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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程序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办理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双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的,且在克拉玛依区居住的已婚夫妇。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男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女方为外地户籍的,且在克拉玛依区居住的已婚夫妇。

3、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女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属克拉玛依区管理范围内的已婚夫妇。

三、办理所需证件:

1、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注:

为异地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克拉玛依区生育申请表

6、双方合影照两张

7、婚孕前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

8、孕前知识培训结业证及其复印件。

9、再婚者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案民事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丧偶者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现出

五、婚育状况证明办理要求: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交由居住地社区办理。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并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

3、异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

4、户口为2000年之后(含2000年)迁入我市的,还需提供户籍迁入前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或《克拉玛依市新增落户人员登记表》。

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办理对象:

1、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女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的,属克拉玛依区管理范围内的已婚夫妇。

2、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男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的,女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地方户籍的,且在克拉玛依区居住的已婚夫妇。

三、办理所需证件:

1、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注:

为异地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克拉玛依区生育申请表

6、双方合影照两张

7、婚孕前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

8、孕前知识培训结业证及其复印件。

9、再婚者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案民事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丧偶者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现出

五、婚育状况证明办理要求: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交由居住地社区办理。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并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

3、异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

4、户口为2000年之后(含2000年)迁入我市的,还需提供户籍迁入前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或《克拉玛依市新增落户人员登记表》。

克拉玛依区再婚再生育办理程序

一、办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复婚者除外)

女方户籍为克拉玛依市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属克拉玛依区管理范围内的已婚夫妇。

三、办理所需证件:

1、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注:

为异地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克拉玛依区生育申请表

6、再生育申请表

7、婚孕前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

8、孕前知识培训结业证及其复印件。

9、再婚者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案民事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丧偶者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五、发放程序:

六、婚育状况证明办理要求: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交由居住地社区办理。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并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

3、男方为异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户口为2000年之后(含2000年)迁入我市的,还需提供户籍迁入前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或《克拉玛依市新增落户人员登记表》。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再生育申请表中“户籍地或单位”一栏中,有单位的要填写清楚单位,无单位的填写清楚所在的社区。

2、再生育申请表中“婚育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当事人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再婚”等。

3、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理由”一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清楚自己的婚史和生育史,并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4、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单位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的社区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5、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乡、街道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社区所在的乡、街道计生办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6、所有复印的证明材料均要盖有复印单位和街道、乡计生办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7、所有的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必须全文翻译成汉文,并加盖乡、街道计生办公章。

 

克拉玛依区再生育办理程序(婚后不育经批准收养)

一、办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女方户籍为克拉玛依市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属克拉玛依区管理范围内的已婚夫妇。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注:

为异地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克拉玛依区生育申请表

6、再生育申请表

7、婚孕前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

8、孕前知识培训结业证及其复印件。

9、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抱收养证明。

10、指定医院、指定医生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1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四、办理程序:

 

五、发放程序:

六、婚育状况证明办理要求: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交由居住地社区办理。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并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

3、男方为异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户口为2000年之后(含2000年)迁入我市的,还需提供户籍迁入前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或《克拉玛依市新增落户人员登记表》。

七、指定的不孕症的检查医院和检查医生

1、女性不孕症: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梁新芳

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高显兰

2、男性不孕症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泌尿科主任袁新华

八、其它注意事项:

1、再生育申请表中“户籍地或单位”一栏中,有单位的要填写清楚单位,无单位的填写清楚所在的社区。

2、再生育申请表中“婚育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当事人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再婚”等。

3、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理由”一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清楚自己的婚史和生育史,并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4、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单位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的社区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5、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乡、街道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社区所在的乡、街道计生办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6、所有复印的证明材料均要盖有复印单位和街道、乡计生办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7、所有的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必须全文翻译成汉文,并加盖乡、街道计生办公章。

克拉玛依区再生育办理程序(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一、办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女方为克拉玛依市户籍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属克拉玛依区管理范围内的已婚夫妇。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注:

为异地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克拉玛依区生育申请表

6、再生育申请表

7、婚孕前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

8、孕前知识培训结业证及其复印件。

9、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证》。

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持有乡、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10、夫妻双方父母的婚育状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五、发放程序:

六、婚育状况证明办理要求: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交由居住地社区办理。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并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

3、男方为异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户口为2000年之后(含2000年)迁入我市的,还需提供户籍迁入前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或《克拉玛依市新增落户人员登记表》。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再生育申请表中“户籍地或单位”一栏中,有单位的要填写清楚单位,无单位的填写清楚所在的社区。

2、再生育申请表中“婚育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当事人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再婚”等。

3、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理由”一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清楚自己的婚史和生育史,并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4、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单位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的社区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5、再生育申请表中“申请人乡、街道计生部门意见”一栏,由居住社区所在的乡、街道计生办负责填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婚史和生育史,不能只简单的填写为“情况属实”。

6、所有复印的证明材料均要盖有复印单位和街道、乡计生办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7、所有的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必须全文翻译成汉文,并加盖乡、街道计生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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