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5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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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5doc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组织拟订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下达储备计划,并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进行协调和指导.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号)

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组织完成本部门管理储备商品的入库、轮换等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并加强对管理储备商品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食、食用油的行政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市级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的行政管理。

市供销社

负责市级储备化肥、农药、食盐、救灾物资的行政管理。

物流标准化研究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指导物流行业标准的制定。

市质监局

具体负责物流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市发改委组织各县区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发改委,待资金下达后,按要求转发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

审核上报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区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省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待资金下达后,由市发改委转发投资计划,财政局拨付资金.

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统借统还和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需市综合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规定需由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

市发改委

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统借统还和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需市综合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规定需由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唐政办[]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

市交通局

对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市水务局

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

市发改委

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参与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唐政发[]号)。

市财政局

会同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开展评估论证和验证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建设资金承诺按照规定是否合理,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中介机构的资质、报告编制、设计及其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 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指导、协调、监督,事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活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的,首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的;其次,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发现并梳理有关问题;第三,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对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四)产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业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社会举报有关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材料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年度检查没有发展违规问题的,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文件;发现违规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文件.逾期未完成整改也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按规避备案监管处理。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出现解散、主营业务变更、另行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情形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注销备案并予以公布.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未按期备案、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运作不规范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及下级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配合省发改委,监管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位自查,专题汇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监管

.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监管活动

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专项监管方案

.组织人员查阅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

.实地检查

.梳理监管结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配合省发改委,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六)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等情况。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全省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

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对主要煤炭购销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二)对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向社会公示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信息;

(三)现场查看企业;

(四)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七)重大项目稽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授权的我市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被举报、信访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项目建设环境;

(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稽察。

按照年度稽察工作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同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县(市)区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

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信访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稽察

、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查阅项目资料;

、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二)网上稽察。

通过《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稽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确定稽察项目。

、稽察准备。

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发出稽察通知。

稽察组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省级)或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开展现场稽察。

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出具稽察报告。

稽察结个工作日内,稽察组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复查。

组织稽察人员对必要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经批准可以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四) 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规章和其他规定的处理,涉及省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的,由稽察办移交市政府行政部门和设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

(六)市政府行政部门或者设县(市)区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稽察办可以报请市政府对行政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除前述规定外,可经市发改委按照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暂停有关地区、部门新项目的申报;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五)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省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监督。

(二)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项目建设难点问题,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查阅项目资料;

、要求项目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参加项目单位召开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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