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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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法规名称】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公布部门】
【公布时刻】 1978-03-25
【正 文】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第1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第五条之一之规定制定之。
第2条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办事处)掌理各该区内之左列事项: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四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研究改进之拟议事项。
五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拟议事项。
六商情资料之搜集与递报事项。
七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依行政院核定之审核准则审核之。
第3条
各办事处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等,其设立、等次,由经济部国际易局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各办事处应标明各该所在地或区域之名称。
第4条
各办事处设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条各款所列事项。
第5条
各办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6条
各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7条
一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专员二人至四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8条
二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专员二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七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9条
各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各办事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前二项所需佐理人员,应就第七条、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第六条 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书、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11条
各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办事处拟订,报请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定之。
第12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组织条例
第1条
交通部为办理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拓建及管理等业务,设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2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及拓建工程事项。
二国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车安全维护事项。
三国道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工程受益费之征收事项。
四国道高速公路路边设施之营运管理事项。
五国道高速公路沿线环境之整理与维护事项。
六国道高速公路用地、房屋与其他财物之备置、保管、运用及财务处理事项。
七国道高速公路之研究发展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3条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主任秘书一人,副总工程司二人或三人,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组长五人,副组长五人,室主任一人,督察一人或二人,秘书二人或三人,科长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至十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稽核二人或三人,专员四人至六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科员二十二人至三十人,工程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材料管理员一人,助理工程员三人至五人,绘图员五人至七人,办事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打卡员一人或二人,雇员十四人至二十人。
前项组长二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副组长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科长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及管理,设北区、中区、南区工程处。
各区工程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五人至七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台长三人或四人,工程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助理工程员八人至十二人,绘图员一人或二人,督导一人至三人,课员六人至十人,材料管理员一人,办事员四人至八人,材料员二人至四人,雇员七人至十三人。
各区工程处,各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事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各该区工程处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费业务,得于本路适当地点设收费站。
各收费站各置站长一人,副站长一人或二人,稽查员一人,机械工程员一人,电子工程员一人,站务员二人或三人,雇员一人。
各收费站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人事助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各收费站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0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适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国道高速公路)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时得设新工单位,于任务完成时撤销之。
第12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工程业务,得设若干工务段(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13条
各区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设保养场一处,另设检修班配属于工务段;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14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无线电通信,得设若干电台;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15条
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规定,商准内政部设国道高速公路警察机关。
第16条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17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