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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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合同法)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意)特征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可能要式也可能不要式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合同法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名合同如旅游合同等无名合同权利义务准用最近似有名合同的规范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

向他人提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特征一般向特定的人发出(悬赏广告除外);内容明确具体,即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别于要约邀请(如广告等);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生效及失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生效(数据电文到达)。

要约人不得撤回;受要约人承诺后不得随意撤销(撤销应在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且如明示不可撤销,或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的,不可撤销)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或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期限届满,依法撤销。

合同的订立(承诺)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特征: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内容与要约一致(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如改变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生效及失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要约,当场承诺)。

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要约要求或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承诺人发出的承诺通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在期限内到达而未到达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该承诺约束,承诺有效。

撤回应在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书面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法定或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未采取,或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先合同义务概念:

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缔约过失当事人存在: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当适用,否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

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登记方生效的,从其规定。

附生效、解除条件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恶意阻碍或促成条件成就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认知、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相对人可在一个月之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撤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除外(表见代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除非对方明知其超越权限,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可在一个月之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否则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通说认为债权合同有效,但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无效)无效合同通过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与民通规定不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常见类型:

主体不适格:

如不具备相应资质。

但超越经营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内容违法:

如买卖合同标的物系违禁品,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劳动基准合同的效力(无效)无效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未提示相对人,或免除自身主要义务,加重对方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涉及感情、信用)、标的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通常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方无经验乘人之危订立的因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变更撤销的条件一年之内提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后果自始无效,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合同终止的,终止前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的,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因无效、被撤销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赔偿。

因过错导致对方损失的,予以赔偿因恶意串通的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合同义务,全面按照约定履行附随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不明的处理1、协议补充2、不能协议补充,按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3、按1、2仍不可的,按合同法62条规定。

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双方互负债务,无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拒绝对方履行要求。

互负债务:

债务互相联系先履行抗辩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存在特定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如被公布为老赖);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根据情形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主张其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专属自身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等撤销权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行为。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需受让人明知该情形合同终止(解除)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解除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他解除权的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解除权行使应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终止(抵销、提存)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种类、性质相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标的种类、性质不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亦可抵销。

提存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下落不明、死亡(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等,致债务难以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标的物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金钱债务,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非金钱债务,如履行不能或履行成本过高,或在合理期限之内未要求履行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一般应相当于损失(惩罚性赔偿系特例,如消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计算方法。

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下调。

支付迟延违约金后,还须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一定的定金作为债的担保。

合同履行后,定金充作价款或是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择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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