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微企办9号进一步明确微型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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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微企办9号进一步明确微型企业
渝微企办【2010】9号进一步明确微型企业
渝微企办〔2010〕9号
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微型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微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
为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能够顺利推进,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就各区县、各部门在微企发展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认定问题
大学毕业生应出示:
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中专毕业生应出示:
普通中专毕业证书、成人中专毕业证书。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认定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应出示:
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三、关于返乡农民工认定问题
外出务工:
应出示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参保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外出务工的证明;
外出经商:
应出示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外出务工的证明。
外地:
指农民工户籍所在区县以外。
四、关于“农转非”人员认定问题
应出示:
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制度改革转为城镇居民的证明。
五、关于三峡库区移民认定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应出示:
迁出或安置地乡镇、街道及企业单位出具的,并经当地移民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的证明。
六、关于残疾人认定问题
应出示:
残疾证。
七、关于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认定
的产业适度倾斜。
重点扶持的行业应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
”和各区县申报的本地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
十一、关于具有相关创业知识认定问题
原则上未参加过创业培训的申请者应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十二、关于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意见签署问题
街道、乡镇意见:
1、符合条件的:
经审查符合九类人群条件,同意推荐;2、不符合条件的:
经审查不符合九类人群条件。
由街道、乡镇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加盖街道、乡镇公章。
工商所意见:
1、无在办企业,符合创业条件的:
经审查无在办企业,符合创业条件;2、有在办企业:
经审查有在办企业(在办企业名称),不符合创业条件;3、不具备创业能力的:
经审查不具备创业能力,不符合创业条件。
由工商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签字,加盖工商所公章。
审核人员初审意见:
1、符合扶持条件,给予扶持的:
符合扶持条件,建议给予注册资本金××%的财政补助资金××元;2、不符合扶持条件,不予扶持的:
不符合扶持条件,不予扶持。
由各区县工商局微企办负责人签字。
审核小组审核意见:
1、符合扶持条件,给予扶持的:
同意给予财政补助资金××元;2、不符合扶持条件,不给予扶持的:
同意不予扶持;3、与初审意见不符的注明原因和审核意见。
由各区县微企办主任签字,加盖区县微企办公章。
十三、关于工商所审查创业者是否具有创业能力问题
(一)因重度残疾或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因病或其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极度贫困等不适宜创业的,应作好政策解释工作,劝其放弃创办微型企业;
(二)长期吸食毒品、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伤病未愈等不适宜马上创业的,劝其暂缓创办微型企业。
附件1:
微型企业创业者审查结果公示(样本)
附件2:
××区(县)微型企业创业核审情况公示(样本)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微型企业创业者审查结果公示(样本)
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现将拟推荐创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群予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一、拟推荐创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群情况:
序号
姓名
照片
性别
年龄
所属九类人群
居住地
创办项目
二、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不符合“九类人群”条件的问题,可用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街道(乡镇)或××区(县)微企办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
××街道(乡镇) 电话:
××××
××区(县)微企办 电话:
××××
2、举报、反映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本公示期限为3天,从公示之日算起(×月×日至×月×日)。
特此公告。
××街道(乡镇)
××××年××月××日
附件2:
××区(县)微型企业创业核审情况公示(样本)
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现将微型企业创业核审情况予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一、微型企业创业核审情况:
序
号
姓
名
年龄
学历
属九类人群类别
拟从事
行业
经营地址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投资
金额
具备九类人群身份的申请人出资金额(万元)
其他股东或投资人投资金额(万元)
财政资本金补助金额(万元)
审核决定机构名称
决定时间
公示时间
二、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微型企业创业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可用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区(县)微企办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
××区(县)微企办 电话:
××××
2、举报、反映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本公示期限为3天,从公示之日算起(×月×日至×月×日)。
特此公告。
××区(县)微企办
××××年××月××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微型企业△通知
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市微企办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