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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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2)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

(3)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4)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

(5)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6)事故查处不到位。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1)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十一五”时期,虽然每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在下降,但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2010年共发生事故627起、死亡772人。

(2)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十一五”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均发生33.2起、死亡138.6人。

尤其是2010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出现反弹,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9年分别上升了38.10%和37.36%。

2010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有江苏(4起)、四川(4起)、辽宁(3起)、北京(2起)、河北(2起)、内蒙古(2起)、吉林(2起)、广东(2起)、贵州(2起)。

“十一五”时期还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2010年8月16日吉林梅河口事故,死亡11人2008年12月27日湖南长沙事故,死亡18人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事故,死亡21人2008年10月30日福建霞浦事故,死亡12人2007年11月14日江苏无锡事故,死亡11人2007年6月21日辽宁本溪事故,死亡1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493号号

(一)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事故起数下降38.23%,其中有9个省下降50%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225%、内蒙古上升71%、天津上升40%、海南上升25%、吉林上升22%;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5.29%,其中有7个省下降50%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260%、吉林上升100%、内蒙古上升56%、海南上升25%、江西上升12%。

从相对数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看,有的地方远远高于全国水平,甚至是2倍以上,有的达到3倍。

如2009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3.58人,而青海达到15.24人、贵州达到12.95人、海南达到8.40人、上海达到8.09人、云南达到7.89人。

(4)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

从招投标环节看:

既有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有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与招标、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承发包环节看:

还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经营管理看:

由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或者业主的明示、暗示,企业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降低标准;如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有的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的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不反映。

从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管理看:

有的弄虚作假,有的出借、出租,有的资质挂靠,有的隐瞒不良行为、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这些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大量的隐患,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并且,从大量发生的事故调查说明,其中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去年上海“11.15”火灾、吉林梅河口事故都是如此。

因此,我们必须下决心、下功夫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5)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归纳为“三多三少”:

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多,执法监督检查相对比较少;市场准入管理相对比较多,市场清出管理相对比较少;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相对比较多,审批后的后续管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相对比较少。

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查处,严重扰乱了我们的市场。

(6)事故查处不到位。

虽然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

每年几百起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了多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得我们反思。

根据我们对各地事故查处情况的统计,在已作的处罚中,经济处罚方式较多,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很少,2009年分别只占处罚总数的5.03%和8.68%。

按照处罚权限,涉及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及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地方向我部提出处罚建议,然后由我部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非常少,甚至可以说少得可怜。

以2009年为例,全国共发生了21起较大事故,但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只有3起事故,降低企业资质只有1家,吊销建造师证书只有2人,吊销监理工程师证书只有2人。

2010年,到目前为止,我部只收到1起地方(即北京)要求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建议,这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并非较大事故。

2010年全国共发生了29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施工企业有20家是特级或一级企业,监理企业有24家是甲级企业,而到目前为止,各地还没有报送一起要求我部进行处罚的建议。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我们的监管、我们的处罚还很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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