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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术细则.doc

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规范我局既有线施工安全作业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1.0.2条凡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在管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订立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1.0.3条施工需挖坑、挖沟时,事先应了解附近通信、信号线路位置走向,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0.4条邻近既有线石方爆破、增建第二线、桥涵顶进、隧道改建、封锁拨接线路、站场改建等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经所在铁路分局批准,纳入施工计划和运输计划后,经行车调度命令批准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1.0.5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1.0.6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管段内应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

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所在站段有关部门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担任该项工作。

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由路内职工担任。

第1.0.7条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部门标准规范以及部颁各专项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施工临时形成限界

第2.0.1条限界是铁路建筑物、设备及行车、车辆的轮廓尺寸线。

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机械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等都不得超过限界,必须认真执行铁路限界的规定。

第2.0.2条超限界列车必须通过施工区间时,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应事先通知施工单位拆除脚手架等障碍物,并派员会同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准放行超限界列车。

第2.0.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

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

第2.0.4条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第2.0.5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0.6条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0.7条区间及站内曲线路曲线部分中心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1999)。

第三章行车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0.1条在行车线上施工,需要在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进行时,应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规定办理固定封锁区间或限速通过的申请。

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应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取得同意,并应加强防护措施。

(自加)

第3.0.2条安排施工方案必须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针对工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作业措施。

第3.0.3条列车通过施工地段,应严格遵守慢行信号所示速度。

工地防护员如发现列车超速时,应作出记录(车速、时间及超速情况),由施工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处理。

第3.0.4条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3.0.5条在既有线施工中,当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和料具必须事先撤到既有线限界以外。

第3.0.6条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运行速度时,应在列车图内昼间规定的空隙时间进行。

第3.0.7条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设备、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和慢行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第3.0.8条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

随时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第3.0.9条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记录。

第3.0.15条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2000年。

第二节施工防护与线路封锁

第3.2.1条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系,每施工点应配备防护人员3人(其中一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一人),在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第3.2.2条施工单位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并按批准的方案设好停车防护方可开工,并保证在批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经双方检查符合列车放行条件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及车站值班员。

第3.2.3条未设置好防护禁止施工;线路状态未达到准许放行列车条件时,禁止撤除防护。

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第3.2.4条在线路上做下列工作时,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防护信号。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不超过45km/h。

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00m。

(2)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3)成段更换或增加轨枕。

(4)成段更换或清筛轨下道碴。

(5)成段整修轨底坡。

(6)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7)曲线平面改造。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利用滚筒调整应力)。

(9)一次起道量超过40㎜。

(10)一次拨道量超过40㎜

(1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

(12)在线路上安装(拆除)小型枕底清筛机。

(13)长大隧道内宽轨枕垫碴。

(14)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15)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16)抬高或降低桥梁。

(17)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

(1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摘自安规)

第3.2.6条做下列工作,须办理封锁施工手续或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利用列车间隔施工,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米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轨、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单根抽换轨枕(行车速度120km/h以上地段)。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及以下时。

(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除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的范围内时。

注:

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范围内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列车运行条件,并通知有关部门。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摘自安规)

第3.2.7条做下列工作时,应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工地用红旗(夜间红灯)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减速:

(1)个别更换夹板。

(2)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

(3)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整正轨缝。

第3.2.8条下列工作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1)架空线路的施工,架空线路施工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对线路进行加固,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或I型施工便梁时,其允许最大跨度和容许行车速度要遵照相关铁路规定。

(2)利用列车碾压调整无缝线路应力。

第3.2.9条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领导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2)钢轨、辙叉和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线路发生胀轨后的紧急处理。

(4)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主要部件)。

(5)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帮障处理。

(摘自安规)

第3.2.10条在区间线路进行一般线路作业,应在两端各500—1000米处设置作业标防护(机械作业、作业标应设在1000米以外)。

单线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路肩,复线设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

第3.2.11条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预报、确报,如因施工地点与车站距离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要提前预报、确报时,工点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人员及施工人员。

第3.2.12条驻站联络员每次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应复述一遍,以确认无误,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

第3.2.13条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

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第3.2.14条工点负责人如发现施工地点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异常情况时,除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和通知驻站联络员转告车站值班员暂不放行列车。

第3.2.15条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并迅速到安全地点待避。

工点负责人确认安全后,应与路局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第3.2.16条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停车防护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时:

1、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命令。

2、施工领导人通知两端防护员设置响墩,并展开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设置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4、发出施工命令。

二、撤除移动停车防护信号时:

1、工点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撤除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两端防护员撤掉响墩,收起手信号,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

4、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3.2.18条使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撤除停车信号后,如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在列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应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慢行终点的防护员应用卷起的黄色信号旗接车。

第3.2.19条临近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均应在封锁线路时间内进行,在同一区间有若干个工点爆破作业时,应统一要点、统一指挥统一时间进行爆破。

2、受爆破影响的行车设备,必须在爆破作业前迁移或作好防护;并对爆破作业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防护。

3、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4、放炮前由工点负责人指派专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护工作一切就绪,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5、放炮后立即清除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的松动石块,确保行车安全。

第3.2.20条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除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功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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