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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2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权限3

第四章审计程序5

第五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13

第六章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15

第七章审计档案17

第八章附则19

x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类。

(一)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

(二)外部审计指由董事会代表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计会议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一)人员构成: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审计部经理、执行部门相关人员。

(二)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审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3.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4.审定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内部审计报告;

5.监督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6.听取审计部汇报,解决提出的问题,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政策等支持;

7.审计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受总经理直接领导,其职责是:

(一)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三)定期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

1.检查并评价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检查业务部门的运作是否存在风险并判断风险程度

3.对风险存在部门进行提示、警告

4.进行风险管理相关培训,使员工切实了解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四)根据审计监督情况,撰写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决定,并上报审计会议;

(五)组织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调查处理各种检举信件。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审计范围

(一)公司高级管理层、部门经理;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及财务经理;

(三)总经理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和事项。

第二条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内的财务收支、会计记录进行审计;

(二)对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八)对资产进行审计;

(九)对管理人员进行离任、任期终结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一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

(一十一)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高管层决策提供依据;

(一十二)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任务。

第三条审计部的主要权力: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总理理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审计部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一条编制审计计划

(一)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要求,拟订年度、季度或临时《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审计会议批准;

(二)年度内由于经营环境、业务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的,由审计会议直接通知审计部调整审计计划,或由审计部提请审计会议批准调整审计计划;

(三)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

常规审计项目;专题审计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制度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应充分利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与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一并进行。

第二条审计实施计划阶段

(一)审计立项

审计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填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对立项申请的批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审计会议提出的审计需求,直接予以立项。

(二)成立审计小组

(三)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5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四)编制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对象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公司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8)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五)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

(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保证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保证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审计工作。

实行被审计单位向内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范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条审计实施调查阶段:

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范,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3.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4.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4)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5)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规范,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审计部经理汇报。

(六)审计部经理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审计实施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

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标题;

主送单位负责人名称;

被审计企业概况;

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审计结果;

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建议;

审计组成员签字;

报告日期。

(二)审计部应依据被授予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

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制度。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范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

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审计部经理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审计部经理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书,提交审计会议审议,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单位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会议申请复议,复议裁定必须在30日内做出,复议裁定为最终裁定。

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审计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第六条审计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审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范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内部审计流程见附件3)

 

第五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一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公司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

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

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制度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制度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并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制度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外借。

第六章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范,企业有些重大经济活动须经委托符合国家规范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验证、鉴证、评价(以下统称审计)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才被社会公认。

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经济利益,有效规范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开展审计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的范围:

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以及国家、集团公司有文件制度的须经社会中介组织审计才有具法律效力的有关经济事项。

第三条委托社会审计由审计部统一归口管理,选择社会中介组织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委托单位主要职责(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职责)

1.委托单位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报给审计部;申请书中应写清审计项目名称、要求、内容、委托方式和完成的时间;

2.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联系人,专门负责向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组提供真实、可靠资料、有关文件和文书,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协助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人员查看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协助做好有关审计工作;

4.对审计报告或文书签署意见;

5.审计工作结束后,验收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或文书;

6.根据委托协议,支付审计费用。

(二)审计会议的主要职责

1.接到委托单位需要对外委托审计事项书面申请书后,应对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三天内书面通知委托申请单位是否同意进行外部委托;

2.凡是需要委托外部审计的事项,审计部应在十五天内与社会中介组织联系,并与中介组织草拟协议书条款,签订外委审计事项的协议书;

3.审查所委托中介组织以下事项:

1)审查被委托的中介组织的资质能力、业务经营范围,是否与要委托审计事项相符;

2)协议书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严密性和协议书履行的可行性、时效性,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合规合法;

3)审查被委托的中介组织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所签订的协议书条款要求、方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

4)审查验收中介组织出据的审计报告、文书(验证、鉴证、评价)的客观真实性和具有的法定效力等。

4.委托外部审计事项结束后7日内,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移交委托单位验收。

(三)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职责

1.按委托单位要求写出审计工作方案,交审计部门审阅、认可;

2.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结束后,提交审计工作报告或验证、鉴证、评价有关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给集团公司审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协议书收取款项;

4.承担审计责任,对所出具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凡未经审计会议委托外部中介组织进行审计的,财务部不得付款。

第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一条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三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公司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二)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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