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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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新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新

项目协议书

 

甲方:

垫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决定在受让土地并投资项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项目

(二)项目投资主体:

有限公司

(三)项目性质:

新建工业项目

(四)项目地址:

(五)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万元(本协议中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含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下同)。

由乙方全额出资,自主经营。

(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拟建设约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必须于签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八)交地现状:

“三通一平”(即由甲方负责给水、电、道路及场地平整,具体情况在甲方的义务中明确)后的土地(天然气在项目建成后铺设到位)。

(九)用地规划要求:

该项目用地各项指标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1.0≤建筑容积率≤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十)房地产权证办理:

乙方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国土部门与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采取“先办理后移交“原则,项目建设进度达到70%以上时甲方将《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移交乙方。

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建设规划验收合格书和备案登记证,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办证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负责该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的初审,并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办理相关规划及建设手续。

2、受相关部门委托按照规划对乙方设计、建设、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3、督促乙方按用地面积(含道路等公摊面积)缴纳土地出入金。

4、甲方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权,乙方必须按甲方最新的调整规划执行。

乙方开工建设后,甲方调整规划,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负责全部承担

5、县委、县政府赋予甲方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用地红线图。

2、给予乙方项目工业扶持发展资金及其它项目资金扶持。

3、甲方负责按照垫江工业园区规划,完成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并提供乙方建设施工进场道路。

甲方在乙方动工建设时将临时施工输电线路(用电负荷KVA以下)、临时用水管道(管径MM以下)等主要管网铺设到乙方用地红线边缘(所产生的施工用电、供水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接口由甲方指定,自接口后的管网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负责建设,费用自理。

若乙方施工用电量超过园区规定范围,则由乙方自行负责接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正式用水、用电、用气由甲方铺设到乙方用地红线边缘,并设置接口,接口后及红线范围内的水‘电、气等管网建设由乙方自行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需铺设供气专线或项目用电容量在10KVA及以上需架设供电专线,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全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立项、工商注册、消防、环评、安评等审批手续及解决相关问题,办理手续所需的所有要件资料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协调县内金融机构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6、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交付地块时提供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红线图及地形图。

7、甲方确保该项目用地为无法律争议可出让土地。

如乙方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发生因该项目用地出让前就存在的法律纠纷隐患而带来的土地权属争议,甲方全面负责解决。

8、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事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勘察、环评、安评等中介机构和自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质检人员进行施工监督,承担相关费用。

2、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各种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享受甲方工业扶持发展资金及其它项目资金扶持。

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工作日内,在甲方所在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与乙方共同履约执行单位,并承担本协议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全部条款,并提供相关正式文件送甲方备案,新注册公司产生的所有税收均应在垫江县辖区内的税务机构进行完税。

2、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启动项目规划设计前,负责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3、乙方在该宗土地出让过程中,按招拍挂价格付清该宗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4、乙方接收土地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按照用地区域总体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备案)、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月内完成地勘、施工图设计并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个月内开工建设,完成厂房主体工程及办公楼等及辅助设施。

如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的书面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6、乙方与相邻企业之间的围墙原则上共基共建,费用共同承担(承担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非生产性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过用地面积的7%。

8、乙方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行业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环保等措施。

因乙方环保、安全、消防等原因不达标,甲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其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单独核算。

并按规定向甲方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其产值、利税等纳入甲方统计。

10、乙方必须在个月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在项目全部建成后的年内,年产值达到

万元以上,年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达到万元以上。

1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乙方需为企业员工依法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

12、乙方须按照重庆市、垫江县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规费。

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向第三方转让,也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如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调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4、乙方在本协议地块、项目投资中,凡涉及本协议项下生产的各类产品环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噪音等污染,应当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其排放标准须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15、完成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其它事项。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正式生效后,应严格遵守该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在履约过程中;若因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违约情节严重,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圆整)。

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予免责或协商解决。

一)甲方违约

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相关约定事项执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

1、乙方在接收土地后的个月内不进场建设或进场后个月内无实质性推进项目建设的,经甲方催促后仍无明显进展,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2、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超过个月未能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经济指标和建设进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3、若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50%(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4、甲方将土地交与乙方后,因乙方自身原因超过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延期6个月内的,甲方向乙方按土地总成交价的10%收取逾期土地闲置费,延期6个月以上仍未开工建设,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5、若乙方项目竣工后,按协议约定应使用完但仍有部分土地逾期未建的,闲置土地时间超过2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并协调通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办理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的,甲方有权会同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返还乙方已交纳的项目用地订金。

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不予退还,对收回土地上的构筑物和乙方的其他投入,甲方将不予补偿或赔偿(因甲方原因或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达10日以上。

2)按本协议约定,自签订交地备忘录之日起满一年,如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3)未经甲方同意,变相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4)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土地,乙方拒不接地达10日以上。

5)乙方自交地之日起4个月内厂房基础未动工建设。

6)乙方未达标排放,经园区或环保部门2次及以上书面催告未整改。

7)若乙方自签定交接地备忘录后3个月内未向甲方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则甲方有权调整项目用地或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不予退还。

8)本协议生效后,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变更影响一方利益的,利益受损的一方应在条文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另行协商修改本协议。

9)对本协议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10)解除协议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方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时生效。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土地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租赁,也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七、乙方在本项目竣工投产前,若需要用受让取得的土地抵押融资,需经甲方同意,所融资金在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下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再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两份,财政局、国土局执壹份。

甲方:

重庆垫江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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