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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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docx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

(3)核查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如有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填写了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4)对于属于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供并填写证明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6)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7)表1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

其中:

(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填写电镀生产线、公用单元的名称;

(2)主要工艺名称填写“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和“辅助设施”;

(3)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填写与产排污相关的设施设备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

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4)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其设施参数的计量单位应一致,如水洗槽,不能有的填写“m3”,有的填写“L”;

(5)审核“生产能力”是否是环评批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

(6)必填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检查填写的“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是否正确,正确填写应该是有毒有害物质在总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

(2)在“燃料”信息中,燃煤要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燃油要填写硫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天然气只填写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

(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划斜杠“/”,不能填0。

4.表4: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电镀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电镀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

(2)检查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有无漏填项;有组织排放源中锅炉烟气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

(3)审核填写的“可行技术”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由于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

(4)审核填写的“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气排放口现有编号一致,若没有编号的,排污单位是否自行编号;

(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本技术规范将锅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排气筒列为一般排放口。

5.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将酸碱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电镀混合废水、综合废水等按废水类别分开填报;

(2)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确定,污染因子是否有遗漏;

(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4)填写的废水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填写一致,若不一致,排污单位是否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

(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本技术规范将电镀排污单位的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专业电镀企业总排放口均确定为主要排放口;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可视同车间排放口,也归为主要排放口。

将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

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一般排放口”。

6.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审核污染因子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

(2)审核是否填写了排气筒高度和排气筒出口内径。

7.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与排放口编号相对应,是否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浓度限值;

(2)审核新增污染源是否填写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3)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8.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对于燃煤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林格曼黑度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合许可排放量;

(2)申请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

(3)对于电镀废气的一般排放口,污染因子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排放速率,也不申请和填写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4)是否提供了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说明内容。

9.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

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因《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对无组织产污环节无要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不填写表9内容。

10.表10:

《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对于电镀排污单位,全厂合计的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应与环评批复的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比较,两者取严。

11.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

(2)审核是否填写了受纳自然水体名称和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内容;

12.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

(2)是否填写了受纳污水处理厂不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13.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电镀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必须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2)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污染物填写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协商的纳管浓度限值。

14.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1)审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放口编号,逐一对应填写了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污染物申请排放浓度限值、申请年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

(2)核对是否存在同一种污染物在主要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同时申请许可排放限值的情况;

(3)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不申请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

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不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而是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此时,其生活污水排放口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申请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不申请许可排放量。

(4)排污单位是否按每一个主要排放口逐年计算了污染物申请年排放量限值、合计年排放量限值、全厂排放口总计的年排放量限值和特殊时段污染物申请排放量限值;

(5)是否提供包括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描述等内容。

15.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即将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的要求;

(2)重点关注电镀排污单位是否填写了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测信息;

(3)对手工监测方法,应审核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是否采用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

(4)对于电镀集中区内的企业,废水污染因子由园区污水处理厂负责监测,企业除了自行监测废水流量外,可不填写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但应说明废水污染因子监测的实施单位;

(5)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填写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设施、监测频次与监测方法。

16.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其中,管理台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

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非正常工况:

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3)监测记录信息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二)附图附件

1.附图

(1)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与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4)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了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2.附件

(1)提供守法承诺书;

(2)提供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提供环评批复文件影印件;

(4)提供总量计划分配文件影印件;

(5)提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

——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说明;

——申报单位自愿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的材料;(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申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申报单位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整改措施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

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是5个自然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4.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5.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申请材料

1.是否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规范。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3.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年1月1日(含)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是否执行了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是否变更了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5.填报的电镀工艺或产品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艺或产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审核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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