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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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们这些年开展监事会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必须把握和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

首先,要搞清楚监事会是干什么的?

简而言之,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对所派驻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投资决策、产权变动、收益分配、资金管理、战略规划、改革改制、人事安排等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监督的重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监督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等;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

其次,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哪些职权?

目前,监事会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和两个《暂行条例》。

20YY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共有9项,即:

财务检查权、罢免建议权、损害行为纠正权、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权、提案权、诉讼权、质询建议权、调查权、其他职权。

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大大强化了,为我们做好监事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监事会所有职权的内涵,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滥位。

也就是说,既不能无所作为:

该尽职的不尽职,该监督的不监督(缺位),也不能过度作为:

或者超越自己权限擅自决断(向上越位),或者越俎代庖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对企业横加干预(向下错位),更不能胡乱作为:

违法乱纪,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位)。

第四,要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监事会与国资委的关系。

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也是监事会的派出和管理机构,监事会具体要对国资委负责。

同时,监事会又具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对独立性,国资委必须承认和维护监事会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正如监事会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一样,国资委也不能随意干预监事会的正常监督活动。

二是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

一方面要看到二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必须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监督不到位是一种失职行为。

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二者之间根本目标的一致性,监事会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不加分析、毫无限制地行使监督权,监督错了位同样是一种失职行为。

三是监事会工作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对企业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具有无可置疑的刚性和权威性。

同时又要看到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影响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和质量的因素也往往是多方面的。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考虑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这就要求有一定的灵活性,把权威性(原则性)与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摸清企业底数,突出监督重点

这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

因此,必须在这两个方面下大功夫。

我们所要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企业性质和特点、企业规模等;二是企业财务和资产情况,包括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现金流量等;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经营机制、技术开发、管理模式、企业文化、队伍建设等;四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包括机制、管理、产品、工艺、市场、资金、负担(人员、债务、办社会)等。

在了解和掌握了上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把关注和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上。

这里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和渠道。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和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决策失误;

(2)生产经营管理粗放;(3)对外盲目提供贷款担保;(4)政府部门干预;(5)利用企业改制转移国有资产;(6)违法违纪滥用权力侵吞国有资产;(7)固定资产长期闲置。

二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各项新制度不完善、经营管理粗放、一些人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原因,又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决策失误、管理粗放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两大突出问题。

因此必须作为监督的重点。

企业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很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不外以下三类:

一是客观盲目型:

因为情况不明,忽视潜在风险而盲目决策;二是主观故意型:

明知有很大风险,会出问题而执意决策;三是不由自主型:

明知不可行,但迫于外部压力(往往来自上级或权力部门)而不得不违心地作出决策。

企业经营管理粗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很多种情况,主要有:

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陈旧,管理水平低下;企业管理新制度缺失,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等等。

我们在对企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从每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中发现主要矛盾,找准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对策,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根据企业不同特点确定监督重点。

对不同性质和特点的企业来说,关注的重点也应该有所区别。

对于流通企业,因其固定资产较少,流动资产较多,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负债、应收账款、库存商品、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对于工业企业,因其固定资产大、生产成本高,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投资管理、营销管理、成本控制、资产运营情况等方面;对于投资类企业,因其投资频繁且数额较大,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投资决策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回报情况等方面;对于建筑、交通企业,因其涉及工程项目较多,建设周期较长,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投资预决算控制、全程跟踪检查情况等方面。

总之,对于不同企业,要针对其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因企制宜,突出重点,既要关注共性问题,更要关注个性问题,这样才能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三、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创新

监事会事业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事业,没有多少现成东西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创新,就是要求我们从客观实际出发,勇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而不是墨守成规,照搬照抄。

在几年的企业监督实践中,我们本着这一精神,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进行了一些具体探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

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二者之间的结合点,正确理解“不准向企业提出建议”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有选择地就有关问题与企业正面交换意见,以便引起企业的重视,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积极向上反映,促使问题解决。

二是监事会财务检查要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年审工作结合起来。

建立起了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督导机制,达到了监事会与事务所之间协调配合、相互促进的目的,收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

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质量;解决了监事会财务检查任务繁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减少了对企业的重复性检查。

三是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监督成果,防止各个权力部门对企业进行重复性检查。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重复性检查起到了遏制作用(目前各权力部门对企业重复性检查问题仍很突出)。

四是监事会监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所谓横向到边,就是要把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出资企业都纳入派出监事会范围,防止监督缺位。

所谓纵向到底,从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集团层面到分、子公司甚至某些孙子公司层面,都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形式和力度视其具体情况(主要是国有资本控制程度)而有所区别;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投资决策到资产运营状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要建立监事会有效的利益调节(激励约束)机制。

立足点在于解决监事会权力和责任相脱节、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用权和制权不匹配的问题。

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把监事会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效果紧密联系起来,确保他们真正从自身利益上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充分调动他们依法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六是监督检查工作要贯彻“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

即:

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贯彻这一指导思想,防止出现偏颇。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思路和办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做好监事会工作,要有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纪律上严、作风上硬、工作上实的监事会队伍,尤其是主席的自身素质一定要过得硬。

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不断增强每个同志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一是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密切结合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任务,认真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使大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清醒,为做好监事会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是密切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习现代经济、管理、财会、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兄弟省市和兄弟监事会的先进经验,使大家不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能力。

三是坚持把创建学习型监事会活动与开展读书活动结合起来,每个同志都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工作之余选学一门或几门知识,以不断充实知识内容,完善知识结构,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奠定知识基础。

四是针对监事会工作一线作战、独立性强、责任重大等特点,要把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树立和维护监事会队伍“勤学好思、廉洁守纪、谨言慎行、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五是监事会主席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做到处处以身作则,事事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说、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说、不做。

这样,才能调动每个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监事会一班人的凝聚力、战斗力。

要做好监事会工作,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我认为还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

一是如何把《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监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监事会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四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提高每个同志对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的关切程度;五是如何加大国资委机关与监事会干部交流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等等。

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将为监事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推动力。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意事项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基本内容应含:

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附: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新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新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新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新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新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Y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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