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监教育教案.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396214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26.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监教育教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出监教育教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出监教育教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出监教育教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出监教育教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出监教育教案.docx

《出监教育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监教育教案.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出监教育教案.docx

出监教育教案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法纪教育

第一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法律概述

一、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定意志性

国家制定,指国定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创新法律;国家认可,指国家立法机关赋予社会上业已流行的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

制定或认是国家创立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

法律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我们以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

(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都有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作用。

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映照。

(一)两者起源时间不同

法是随着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社会意识形式,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的存在。

道德的出现远早于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二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法律概述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

(二)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法同国家制定或认可,其制定、修改、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强调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这中。

(三)两者内容规定不同

法的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道德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两者实现方式不同

法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使人们自觉维护;

(五)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动机。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没有依据;反之没有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

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就是要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要保护人民民主,并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有效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

社会主义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按劳分配,等等;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制裁各种破坏改革的活动,包括以改革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活动,等等。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三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节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是统一、多层级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在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帽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2、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思考题

1.我国立法有哪些流程?

2.我国法律适应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五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节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三)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在的高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高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我国的立法流程

(一)提出法律议案

在实践中,所有法律议案都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审议法律草案

首先在全国人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或者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最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三)表决法律草案

由全国人在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表决时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由全国人在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表决时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

法律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及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和委员会公报》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六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节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三、我国法律的实施

(一)什么是法律实施

法律的实施,即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七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内部不谐一致、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法律体系的性质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价格体系的性质决定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

(二)法律体系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国情

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反映和体现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决于社会实践的发展

法律体系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法律体系,反映和体现一定阶段的社会实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保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以各个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不同来分类,可以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准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八讲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九讲

第二章宪法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

服刑罪犯应该同所有公民一样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性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1、内容上不同于其他法律,带有根本性,所涉及的内容是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2、效力上高于其法律,具最高的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法律严格。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和促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公民权利行使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防止规范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确认和维护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

首先宪法从属于国家权力,双对国家权力起巩固和保护作用;其次,宪法确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再次,宪法规范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宪法授予国家机关权力又限制国家机关权力。

(三)规范国家经济活动

一是确认了国家的经济制度。

二是确认了国家经济体制。

三是规定了国家经济政策。

(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文明创造了宪法,宪法反映文明,进而巩固了文明的发展。

(五)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是法治的核心,是国家法制建设总的依据。

一是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立法依据;二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

三、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宪法性文件是1949年9月9日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通过并公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1982年又先后颁布了三部宪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讲

第二章宪法

第二节宪法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性质、国家政体等最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什么是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性质,也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二)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统治阶级任务和国家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活动的体制。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不可分离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享受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平等的。

2、公民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结合的。

3、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性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的政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一讲

第二章宪法

第二节宪法主要内容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与精神不受非法侵犯,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是指对财产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获得劳动机会,并通过从事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权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的权利

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8、其他方面的权利

其他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群,如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归侨和侨着等的权利保障。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二讲

第二章宪法

第二节宪法主要内容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6、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国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国家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市的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三讲

第三章行政法

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共六间一百一十九条。

二、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1、从重处罚的情形

2、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五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四讲

第三章行政法

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案例:

略。

2、扰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案例:

略。

(二)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案例:

略。

(三)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七)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五讲

第三章行政法

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及执行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二)决定的程序

1、查明事实

2、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

3、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4、案件的审查

5、处理的决定

(三)当场处罚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1、行政拘留的执行

2、罚款的执行

思考题: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学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六讲

第三章行政法

第六节禁毒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七章七十一条,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措施

(一)毒品的范围

(二)具体管制措施

第六节禁毒法

三、戒毒措施

四、违反《禁毒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思考题:

1、《禁毒法》规定的毒品范围有哪些?

2、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四监区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法律常识教育

参加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第十七讲

第三节婚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述

新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出台。

共六章五十一条。

二、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结婚时必须达到法定结婚所龄。

3、结婚双方均无配偶。

(二)禁止结婚的情形

1、直第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第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三)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三、家庭关系

(二)财产关系

案例:

略。

(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离婚

(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三)损害赔偿

案例:

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

六、罪犯的结婚和离婚相关问题

思考题:

1、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无效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2、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

3、离婚的种类有哪些?

并简述其内容?

4、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5、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6、讨论:

罪犯如何正确对待婚姻关系。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四监区综合楼教室

主讲:

主题:

前途教育

参加人员:

应到人实到人

前途教育

第一讲

人生就要不断学习

1、挫折是人生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正确的选择是对学习的检验

3、学习的内容和方法:

实践、听取、思考、选择

4、对过去的反思和正确对待决定了今后的选择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四监区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卡通动漫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