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必须在完善机制上狠下功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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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在完善机制上狠下功夫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在完善机制上狠下功夫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在完善机制上狠下功夫xx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xx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极为重视,把它放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上来抓,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使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当前腐败现象从整体上来讲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有的还在滋生和蔓延,究其原因是从源头上还没有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特别是与反腐败机制不够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强化思想教育,完善有效的教育防范机制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反腐败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一靠教育,二靠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加强思想*建设是拒腐防变的根本措施。

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多层面、多形式、长时期的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

第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大教育的组织领导格局。

防范教育是一个整体,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党校、教育局、妇联以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大教育格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二,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也随着侵蚀党员干部队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和行为,在一部分党员干部身上滋生和蔓延。

要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及“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使广大党员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看待日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大堤”。

第三,加强廉政教育,塑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形象。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几年来,由于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等等。

不仅使自己陷入了违法违纪的“泥坑”,而且也损害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守法纪,不得弄权渎职,敲诈勒索,贪污腐化;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尽责,不谋私利,努力当好人民的公仆;必须保持和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克勤克俭,不奢侈浪费,从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塑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第四,加强法纪教育,消除干部队伍中的“法盲”。

在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是属于当事人不懂得有关法规、党纪、政纪,或者是对政策界限分辩不清所至。

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组织部门,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法规法纪教育,既要让他们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又要让他们明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四条补充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等等。

使每个党员干部懂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从而不至于“盲行”

而违法违纪,达到“知法守法”之目的。

二、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目标,就是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好调节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明显成效,首先取决于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建设这一战略目标贴得紧不紧,服务得有没有力。

因此,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制度上健全权力运行的“退出机制”和“强化机制”,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

第一,建立公开制度,使权力的运行由隐蔽走向透明。

公开制度包括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准、干部任用等方面的制度。

这一系列公开制度的建立,实质上就是要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中,建立公开办事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时限和纪律,使这些机关和公务员,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增加了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实施监督,防止拖而不办、互相推诿,以权谋私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达到“以制促廉”“以制促勤”目的。

第二,建立制衡制度,使权力运行由专断走向民主。

制衡制度包括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党组)议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集体领导,不搞一个人说了算,在领导者之间营造一种互相制衡的关系。

首先,应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重大决策、重要制度的出台和运行,让群众全程参与和知情,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防止“暗箱操作”。

其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

除继续减少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程序、项目、内容、时限等6公开外,对于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具体的审批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实行对权力的有效制衡。

再次,完善权力制约制度。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体现决策上的“合”、执行上的“分”、监督上的“强”,以便对审批权、征收权、罚没权等行政权力进行科学制衡。

第三,建立法规约束制度,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制化是廉政建设的高级形式。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过程,既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体制改革。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惩治腐败政策规定:

一是建立重要政策规定的廉政论证制度。

出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要预先把反腐倡廉内容考虑进去,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二是制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建立公职人员的多层次、多结构的道德规范,包括道德信念、道德理想、道德价值、道德理念,等等,以强化其制约力。

三是严格执法执纪。

在继续重点查办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纠正和查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权力;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等,营造良好的执纪执法环境。

第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使权力的运行由静态走向动态。

实践表明,建立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增强干部的压力感、危机感,有利于促进干部的勤政廉政,有利于干部队伍永保朝气。

因此,各级党委要针对一些掌管财权、物权、“人权”过大的重要岗位、重点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防止这些人长期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渐渐形成滋生腐败的气候。

三、健全监督

体系,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

因此,要保证党和政府清正廉明,确保当权者廉洁自律,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的权力监督体系,使领导者的权力运行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中。

第一,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党内自我约束制度,保证权力合理运行。

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实践表明,在领导班子内部,如果能够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许多腐败问题就可以避免,“一把手”的独断专行的作风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其次,要加强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双向式监督。

现在的问题是下级机关和被领导者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者存在不敢监督;上级机关和领导者对下级机关和被领导者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具体表现。

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双向式监督,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发挥监督效能。

再次,要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和广泛性的监督。

在这方面主要是监督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对权力运作能起到真正制约作用的监督显得乏力。

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广泛性的监督,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能,及时发现问题,把违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制度,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最具有权威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大并没有充分行使好这一权力。

因此,权力机关要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视察和检查政府各部门工作,行使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通过人代会,行使提案、质询、选举、罢免权力;通过实施法制监督,有效地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组成专门机构,实施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

第三,民主监督。

要充分利用现有民主监督渠道,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健全公共财政的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增强收支活动的透明度。

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收费的票款分离制,进行集中管理。

建立重大投资论证会制度,实行严密、科学的决策论证。

改革公务员工资收入制度,取消各行业、各部门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消除公职人员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二是健全公正公平的用人机制。

把公开选拔作为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逐步提高公开选拔比例。

把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形式,民意测验得不到参加测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不能列为考察任用对象。

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加大对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

三是全面实施政务、村务、厂务公开。

凡是涉及群众的行政执法项目要实行一门式服务,增强政府公务活动的透明度。

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公开机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政(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保证公开的全面、真实、公正。

四是积极发展电子政务。

通过计算机工作流程、政务公开的电子显示屏及电脑查询系统,逐步建立电子政务,保证大量的政务信息可以在党政部门内部及党政部门与民众之间双向传递,防止中间环节对政务信息的垄断和截留。

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网上招投标”、“网上评议政府”等,增强民主监督透明度。

第四,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一切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决不能滥用权力。

因此,人民群众有权对各个层面的权力腐败行为进行监督。

目前,全国查处案件线索的7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

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访

举报工作,并通过设立纪委常委接待日、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广辟案源渠道;又要实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同时还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具有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性。

因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传播媒介的特殊功能,对领导的权力运行实行最广泛、最有威慑力的监督,使腐败分子的丑恶面目暴露无疑。

同时还要加快新闻工作的立法进程,使新闻监督有法可依,确保新闻监督的权威性,对领导者的权力运行实行公开的监督。

支队:

为认真梳理半年来我大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做好科学决策和部署,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动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半年来,根据总队、支队的指示精神和部队建设要求,大队全体官兵齐心协力,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各自工作岗位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积极请示汇报,使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效明显。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夯实官兵居安思危思想基础

2、积极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活动。

半年来,按照总队和支队关于治理“小金库”“回头看”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大队实际,大队召开党支部会议,制定了学习教育方案,认真学习活动内容,建立专题教育档案,做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和汇报材料。

大队与干部签订《责任状》,大队长在“海南支队治理小金库工作承诺大会”上代表大队做了承诺,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相互帮等多种形式,本着开门整风的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和梳理近年来本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查摆,并分清责任,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此项专题教育活动仍在继续深入开展中,大队未存在“小金库”现象。

(二)加强队伍管理,规范队伍建设

1、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坚持从严治警。

按照总队和支队的要求,大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执行安全制度,切实把人员管住、把车辆管死、把内部目标管牢,确保部队“四个秩序”正规,无亡人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自杀事件、无违反“五条禁令”、无严重违纪的发生,努力创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为目标,通过召开会议认真教育全体官兵吸取一些单位的事故、案件及违反“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被处理的教训,抓好人、酒、车的管理。

半年来,我大队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上成绩显著,没有发生违反禁令的事件,无失密、泄密事件、无车辆事故,目前官兵思想稳定,内部安全。

2、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部队管理。

根据部队管理的新要求和实际情况,大队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理。

一是完善并落实大队行政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队务会,重要工作随时召开,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并解决各种问题;二是完善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防事故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按照部队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大队人员认真遵守。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

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

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

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

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

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

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

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

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

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

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

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

 

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

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

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

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

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

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

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

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

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

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

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

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

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

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

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

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

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

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

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

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

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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