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枢纽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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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枢纽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斧子口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部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水斧-(安)-2015-11
1、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项目部所辖区域的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斧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部门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给予奖励。
二、职责
a)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b)分管设备物资副经理是消防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分管责任。
c)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器材采购管理及库房等管辖范围内的重点消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人员,成立义务消防队。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重点消防部位(设施)应急处置方案。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按规定须将消防安全设施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的,设备物资部门应申报备案。
d)技术部门在做相关设计时,需确保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配置和消防管理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相关要求。
e)财务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f)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g)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h)其它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i)各作业队(工区、车间)和分包队伍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j)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报告,并组织救援。
三、宣传教育
a)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重点防火部位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培训应做好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5)消防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6)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知识。
b)在人员集中场所和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消防知识宣传橱窗、墙报,张贴标语,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四、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4.1、防火检查
a)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每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部门、作业队(工区、车间)、分包队伍每月对本单位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消防部位(设施)每日进行巡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不限于):
1)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畅通;
2)消防水源、应急照明等设施齐全有效;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5)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措施;
6)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7)消防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b)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每月的综合安全生产检查时,同时检查消防安全。
c)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下发检查通报;重点消防部位(设施)进行的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填写检查记录,落实隐患整改。
在各部门、作业队(工区、车间)、分包队伍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重点消防部位(设施)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要立即上报至设备物资管理部门。
4.2、隐患整改
a)对下列(不限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级人员均有权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拒不执行改正的,报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整改:
1)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应急通道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4)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5)违规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6)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配备的设施(器材)失效。
b)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隐患指令,督促整改。
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工整改。
c)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下达隐患整改的单位(部门)应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管理
5.1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a)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临时消防设施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b)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GB15630-1995)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c)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施工现场距离市政供水管网较远或供水压力不足的区域,须设立消防水源(不小于500立方米消防池)、消防水泵和专用消防管网。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d)现场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挂牌明示本处可燃介质、适用消防器材、应设置量标准、实际设置量、下次更换日期、责任人。
设备物资管理部门需建立项目部消防设备设施台账。
e)消防设施应根据气候设置防雨、房冻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设施完好。
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试验按照相关规范进行。
5.2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a)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b)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c)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商品和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d)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购置、维护保养、报废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更不能碰撞、挤压、丢失和毁坏。
e)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必须进行定置管理,一律均为大红色标志,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管理台帐必须注明器材规格、型号、出厂时间、配置时间及维修、更换时间。
f)必须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工作原理、使用和保养操作规程进行公示。
g)每周组织对消防泵、消防阀和消火栓进行检查及测试,以保持其灵敏有效。
h)消防设施由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维护管理,消防器材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做好定期测试,保证完好可用,并做好记录。
六、重点防火部位(设施)管理
6.1以下应纳入项目重点防火部位(设施)进行管理:
a)储存炸药、起爆器材、油料、稀释剂、乙炔和氧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b)储存强酸、强碱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c)木工厂、高排架、加工车间、制冷系统、配电房、控制室、动火区、爆破作业等施工场所。
d)地下洞室、隧道、竖井、密闭罐体等场地狭窄和通风不畅的施工场所。
e)临近的燃气管线、电力和通信线缆等第三方场所。
f)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宿舍、食堂操作间等生活办公场所。
g)堆放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h)项目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设施)。
6.2重点防火部位(设施)的管理
a)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专项消防安全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现场予以公示。
b)明确专人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c)针对重点防火部位(设施)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新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d)定期组织消防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记录。
e)实行动火许可制度。
f)项目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并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档案。
g)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对油库进行月度检查;管理单位每日检查,检查表见附录:
B.24油库安全检查表(Q/ZSD-0820401-2014.JL24)
6.3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动火作业
a)项目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动火作业进行分级许可管理。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审批流程、动火实施要求按附表B.29《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动火作业分级控制表》(Q/ZSD-0820401-2014.JL29)执行。
b)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填报附表B.30《动火作业审批表》(Q/ZSD-0820401-2014.JL30),获得动火许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c)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作业条件检查、危险源告知和控制措施交底工作,明确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d)作业全过程必须安排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监护,必要时应进行检测、监测,发现隐患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并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f)在运行变电站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照运行单位管理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
a)项目应制定消防应急专项预案,内容包括(不限于):
1)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2)组织机构包括:
应急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3)应急处置资源:
应急物资和设备、应急资金、技术支持和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占所有员工总数的10%以上,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
4)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5)应急疏散组织的程序和措施;
6)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7)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应急恢复。
b)项目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c)项目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点消防部位(设施)的消防应急演练。
八、火灾事故管理
火灾事故管理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九、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a)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工作。
内容包括(不限于):
1)基本资料:
①项目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布图;
②消防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③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消防安全制度,义务消防队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等文件、资料;
④消防器材配置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资料及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⑤消防设施(器材)台账资料(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⑥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档案。
内容包括:
地点、易燃介质、应配备灭火介质的数量、实际配备数量、区域管理责任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定期检查计划、检查评估报告、隐患处理报告等。
⑦应急预案。
2)管理资料:
①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文件;
②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③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④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⑤消防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⑥火灾情况记录;
⑦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安全档案保存至项目竣工为止,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斧子口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水斧-(安)-2015-10
一、爆破器材管理
a)按照《设备物资管理分手册》(QZSD-0821100-2014)5.2.12.1执行。
b)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报表及使用、领用、炸药编码发放登记、雷管编码信息、退库等统计报表,并按照《设备物资管理分手册》(QZSD-0821100-2014)建档及上报。
具体格式见附表:
附录B.16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_年 季度报表Q/ZSD-0820901-2014.JL-39;
附录B.1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情况登记表Q/ZSD-0820401—2014.JL17;
附录B.18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Q/ZSD-0820901-2014.JL36;
附录B.19炸药编码发放登记表Q/ZSD-0820401—2014.JL19;
附录B.20雷管编码信息登记表Q/ZSD-0820401—2014.JL20;
附录B.21民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Q/ZSD-0820401—2014.JL21
c)库房管理
1)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火工产品管理台帐,并每天进行核对;仓库值班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记录炸药、雷管入库、领用发放、退库数量;
2)炸药库管人员应经过考试培训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火工产品库管员证;
3)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3m;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
4)炸药库应放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火工产品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火工产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
5)人员进入库区禁止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禁止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雷管储存库、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库区应关闭手机;
6)库区严禁烟火,不得携带任何引火物进入库区;库区单个储存库至少应配备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库区围墙内的杂草应及时清除;
7)库区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库区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48、GB50394、GB50395要求;
8)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配备自卫器具;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并如实记录;值守人员应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通信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人力防范还应符合GA837-2009要求;
9)储存库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报警值班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应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h畅通;
10)库区内应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11)库房选址、库房布置、库房建筑结构应满足要求。
d)民爆物品使用管理
1)爆破员负责从仓库领用爆破物品,保管员做好记录,爆破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2)爆破员领用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爆破作业完成后剩余的火工产品由爆破员当天退库;
3)从库房领出的炸药、雷管应分别采用专车装运,由押运员负责押运、安全员全程监督;
4)施工现场由爆破员负责装药,质检员负责检验炮孔装药数量,施工员负责监督装药数量并按表B.22《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Q/ZSD-0820401-2014.JL22)做好记录,由爆破员、质检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5)工程管理部门每天应将现场签字确认之后的《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复印一份交设备物资部门备案,设备物资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设备物资部门每月应组织进行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具体见附录:
B.2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表(Q/ZSD-0820401-2014.JL22)
7)民爆物品使用还应严格按照要求和国务院《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二、爆破作业过程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般要求
a)爆破作业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b)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爆破作业人员档案。
c)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d)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监理、公安部门审批。
审批合格后,作业前进行逐级交底,并形成记录。
e)爆破作业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各道工序作业,作业时有专人现场监控。
f)爆破作业应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内进行,并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道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岗哨人员应佩戴标有爆破警戒字样的红袖章、口哨和对讲机;事前进行调研、记录,事后进行检查评估。
g)项目部爆破作业钻孔、装药、联网起破、安全警戒、安全防护、安全监控、安全监测,以及爆破器材运输、存储、领用、退库、使用等活动项目部民爆物品的管理按照《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标准》防火防爆执行,并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
h)分包爆破工程,应严格审核爆破企业的资质、能力。
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i)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j)设备物资办编制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统一由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办管理,严格爆破器材领用、贮存、退库手续,严禁各施工单位私设爆破器材库,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k)技术管理办负责编制土石方开挖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并进行交底。
在每次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有关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l)在无照明的夜间、大雨中、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m)在进行洞室深孔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严格控制药量、飞石方向和距离,以免伤人。
三、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a)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拖拉、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b)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c)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配有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d)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e)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f)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2)禁止将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同车运输,禁止人货混装;
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4)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车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留;
5)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在施工区域内时速不得超过30km/h。
行车间距:
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在斜坡道上运输时:
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车尾分别安装危险品运输安全标志。
g)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4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人力往爆破地点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防爆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停留;
5)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运送人员严禁吸烟,禁止在有明火处休息。
h)在竖井、斜井内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
2)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用吊罐或斜坡卷扬机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宜过快;
4)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5)罐笼运输雷管时,必须采用防爆箱;
6)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7)在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器材下井;
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i)爆破器材运到爆破地点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爆破作业过程管理内容与要求
a)洞室爆破与警戒规定
1)洞室爆破作业,原则上进洞30m后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不必与爆破指挥所联系,坚持“谁放炮、谁清场、谁警戒、谁负责”的原则。
2)各洞室在爆破前(两小时左右),本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好爆破通知单(一式两份)上要求的所有内容,特别注明起爆时间范围(一般规定为30分钟)。
经现场生产负责人签字,质量负责人签字后,由该爆破单位的负责人直接通知避炮部位值班队长(或安全员)签字认可,最后将爆破通知单返一份到安全监察员手中,经安全监察员确认无误后,方能放炮。
3)对于签字手续不全,放炮时间不明,现场施工情况把握不准的爆破作业,安全监察人员一定要求查明情况后才准许放炮。
4)现场生产负责人一定要对爆破作业影响到的工作面或施工单位告知或在爆破通知单上注明,要求放炮单位一定通知到位。
特别注意夜间爆破时,相邻工作面施工人员是否有睡觉或休息现象,放炮单位一定要做好清场工作,清场时注意比较偏避地方或光线不强的地方。
5)每一茬炮药量控制原则:
原则上每一茬炮须有已批复的技术管理办门出的钻爆设计,如有困难,由技术管理办最低限度应提供每一茬炮的设计用药量。
6)质量管理办必须以技术管理办门提供的每一茬炮设计用药量作为民爆物品的控制依据。
7)凡受爆破影响的各施工单位,其生产负责人就是避炮负责人。
要求派专人按规定时间及时清场,做到一处不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
并将受到威胁的机械设备撤离至安全地带或进行保护。
8)爆破工作开始前,各爆破作业面必须作好安全警戒,并在安全地点设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哨,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哨。
执勤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在听到警报声或清场指令后必须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10)明挖爆破时间按沙坪电站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入洞30m后,可不受爆破时间限制。
11)单向开挖的洞室,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300m;相向开挖的两工作面相距30m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或相向)开挖,距贯通面10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到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
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b)装药与堵塞
1)炮孔的位置、角度、方向、深度、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装药前,应将孔内岩粉、岩浆清除干净。
3)深孔爆破,炮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4)深孔的装药、堵塞作业,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药卷不得冲击或抛掷入孔,深孔装药可用带钩的提绳将药放入孔中,并须使药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