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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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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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总则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航速:
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
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
不得低于6节)
第十二条各自靠右 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
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
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
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二十条横越:
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
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
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
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
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小型船违规在深水航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船发生事故时,小型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逆行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行船舶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随意横越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越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服务区/汊支流/专用航道等)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此处附件有变动将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尺度,当有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航道左侧——面向下游,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右侧略)
(三)大型船舶——L≥80m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含吊拖船队)
(七)高速船——静水航速>19节(35千米/小时)
(八)障碍性桥梁——在通航水域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第三十四条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废止
附件1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荡茜闸(9#):
500m航宽 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二、荡茜闸——龙爪岩(26):
500m航宽 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三、龙爪岩——鹅鼻嘴(桥):
≥200m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四、鹅鼻嘴——燕子矶(139):
≥200m实际水深(日—4.30日:
)
五、燕子矶以上:
≥200m 9m实际水深(6.1日—9.30日:
m)
六、设标原则:
●设标原则:
顺直双侧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
●单侧标间距:
十四圩—浏河口<2600m十四圩—慈湖河口<3000m
附件2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泰州桥区下界浮(福姜沙航段另有说明):
上行推荐航路(黑浮联线外侧) ●下行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
福中深水航道右侧设下行推荐航路,航宽150米水深5米供小型船舶下行使用(新)
二、泰州桥区下界浮——慈湖河口:
1)无下行推荐航路
2)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
三江营河口(#93黑浮)——尹公洲(#103黑浮)(黑浮联线外侧)
瓜洲河口(#112黑浮)——栖霞油轮锚地(#130黑浮)(黑浮联线外侧)
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
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
(一)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长江#1
南通VTS
10
长江#158
南京VTS
11
(二)船位核对点
上行船
下行船
船位核对点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船位核对点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15
南通VTS
10
#150
#144
#125
南京VTS
11或10
#32
#42(中南)FB4(北)
张港VTS
10
#119
镇江VTS
09或10
#58(南)FB14(中北)
江阴VTS
09
润扬大桥
镇江VTS
09或10
#71
T5
泰州VTS
10
#91-1嘶马树
#87
泰州VTS
10
#91-1嘶马树
镇江VTS
09或10
#71
江阴VTS
09
马鞍矶
镇江VTS
09或10
#58(南)FB14(中北)
张港VTS
10
#119
#140
南京VTS
10
#32
#20
南通VTS
11
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二)受控航段:
#44—#46#48—#52#55—#57
(三)船舶等让水域:
#41—#43#46—#48#52—#55江阴大桥—#59
(四)等让原则:
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拟始发等让正在通过
(五)通过限制:
不受福中、福北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过境
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二)受控航段:
#105-1—#104(红)#100—#101
(三)船舶等让水域:
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
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
附件5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1.净空尺度
2.
(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
(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
3.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向VTS报告船舶动态
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6.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上界和下界线:
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桥区水域:
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7.-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风力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8.禁止下列行为:
(1)淌航
(2)并绑(3)掉头横越(4)穿非通航桥孔
(5)试航效用试验(6)追越或并行(7)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注:
南京二桥、南京四桥、润扬大桥、泰州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如安全可以追越
9.靠离桥区内的码头、泊位时:
●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系泊牢固加强值班。
10.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
-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VTS报告
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VTS报告
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14左右浮--#15黑——#3黑浮-#4左右浮
(二)维护水深:
实际水深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选择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供船舶上行通过使用,从福北水道驶离下行的船舶,各自靠右航行(具体规定不变)
(一)水域范围:
#59左右-FB#15黑——#38-1左右-FB#1黑
(二)维护水深:
理论最低潮面下米
(三)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四)单向控制:
1.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2.受控航段:
如皋港下示位标――焦港河口
3.等让水域:
如皋港闸以下航段焦港河口以上航段
4.等让原则:
逆流让顺流拟始发让正在通过
二、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福姜沙中水道是米初通期主航道)
1、水域范围:
FB#12-1左右-F#5红——#45左右-F#1黑
2、航道尺度:
维护水深米最窄处航宽260米分隔线
3、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4、单向控制
受控航段:
#45左右-F#1黑——F#2-1黑-F#2-1红
等让水域:
#43黑-#43红以下航段FB#13黑-FB#13红以上航段
等让原则:
逆流让顺流拟进入让正在通过
通过限制:
上行船舶不受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不得选择从福姜沙中水道通过
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航行原则:
上行航道单向通行,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通过限制:
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航行原则:
上行单向航道
附件7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
(二)水域范围:
苏桥#5红——#13左右
(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
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
维护水深米航宽200米
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
维护水深7米航宽200米
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
维护水深8米航宽200米
(三)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1.受控船舶:
100米以上的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下游1000米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
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1.水域范围:
永钢#9浮——永钢#1浮
2.维护水深:
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200米。
3.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4.通过限制: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5等让水域:
驶入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
6.通信联系:
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VTS报告并批准,同时应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方可进出
7.等让原则:
驶入受等候驶出逆流等候顺流进出锚地等候正在通过
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260米。
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260米。
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150米。
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
(三)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四)控制规定:
等让水域:
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通信联系:
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VTS报告并经批准,时应使用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等让原则:
驶入等候驶出上行等候下行开航等候正在通过
四、天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横港沙北槽)上界为小李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
1.通吕河口至通沙汽渡维护水深米,航宽150米;
2.通沙汽渡至天生港电厂维护水深米,航宽150米;
(三)航行原则:
各自靠右分道通航
(四)控制规定
等让水域:
驶入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驶出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通信联系:
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VTS报告并经批准
使用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等让原则:
驶入等候驶出上行等候下行开航等候正在通过
五、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京杭运河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水域深水航道下行通航分道红浮联线外侧。
(二)维护水深:
维护水深米,航路宽度100米。
长江#104红浮与#105红浮联线外侧宽度不足100米。
(三)航行原则:
上行小型船舶(队)应沿红浮联线外侧水域谨慎航行,远离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通过限制:
仅限于从京杭运河谏壁河口驶出拟上行的小型船舶(队)
《长江南京以下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初通期航路规定》
1.航道范围:
自南通天生港至南京新生圩
2.航标与现有助航标志基本相同,部分特殊航段采用AIS虚拟标和现有实体航标相结合
口岸直水道
AIS标
AIS标相对位置
仪征水道
AIS标
AIS标相对位置
#81L
#81黑浮西侧
#117L
#117黑浮南侧
#87L
泰上行#3黑浮上游西侧
#117-1L
#117-1黑浮南侧
#91R
#91红浮北侧
#118L
#118黑浮南侧
#91-1R
#91-1红浮下游北侧
#119L
#119黑浮南侧
#92L
#92黑浮下游南侧
#93L
#93黑浮下游南侧
#93-1L
#93红浮北侧
#94L
#94红浮北侧
3.维护水深:
4月—11月米12月—3月米。
4.特殊航段(指航宽不足500米的航段):
(1)福姜沙中水道最窄处航宽260米,为单向控制段
(2)鳗鱼沙左汊最窄处航宽230米,为上行航路鳗鱼沙右汊最窄处航宽230米,为下行航路
(3)#90浮至#95浮,米初通期航道最窄处宽度350米,为受现有深水航道水深限制船舶的航路
(4)尹公洲航段最窄处航宽200m,为单向控制段
(5)#116浮至#120浮,米初通期航道最窄处宽度350米,为受现有深水航道水深限制船舶的航路
5.注意事项:
在设虚拟标的特殊航段内,受水深限制的船舶应向VTS报告
无碍他船安全措施尽可能靠右
白天悬挂圆柱体号型夜间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
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米过五峰山跨江电缆:
1)应提前24小时向镇江海事局报告
2)提供龙骨以上最大高度吃水核查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资料落实安全措施核准后方可通过
通过尹公洲航段的船舶长度控制在230米以下
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10%:
1)江阴大桥以下:
dx(1+10%)≤航道水深D+最小可利用潮高
2)江阴大桥以上:
dx(1+10%)≤航道水深D(D以航道部门公布水深为准)
3)江阴大桥以上港口4-11月份船舶吃水不得超过米,其他月份船舶吃水不得超过米
(维护水深:
4月—11月米12月—3月米)
——初通期水深达不到规定要求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实际水深为准。
吃水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填写《吃水米及以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单》提前24小时传真至进出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中心(表格及联系方式如下)
江苏海事局局属各单位指挥中心联系方式
编号
单位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1
南京海事局(025)
2
镇江海事局(0511)
3
扬州海事局(0514)
4
泰州海事局(0523)
5
常州海事局(0519)
6
江阴海事局(0510)
7
张家港海事局(0512)
8
南通海事局(0513)
9
常熟海事局(0512)
10
太仓海事局(0512)
甲
太仓危险品锚地
#1黑-#2黑北
危险品船锚泊
太仓港政管理局
乙
太仓浏河锚地
#2黑-#B1黑北
大型海轮锚泊
太仓港海轮锚地
#6黑-#7黑北
海轮锚泊
甲
白茆沙锚地
#9黑-#12黑北
海轮锚泊
常熟市港口管理局
常熟海轮锚地
B#12黑-桥#2黑北
海轮锚泊
常熟港过驳锚地
东沙公用航道右侧
待泊及过驳
南通危险品锚地
#23黑-#24黑北
危险品船锚泊
南通海事局
南通联检锚地
#25黑-#26黑北
海轮锚泊
南通港2号乙锚地
#28红浮南侧
长江驳船锚泊
南通港2号甲锚地
#29红-#31红南
长江驳船锚泊
南通海轮临过驳锚地
#32红-#33红南
海轮锚泊、过驳
张港通沙海轮锚地
#33红-#34红南
海轮锚泊
张家港海事局
张港危险品锚地
#39黑-#41黑北
危险品船锚泊
甲
张港海轮锚地
#40红-#41红南
海轮系泊
12号
海轮锚地
FB6红-FB8红南
海轮锚泊
福中锚地
FB13红-FB14红南
船舶锚泊
江阴锚地
#63黑-#64黑北
大型船舶锚泊
甲
常州危险品锚地
#75黑北
危险品船锚泊
常州港兴船务公司
常州港海轮锚地
#76黑北
海轮锚泊
泰州海轮锚地
T#4红--T#2红南
海轮锚泊
甲
镇江危险品锚地
#192-1红--#93红南
危险品船锚泊
镇江海轮锚地
93#--#94红南
海轮锚泊
镇江定易洲锚地
#110红--#111红南
长江驳船锚泊
南京港联检锚地
#120红--#122红南
大型船舶锚泊、检疫
仪征油轮锚地
#122红--#123红南
油轮锚泊油驳
仪化锚地
#126黑—127黑北
小型船舶锚泊
乌鱼洲锚地
#127黑--129黑北
海轮系泊、锚泊
栖霞山扩建锚地
#130黑--#131北
油驳锚泊
栖霞山油运锚地
#133黑--#134北
油轮、油驳
新生圩锚
#137黑--138北
海轮系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