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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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讲稿)

导入

法制观教育是本门课程的一大重要内容,前面第五、六两章,我们已经学习了一部分与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内容是基于道义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定,它以第七、八章论述的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为理论支撑。

下面,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教材的第七章内容。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首先要正确认识法的产生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法的一般含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简要线索】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私有制产生→对抗性阶级形成→国家、法律建立。

法律自产生以来,共出现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法是法的最高类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也就没有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一般地说: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这一句话表明了法律不同于社会其它行为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社会礼仪等)的基本特征。

具体地说: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制定和认可。

所谓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律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反映法律本质的一句话。

这一句话有两层意义:

(1)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的、共同的意志的体现

这就是说,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之和,而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所以,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这就是说,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除了通过法律来体现外,还通过政策、道德和宗教规范等来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反映法律经济基础的一句话。

这一句话表明,法律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

第一,历史经验证明,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离开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直接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几乎总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关系的实际内容所决定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新的类型的法,它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的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大类。

其中:

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本身所具有的作用。

教材第五章的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第一大点,即“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阐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

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具体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方面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必须反对下列两种错误倾向:

(1)反对法律万能论

第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定事实,而事实不确定就不能适用法律,所以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具体的行为或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其间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所以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正由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因而,我们在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和走依法治国之路的同时,还要强调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和走以德治国之路,并把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2)反对法律无用论

这是因为: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一项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所起的作用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属于宪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和商法。

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有: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七)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程序法法律部门的法律主要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创制(立法)、法律普及(普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监督(督法)等环节。

(一)法律创制(立法)

法律创制又称为“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从广义上讲,法律创制,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宣传(普法)

普法既是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老百姓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

为了保障普法的有效性,执法、司法机关首先要有法制观念。

(三)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法律遵守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法律遵守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四)法律执行(执法)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说的法律执行主要指狭义的行政执法。

(五)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司法人员适用法律同样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处理案例,严禁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六)法律监督(督法)

在我国,法律的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种。

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形式主要有控告、检举和揭发。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1、法治的基本内涵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1)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

第一,“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第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第三,“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法制和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

第二,法治比法制有更深和更高一层的内涵,只有坚持法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能使法制得到真正落实。

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不搞人治。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含义

1、依法治国的概念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依法治国的含义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所当然的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7、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简称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以德治国,简称德治,是指运用道德的手段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即道德教化之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

1、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1)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它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2)法治奉行权利本位,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制约;德治奉行义务本位,强调对社会的责任和对道德义务的遵守。

(3)法治强调他律,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而德治强调自律,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

2、法治和德治的联系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具体体现在:

(1)从历史发展看,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2)从法治和德治所属的领域看,它们同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3)从实践看,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都抓好,并使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紧密配合,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观念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

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切实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有序参与。

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首先必须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其次必须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再次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民主是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国家制度,也可以指公民的民主权利,还可以指民主作风。

但是,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民主是指国家制度。

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其本质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需要明确的是,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

如前面所讲,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包含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的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有充分的民主,完善的法制。

正如江泽民所说:

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1、发展民主、制定法律需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方向,并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将党的正确主张、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了保障。

2、依法治国要求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治国方略,而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那种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的倾向是绝对要不得的。

总之,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自由平等观念,深入理解法律上的自由平等,才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权利。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

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正如马克思所说: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大学生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必须: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来的,是对封建法律维护等级与特权的直接否定,曾经起过教育人民、动员人民的革命作用。

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

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而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一律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三、公平正义观念

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但在过去的阶级社会里,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而法律最终只能维护和实现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公平正义,而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能够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大学生应在正确理解法律公正内涵和要求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法律公正观念。

要求:

第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第二,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四、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法律权利的性质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

法律权利的特点表现为:

(1)法律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己作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3)每项法律权利都有明确的法定界限,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4)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义务的特点表现为:

(1)法律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3)每项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定界限,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4)义务是法定的、有约束力的,是不能放弃的,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另一方面,两者又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而且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观是指一国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一般看法和观点,是“一个国家对其自身安全利益及其在国际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所应享受的权利的认知,是对其所处安全环境的判断,同时,也是对其准备应对威胁与挑战所要采取的措施的政策宣示”。

(一)传统的国家安全观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二)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除了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外,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其中,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仍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而经济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不仅在《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一批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和《刑法》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1、《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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