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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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对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的管理工作,特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管理规定》(市政集团[2017]65号)文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以集团资质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施工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创优计划、交通疏导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管线保护方案、消防方案、节能方案、标准化实施方案等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

第四条:

每个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或较重要的子单位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总体部署、施工组织计划、主要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符合“附件1(A)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情况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不属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具体内容应符合“附件1(B)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

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施工验收等应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第37号令)、《市政集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集团[2017]145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应急预案等。

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附件1(C)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因工程施工管理需要而单独编制的各项专题技术方案,包括质量计划、创优计划、交通疏导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管线保护方案、消防方案、节能方案、应急预案、标准化实施方案等,专题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内容格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参考附件1(B)。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方案的文档格式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技术方案应有计划提前编制,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求。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编制计划表”,列出本工程所有施工技术方案编制的时间计划,其格式见附件1(A)的2.5节。

第十一条:

施工技术方案按审批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方案包括不属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第九条的专题技术方案,即除第二类方案之外的其它技术方案;

第二类方案为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等国家规定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方案。

第二类方案包括本规定第四、六、八条所指的方案。

第十二条:

第一类方案的审批

对分公司,经过事业部、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后,分公司总工审批,不须报送集团审批;

对子公司,经过子公司的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子公司总工审批后,还需要报集团总工室审批,子公司总工审批之前的审核流程可按各子公司规定。

第一类方案审批流程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第二类方案的审批

对分(子)公司,按第十二条规定分(子)公司总工审批后,应再报集团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总工室进行审核,集团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二类方案审批流程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对于第二类方案,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应按照部门职责有各自的侧重点。

(1)集团生产技术部审核侧重点:

施工总体部署、组织安排、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等。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审核侧重点: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3)集团总工室审核侧重点: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计算书、方案图等。

(4)各分(子)公司部门在技术方案审核上的分工由各分(子)公司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重大的第二类方案,集团总工室可以组织各部门及企业内部专家召开方案内部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审核审批部门应承担各自的方案审批责任,尤其是各级总工在方案审批中具备主导作用。

对于第二类方案,事业部总工、分(子)公司总工分别是相应单位的方案审批重要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好中间审批关。

第十八条:

根据上面的方案分类及审批流程,将技术方案封面、审批页、须附页的格式也分成两类。

第一类方案的封面、审批页格式见附件5;第二类方案的封面、审批页、须附页格式见附件6。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将施工技术方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各审核部门可在电子版上进行修改或批注,如果需要编制人回复修改意见的,应在方案修改建议及回复表(格式见附件7)中填写,并统一由方案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修改建议发回给项目部编制人。

第二十条:

对于凌乱无章、原则性错误或错漏过多的方案,各级总工可认为审批不通过,在提出退回理由及修改建议后,将方案退回给项目部,要求项目部修改后重新按要求报审;对于方案只存在一般性错漏,各级总工认为可以继续进行下一阶段审批的,在方案最终审批后由方案管理员将所有审核意见汇总后发回项目部修改,修改后的方案无须重新报审,只须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对于各级总工审批不通过而退回的方案,应及时组织人员修改,填写方案修改建议及回复表(附件7),连同修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一并按相关审批流程重新报审。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方案审批流程,给企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对不按方案执行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类方案,每年3月至4月,集团技术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上一年度各项目部的方案编制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的依据为方案编制的质量、及时性、可实施性等,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技术部门及集团总工室负责施工技术方案的资料收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内容

附件2:

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文档格式

附件3:

第一类方案审批流程图

附件4:

第二类方案审批流程图

附件5:

第一类方案封面、审批页格式

附件6:

第二类方案封面、审批页、须附页格式

附件7:

方案修改建议及回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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