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管理行为的奖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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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管理行为的奖罚原则.doc

附件6

总承包管理行为的奖罚原则

总包方必须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总包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进场前发包方将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水电安装负责人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学历、职称等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项目经理不符,扣总包方人民币5万元,发现其它管理人员不符,扣总包方5000元/人。

总包方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发包方同意总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变动并不代表对施工单位免除罚款。

总包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本工程总包方常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人:

;水电安装负责人:

;施工员(含水电安装):

;安全员:

;质量员:

;(其中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总负责人1人,施工员按每幢一人,水电安装负责人一人,水电施工员不得少于2人,安全员不少于3人。

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兼任。

总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总包方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并要求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有特殊情况要求替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总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总包方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

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直至发包方满意为止,若由于项目经理不作为,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标人替换项目经理,同时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处罚。

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的到位率,每个月不少于80%日历天,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6小时;其它管理人员到位率,每个月不少于90%日历天,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8小时;否则,发包方将采取罚款1000元/天的措施。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引起的罚款,直接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月考勤由发包方及监督执行),到位率按每月实际到现场的天数÷每月日历天×100%计算。

总包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方同意,则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总包方支付违约1000元/天;同时,总包方应在3天内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也将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A.发包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专业工作的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方正常工作者;

C.违反发包方或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与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总包方管理行为要求:

1总包方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其他技术人员助工以上且工作五年以上,特别优秀可不受此限制(但须提供足以证明其特别优秀的材料)。

2所有总包方上报的常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在土方开挖前全部予以到场,并且在竣工验收之前不得离场,否则将予以每人每日500元支付发包方违约金。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开工前予以人员进场或需提前人员退场,需书面上报发包方,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免除违约金支付。

3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常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需要更换,需书面知会发包方,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换,否则将支付发包方每人次5000元违约金。

经发包方同意的更换人员必须在原有人员调离后的24小时内到岗,否则将支付发包方每人次1000元/天的违约金。

4凡需质证上岗操作的工人,经查实属无证上岗者,每一名扣除500元。

5总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或其它业主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方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总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1天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总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6项目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总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

发包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总包方后,总包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费用处理负责。

若发生施工场地占用村道或者民居等问题所产生的村民扰乱施工等事宜,发包方可配合总包方协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8总包方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应在3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场地布置图并在7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总监及发包方审批。

发包方接到总包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组织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总包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方可拒付相应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总包方承担。

发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涉及费用的确认,总包方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总包方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总包方自身承担。

9开工前总包方应对施工图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施工单位拿到施工图纸,在施工之前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规范和图纸错误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总包方未能及时提出此类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总包方承担80%的责任

10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11总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进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总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总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总包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由总包方承担。

12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除发包方指定区域范围外),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外;如有违反按200元/人/天对总包方进行罚款。

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总包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发包方分包工程,公建配套工程除外)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总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14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军用电缆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及文物等,总包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方。

总包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

15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2天发文给发包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总包方发文应有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项目经理签署或施工单位公章。

16总包方依法将总包范围内部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总包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总包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发包方有权在总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并向总包方收取20%违约金。

17施工中总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总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所有损失,由总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合同规定由总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如总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发包方指令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定额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总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总包方负责。

1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总包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每次由总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追加罚款20万元,从总包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0总包方在甲供材料管理上的义务:

设置专职的甲供材料管理员,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进度控制、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

总包方在拿到施工图纸15天内编制完成甲供材料进场计划,并上报发包方和监理审核。

总包方根据材料的生产周期、运输周期等情况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向甲供材料生产商提出书面的《甲供材料进场申请单》,《甲供材料申请单》外发前需监理与发包方确认。

总包方对甲供材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与供料单位办理《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总包方负责。

所有因甲供料引起的工期延误,全部由总包方负责并承担(发包方原因除外),发包方不予以任何形式工期签证。

21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发包方发出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在三日内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罚款500元/次。

且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22总包方在组团脚手架拆除后,必须全力配合发包方室外工程施工,在发包方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迁移与室外工程施工相冲突的临建、设备并进行现场清理(含临建基础、建筑垃圾等),否则按5000元/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23合同工期内,总包方应负责对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下的各类发包方明确需保护的管理线等进行保护,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污染或破坏,总包方负责因此造的一切损失。

24发包方、监理、总包三方提前1个月约定分包的进场时间。

经发包方、监理判定,若总包不能及时按约定时间给分包提供进场条件,则首次罚款2000元。

10天之后,总包仍不能给分包提供进场条件,则再次罚款10000~30000元。

25分包进度管理:

分包进场前,发包方、监理、总包、分包四方确认不少于4个进度节点。

若分包不能按时完成所确认的工程节点,则每拖延一个节点,除对分包按照合同罚款外,每次对总包罚款照管费或管理费的5%。

26分包达不到质量要求,除对分包按合同罚款外,对总包罚款本分包管理配合费的50%。

27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移交结束期间,若现场发生的偷窃行为的:

若偷窃部分在总包范围,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总包承担;若偷窃部分在分包范围,则所造成的损失分别由总包和分包各承担50%。

28成品保护破坏:

产品移交前,总包施工的成品遭到破坏,由总包自行负责修复如初;分包施工的成品遭到破坏,如因总承包人对所有成品及半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29工程签证:

任何分包方提出的签证事实,经监理、发包人判定是由总包原因造成的,则发包人不需得到总包的认可,直接扣款生效。

3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0日内承包方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工现场,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

如拖延清场和移交竣工资料,按拖延工期处罚及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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