的约25万个自然村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可节地约400万亩以上”(常红晓,2006)。

其中,苏州市将20914个农村居民点并成2517个,农民的宅基地将从533平方公里压缩到166平方公里,增加建设用地48万亩;无锡市将12000多个自然村合并到423个“农民集中居住点”或“农村新型社区”,撤并数超过95%,而撤村数量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比例成为考核官员的指标;南通市要求20年内把近4万个自然村归拢到4481个集中居住点,“至少可以节约53万亩土地”;宿迁则提出用10-20年将12028个自然村并为2566个集中居住点,“可节约村庄建设用地近79万亩”;丹阳市界牌镇的力度则更大:

该镇政府号称要“打造江苏最大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全国首个镇级市”,决定用5年时间拆除全镇的178个自然村,把3942户、14500个农民全部集中到新建的“界牌新村”,“腾出”工业和建设用地6500亩(常红晓,2006;张玉林,2014)。

  如果说由“三集中”代表的“农民集中居住”在2006年以前主要限于上海、江苏、浙江以及四川成都等部分地区,那么此后它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推动下急剧蔓延,促成了又一轮圈地高潮,并直接表现为抢夺农民的宅基地、消灭村庄的运动。

  “挂钩”政策最早出现于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它原本是要遏止第二次圈地浪潮、整顿土地市场,故强调“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并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与此相应,国土资源部2006年开始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推行试点,两年后扩展到19个省区,并制定了《试点管理办法》,对该政策进行了令人费解的技术性解释,而试点的方针则被表述为:

“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⑦]

  要强调的是,这一表述没有诚实地道出政策制定者的真正意图。

在参与了政策制定的某教授看来,国土部推行的试点属于“无奈的选择”:

“经济发展用地要保证,耕地和粮食安全也要保证。

空间就这么大,土地就这么多,该怎么解决?

……经过多方比较选择,增减挂钩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

”(涂重航,2010a)不过,“无奈”之说实在是无效的辩护。

这是因为,在“保护土地资源”只有口号没有利益的情况下,难以奢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部能够成为合格的“看家狗”,而面对地方政府的“用地饥渴”及其必然伴随的“跑部前进”,国土部推行的这一政策实际上是有倾向的选择。

这种倾向性在该部多位官员的谈话和文章中清晰可见。

  比如,在这项“创新政策的策划人之一”(李倩,2013)、国土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看来,“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用地空间不足”,各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差不多只够三分之二”,供需缺口至少在300-400万亩(以至于一些地区的用地指标已经透支到下一个十年)。

而针对“减少土地供应”的呼声,他认为“并不明智,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你推进城镇化需要稳定的土地供应保障,从国外情况看,工业化、城镇化中期建设用地仍会较快增长,这是一个刚性的增长……还要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终究要靠城镇化发展。

”[⑧]基于这样的“理念”,他发表于《中国土地》2013年第2期的文章直接命名为“‘稳定’土地供应,为城镇化护航”。

  在董的多位同事那里,这种倾向性有着更直率的表述。

针对国土部相应于4万亿投资计划加大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该部土地整理中心的一位副主任披露:

大规模“借出”周转指标是国土部的策略,为了应对近两年用地压力和许多不可测因素,“国土部确定了以做大流量指标应对用地增长压力的策略。

”国土部法律中心首席顾问则说道:

“这是没办法的事情,要保持住宏观经济的发展就一定会造成土地需求的紧张,部里在想办法应对的时候,难免留出新的口子让地方钻空子。

”在2010年7月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国土部部长徐绍史称:

解决地方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的迫切问题,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增减挂钩试点。

而国土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则在“中国房地产2010年夏季峰会”上透露:

“通过增减挂钩,大约有2700万亩的农村建设用地将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当中。

”(涂重航,2010a)

  既然最高监管者有意“让地方钻空子”,当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许多地区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土地整理小组”,以便抓住这把“破解土地瓶颈的金钥匙”,西部的一个县长甚至赞扬它具有“核裂变”效应(涂重航,2010a;李倩,2013)。

其言外之意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实现城市的进一步扩张、壮大土地财政。

“建新拆旧”变成了“拆旧”才能“建新”。

而“拆旧”的主战场在农村,靶子是农民的宅基地——它一直被许多官员和学者判定为“占用太多,浪费严重”[⑨]。

当然,许多调查和新闻报道显示了这项政策的另一层“核裂变”效应:

将无数个乡村变成废墟。

某地级市的主政者曾对前往调研的中央官员这样描述他的宏伟蓝图:

我这里共有100万户农民,我准备用三到五年把这些村庄全拆了,因为100万户农民大概占了100万亩建设用地。

“让100万户农民住楼房,至少省出70万亩地,50万一亩就是3500亿,100万亩就是7000亿,什么事干不了!

”(邓瑾,2010)

  在山东省,诸城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多村一社区”改造,以两公里为半径,70万农民所在的1249个行政村被规划为208个“农村社区”,平均每个社区涵盖约1500户居民、近1万人,由此“可腾出8万亩旧宅基地”(涂重航,2010b);德州市则推行了“全市村庄合并社区”工程,将13个县市区的400多万农民、8319个村庄合并为3339个社区,由此可“节约土地近100万亩”;其下属的平原县则以更大力度提前完成了这项“改革”:

876个行政村被归拢为180个社区[⑩]。

  河北省则在2009年提出了全省农村“新民居”工程,当年启动了1000个村,规划到2012年全省15%左右的行政村将完成建设改造,“腾出50万亩建设用地指标”。

其中抚宁县计划将609个行政村整合为194个“中心社区”;而在廊坊市永清县的董家务村,尽管许多住房都是新世纪以来建造,道路、路灯、围墙也都是政府拨款新修,并在2006年成为“省级文明生态村”,但同样启动了拆迁,“大片新修的村居在铲车下倒塌,刚修好的‘村村通’水泥路被铲平。

”(涂重航,2010a,2010c)。

  在实施“三集中”的江苏省,新政策的东风又带来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根据《新华日报》(2012年1月21日)的报道,这一首先让人想到“万顷粮田”的工程由该省国土厅“设计研发”,并“以最高票、最高分获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而到2012年初,全省共批复47个试点项目,涉及土地90万亩,“可盘活建设用地9.71万亩”。

其中,金坛市的一个面积为1.55万亩的项目需要搬迁36个居民点;无锡新区的面积为13974亩的项目涉及116个自然村;南通的10个项目规划总面积30万亩,需要搬迁农民5.1万户,借此“增加建设用地指标1.4万亩”,而其中港闸区的面积达36075亩、涉及213个村民小组和2.4万村民的项目,其实是为占地5.24平方公里的“上海市北科技城”腾出建设用地(季钦,2014)。

  这场被称为“消灭村庄”的运动当然不限于上述东部三省。

截至2010年9月,它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市展开。

另据2011年实施的一项对全国18个省区的调查,农民“被迫上楼”的比例接近20%(张远索,张占录,2013)。

其中的典型案例不仅是一般的“上楼”,而且是“上高楼”:

沿海某地政府为农民设计的“居住小区”居然高达32层。

  这样的“核裂变”自然引起了最高层的重视。

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而这类表述不过是对三年前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同类通知的重复[11]。

但没有证据表明再次要“严禁”的东西此后有所收敛,能够看到的是,政策制定者对这项让千百万人失去家园的政策进行重新包装。

在国土资源部为应对国务院的上述通知而发出的新的文件中,“挂钩”政策被赋予更多的意义,所用的政治修辞可谓绞尽脑汁[12]:

  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

  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

  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

  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

  或许不应该过于认真地面对此类谎言。

如果当今中国的大趋势真的像温铁军指出的那样——“城市化不可逆转;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导致城镇建设大规模占地也不可逆转[2]——,那么国土资源部的“开口子”政策不过是对这一“大趋势”的顺应。

而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更应该着眼于快速演变到大清场阶段的圈地运动的综合动力。

  说到综合动力,“原始积累”、“土地财政”等经济政治因素当然不容否认。

但是也不应该忽略其中的文化动力,也就是我曾经分析过的“城市信仰”和“贱农主义”(张玉林,2012,2013),它们都属于“发展主义”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中演化而成的极端形态,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无异于又一场“文化大革命”。

而伴随着这场革命的也必然是大破坏。

当对于城市化的追求成为一种信仰或新的宗教,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当做文明、进步的象征,同时将农业、农村和农民视为落后的存在,不仅“以城市规划代替村庄规划、用城市生活方式与文化抹杀并清除农村的生活方式与文化”(叶敬忠,孟英华,2012)势属必然,有意识地铲除村庄、驱使“农民变市民”也势属必然。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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