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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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规范,结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800万以上新建的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个别工程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市政工程;
2、施工单位按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达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4、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5、工程项目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一份创建“示范工地”的工作方案(计划)登记备案;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
第八条“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结构完成工程量50%前(道路工程路面结构施工前、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工程量50%前),填写《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完工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的,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的;
4、塔吊、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7、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8、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9、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10、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
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
“示范工地”依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
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告示牌
(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特此公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受监安全监督机构:
创建活动投诉电话:
(施工单位24小时保持畅通的联系电话)
注:
尺寸长80cm、宽60cm(80*60公分),颜色:
绿底红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